跨国公司多层委托代理下的公司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新军,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周新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原文出处:
管理科学

内容提要:

只要存在两权分离,就有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跨国公司产权关系在国际范围的进一步延伸和分离,使单体企业层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断突破边界至企业集团层面,最后发展为跨国界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组织形式的不断变化,跨国公司代理层级越来越多,关系越来越复杂,呈现出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点。跨国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博弈分析表明,代理链的长度并不能决定公司治理的绩效,关键在于代理链自身是否能产生有效的传导机制。为此,需要化解跨国委托中的代理风险,降低其代理成本,对公司而言,对代理人激励要到位,相应地对其监督和惩罚也要同时到位;对外部而言,则需要营造一种共同治理的环境。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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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产生。亚当·斯密指出了单一的股份公司在股权安排上的缺陷,即这类公司极少能够在没有排他性特权的情况下取得成功,而经常发生的是,即使拥有这种权利,仍然不能取得成功。没有排他性的特许权,通常会管理失误,又为其所累[1]。20世纪30年代,米恩斯和伯利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书中进一步揭示了现代公司在产权安排和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著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理论。他们通过对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分析指出,美国大公司由于股东特别分散,小股东没有兴趣和能力监督经理,从而使经理拥有很大的权限,控制了企业的日常经营。但经理并不拥有或只拥有企业微不足道的股票,股价和股息对其经营的激励作用十分微弱,从而可能造成股东与经理在追求目标上的偏离,出现代理问题。对代理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所谓的代理问题就是委托人如何通过设计一套激励和监督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大委托人的利益。

      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或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两权分离下代理人问题或者内部人控制问题。显然,分析代理问题有助于推进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研究跨国公司的代理问题,涉及到初始委托人、代理人的界定以及代理成本和风险、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博弈等问题。

      2 委托-代理模型的国际拓展

      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基本上是集中在单一公司层面上,实际上是一种封闭式模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公司规模发展的需要。最新研究已经扩展到企业集团层面,关注母公司的委托与子公司的代理关系,相对于单个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集团委托-代理模型已经具有开放型的特点,但如果把它纳入到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来观察又显露出封闭的局限性。研究跨国公司的治理问题,本身已经突破了单一的和集团式的企业组织范围,必然要把代理问题从单一公司和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上,也就是说跨国公司治理不仅要突破企业边界,而且要突破企业国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要找到最基本的分析起点,即跨国代理中的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并由此构筑跨国委托代理链。

      在委托-代理模型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委托人、代理人的界定总是通过一定的代理链关系来具体进行的。

      只要存在两权分离,就有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从这个判定出发,不仅在单一公司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跨国公司中也存在这种代理关系,只是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程度更加复杂化。特别是在跨国公司中,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则显得比较复杂,跨国公司更多地表现为海外子公司与投资国母公司的关系。海外子公司投资行为是依靠母公司来完成的,可以认定投资者是母公司,母公司给其国外的子公司提供资本并期望着最终的回报。从这层关系看,初始委托人(直接委托人)无疑是母公司,具体说是母公司的董事会,因为像投资海外建立子公司这样的重大决策都是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从表面上看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显然区别于单一公司,但实际上董事会作为委托人也并不是最初委托人,董事会仍然是受人委托,这又回到了单一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上,也就是说,跨国代理关系中的最初委托人仍然是股东,而不是母公司董事会。与单一公司不同的是,跨国公司的代理链是层叠式的,是在单一公司代理链的基础上叠加了一层代理链(区别于双层代理链,双层代理链同时来自两种不同的契约关系,而叠加式的代理链则先后来自两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契约)。如图1所示。

      

      虽然同为初始委托人,但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单一公司中,初始委托人(即所有者)距离公司比较近,尽管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还是比较容易了解一些公司的信息,也比较关心公司的具体运作。公司经营不善可直接从资本市场上表现出来,所有者可以及时采取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机制来重组董事会,更换总经理。但在跨国公司中,初始委托人距离海外子公司比较遥远,基本上是难以观察和了解到子公司的内部运行情况。特别地,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东道国,资本市场也不能很好地显示国外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全球互相分割、相对封闭的资本市场给子公司的外部监管带来了困难。

      相对于委托人而言,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代理人的界定就比较容易,既然总经理负责子公司整个运行,毫无疑问他就是公司的代理人。但是,由于双层代理中存在两个董事会,即母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董事会,如果把董事会看成是代理人,那么子公司经理即为第四级代理人,表达式为

      所有者母公司董事会母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总经理

      从跨国委托代理关系来看,代理链的进一步延伸使得所有者监督国外子公司的经理行为更为困难,这就需要有良好的传导机制。假设单一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非常顺畅,所有者能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公司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种假定条件下,产生出一种传导机制,使每一条代理链上的委托人都能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当所有这些程序完成时,所有者(初始委托人)也就彻底实现了遥控国外经理人(最终代理人)行为的终极目标。这完全是一种理论上的假定,在跨国代理的实践中,很多时候也许会出现与假定完全相反的现象。如果代理链中任何一层代理关系发生故障,也就是代理链断链(委托人不能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的行为),那么传导机制就会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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