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企业理论尤其是其中的契约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连结点,企业是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组成的合作组织。在各类要素所有者的关系中,资本与企业家才能这两种要素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及企业制度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意义。 资本所有者筛选企业家的过程也就是资本与企业之间的流动过程,因为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在资本向企业的流动过程中产生的。资本最终是来自于出资者的。出资者的资本是怎么样流向企业呢?一般说来,资本不可能从出资者手中直接交到企业中去,这其间必得依托于某些载体或者某些工具并遵从某些规则(既有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这些载体、工具以及规则的总和便构成了资本流动的某种特定的制度即融资制度。也就是说,出资者的资本向企业的流动状态和机理是由某种特定的融资制度所决定着的。这样,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便转化为资本所有者、融资制度与企业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更直接的是表现为融资制度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资本所有者筛选企业家的社会机制便转化为某种融资制度筛选企业家的金融机制。由此可见,企业家的筛选机制与其所面临的融资制度密切相关,有不同的融资制度,便有对企业家的不同的筛选机制。 二、什么样的融资制度才称得上是一个好的融资制度 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仅仅是因为企业面临资金亏缺而向外筹资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企业的融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家的选择过程。因此,一个好的融资制度,必须是一个能够筛选出最优秀的企业家的金融制度,是一个能把稀缺的社会资本资源配置给最有效率的企业的制度,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出资者的利益,给予出资者最大程度的利润回报。这样,一个好的融资制度,必须而且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出资者要有足够的动因激励来筛选企业家,在资本流动的交易中是具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资本与企业家才能的交易过程中,资本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剩余控制权,并最终承担着足够大的风险。对于真正的出资者而言,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约束,必然要对他们手中的资本给予足够的“关怀”,密切注视着企业家的经营行为,并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来监督和约束企业家,防止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现实中,有的出资者本身就是投资者,出资者与投资者是合二为一的。有的则是出资者委托各种各样的金融中介机构充当投资者,这时出资者与投资者虽然实现了相对分离,但是作为融资中介的金融机构却受到了来自出资者的强有力的契约约束。充当投资者角色的融资中介能够忠实地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因为此时参与契约各方的产权界定是明晰的,最终的出资者是真实而有效的。 2.出资者要有足够的能力来筛选企业家,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于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本与企业家才能这两个要素的交易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博弈过程。 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企业家才能的非对称;一种是有关企业家行为的非对称。第一类非对称带来了逆向选择问题。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家才能的本质是一种敢于冒险的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奈特,1921;熊彼特,1911,1950)。在现实中,企业家才能是一个私人信息,自己比较清楚,别人则不太了解。如何排除滥竽充数者的干扰,把那些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识别出来,就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第二类非对称带来了道德风险问题。资本所有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约束和监督企业家,使得代理成本最小。如何有效而又低成本地监督企业家,也同样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对企业家的选择、约束和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企业家筛选过程。由于资本所有者是直接的利益和风险的承担者,所以有效率的企业家筛选机制只能以资本所有者为主体,通过它们与企业家之间的契约关系来实现。但是,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表明了资本所有者在筛选企业家方面有可能面临着相当高昂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资本所有权分配较为平均、企业经济规模又比较大的情况下,若要求每一个资本所有者都亲自参与企业家的筛选过程,必然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出现筛选的边际成本大于筛选的边际收益而使得筛选过程无法进行。因此,基于效率出发,设计一种资本所有者筛选权的集合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从理论上分析或从现实生活中来看,集合机制的设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资本所有权的“民主集中制”,如股东大会、监事会的成立和委托代理权的征集活动等;另一种就是资本所有权的“分工搭车制”。 所谓“分工搭车制”是在不同类型的资本所有者之间发生的专业化分工。一些资本所有者以所谓“控制取向型”或“关系型”的融资方式将资本投入企业,亲自筛选企业家,并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索取剩余、承担风险。控制取向型的投资者可以是公司的一些非债权人大股东,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一些持有公司一定股本的大债权人,如日本的主银行、德国的全能银行以及其他投资机构。另一些资本所有者则通过与前者建立契约关系,以所谓“保持距离型”的融资方式将资本投入到前者所有的企业(帕格洛夫,1995)。保持距离型的投资者往往为一些小债权人、小股东。控制取向型的投资者担负起筛选企业家的职责,并为其他类型的投资者以及参与企业契约的其他要素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险”。保持距离型的投资者则基本上不直接参与对企业家的筛选过程(不直接参与,并不等于完全不参与),更多的是通过搭控制取向型投资者的便车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这样,通过资本所有者类型的分工,既使得前者所具有的筛选企业家的能力和所投入的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也使得后者所面临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担(张春霖,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