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2)05-0058-04 商标、专利,作为工业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占有市场份额的标志和企业竞争的利器,也是企业最高经营成就的物化与结晶。但实践中不少企业不重视商标、专利的管理和保护,导致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甚至危及企业生存与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更重于有形资产的价值。企业应把对工业产权的管理与保护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对企业在商标、专利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商标保护与管理 (一)商标占位——早申请,防抢注,及时续展 我国商标法在同一类产品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授予先申请人,同一天申请,授予先使用人,但先使用人须举证,同一天使用,商标管理部门则采取协商或裁决的方式决定授予何人商标权。企业应有品牌和商标意识,为今后占领市场应尽早申请商标,尽早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法律的保护,使自己的注册商标具有专属权、垄断性和排他性。有的企业产品很好,但未注册商标,从该企业离职出走的职工又经营与原厂同样的产品,并注册了商标,原厂不能再用原来知名度和客户忠诚度很高的商标,导致原厂业务萎缩,最后倒闭,可见,一个商标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这并非危言耸听。由于商标确权制度主要是以先申请为原则,所以导致市场上对先使用、未注册、有潜力的商标的抢注十分盛行。国际上我国许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被外商所抢注,如青岛啤酒、红塔山香烟、竹叶青酒、标准牌缝纫机、珍珠牌芭蕾霜、三角牌轮胎、大发牌汽车等等。这些商标被抢注,有些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将抢注商标撤销。不能撤销的,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不能再用这些商标,或改换门庭,启用新商标;或向对方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以换取使用权;或花巨资赎回来,这都给企业带来损失和痛失市场[1]。过去是竞争对手抢注商标,而今合作伙伴也对有潜力的著名商标抢注,如卓越集团的西班牙代理商便在西班牙抢注了索华空调的商标。商标是一个企业未来的市场空间,所以必须抢先占位,捷足先登,尽快注册商标。 商标的保护有时间性,每一次注册保护十年,十年之后应续展,如不续展,就有可能从此痛失。 (二)商标与装璜——商标应显著 商标与装璜都是产品的识别标志,商标一旦确定不能常变,装璜却可以随着销售地区、产品档次、文化习俗、客户群体不同而有所变化。商标设计应显著,不应为装璜所冲淡。椰风集团的椰风牌芒果汁,因毛笔行书“椰风”两个大字占据了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使印刷体的椰风二字过小而缺乏显著性,使福建一家乡镇企业有机可乘,以“爱思味”作商标,以“椰凤”作装璜,一个笔划之差,假冒“椰风”,以红糖水兑香精之伪劣产品行销全国,几乎给椰风带来灭顶之灾。福建这家乡镇企业就是利用了“椰风”二字及外包装当时并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毛笔行书“椰风”二字又不是商标,无法律专属权的保护。商标设计应显著并注册,同时还应将装璜等外包装图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显著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商标文字含义不能沦为产品通用名称。即不能用“大米牌”作大米商标,“PC”不能作电脑商标,实践中有的企业用“杞牌”作杞酒商标,后因“杞”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等于是用产品通用名称作商标,丧失显著性,不再具有独占性,导致该商标被撤消[2]。1996年河南某企业在先用“PDA ”(Personal Data Assistant),注册掌上电脑、连笔王商标(小秘书)。2000 年北京一家企业在后也用“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作掌上电脑、连笔王的商标(快译通)。河南企业提起诉讼,主张北京企业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在先注册商标标志“PDA”是侵权行为。 但法院认定,事隔5年“PDA”已泛指掌上电脑、连笔王、寻呼机、手机等能够处理个人信息的电子产品,已演化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已丧失显著性,某一企业不能再独占产品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商标,其他企业用“PDA”销售电子信息产品并不侵权[3]。上述两例中企业商标不再具有独占性,或商标被撤消,企业前期为营造商标所花费的巨额广告费将付诸东流,为他人作嫁衣,使同业竞争者搭便车者坐收渔人之利。 (三)以商标合资入股——应约定使用商标 过去我们有些企业在与外商合资中把国有名牌商标折资入股,合资企业又不使用原来的商标,使一些颇有知名度的商标从此在市场上消失,改用对方商标,这些国有名牌的丧失使中方利益受损。如美加净被露美庄臣取代,洁花被潘婷、海飞丝取代。合资中有些历史悠久的商标应视情况与外方约定,合资企业应使用这些商标,不可因折资入股、单纯卖掉而被打入冷宫。此外,外商以商标作出资必须审查该外商是否为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是否已在中国注册,如外商不是商标权人或该商标未在我国注册,今后要么遭到第三人抗辩,要么无专属权。 (四)国际贸易——论证商标合法性 实践中一些企业经常面临着这样两种困境,一种是中方进口商弄不清楚进口货物所用商标的合法性,如我方从泰国进口贴着金象牌商标的大米,在销售中第三方香港某公司诉泰国出口方和中方进口方均无权使用金象商标,中方因此而在诉讼中受牵连,甚至停止销售,向港方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另一种情况是,我方生产商接受外方委托商的订牌加工承揽业务,当我方自行销售时又会遭到第三方另一外商指控我方生产商无权使用订牌商标,如我方使用法国A 公司订牌商标路易威登制作皮货,法国B公司作原告指控法国A公司和我方生产商均无权使用该商标。我方的生产经营也会因涉诉而受牵连。当我方进口商从国外进口货物,或生产商接受外商订单必须弄清货物商标和定作物商标的合法性,即弄清外方出口商和委托商是否是该商标权人或是否得到真正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需查看外商是否有商标权证或授权许可合同,切不可贪图货价便宜而对其货源来路及商标合法性不予怀疑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