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效率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汉民,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 266071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资本所有制作为资本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是企业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企业治理制度的形成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是与各个国家和企业所处的环境因素分不开的。在既定的经济技术和制度环境下,只要企业所有权安排得当,任何与其经济技术和制度环境相适应的资本所有制形式都是可以有效的。衡量治理效率的标准是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或治理主体收益的最大化。为了提高治理效率,我国应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适时进行治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并努力创造适于企业生存的制度环境。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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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的同时,中国等原计划经济国家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转轨的过程也是产权变革的过程。产权变革在增进竞争、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严重的问题。于是,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转轨国家在设计公司治理制度时,常常忽略了治理的成本,并且总是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作为衡量治理效率的标准,忽视了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更不消说其他利益相关者。本文要证明的是:资本所有权的明晰是企业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而不是首要条件;在既定的经济技术和制度环境下,只要企业所有权安排得当,任何与其经济技术和制度环境相适应的资本所有制形式都是可以有效的;衡量治理效率的标准是多重的,治理的原则应是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或治理主体收益的最大化。

      一、公司治理中的两种不同所有权安排

      在现代经济学中,所有制指的是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即所有权组织形式,它反映法定的所有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关系。由于所有权客体不仅限于实物资产,虚拟资产、人力资产也是一种所有权客体,因而所有制类型的分析就复杂化了。从企业的角度看,所有权以两种不同的形态存在着:一种是资本的所有权;一种是企业的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不应与企业所有权混为一谈”。(注:尤金·法玛:《代理问题与企业理论》,转见陈郁(1998),p.148。)

      从合约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在企业称为资本)的初始所有权。狭义的资本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广义的资本所有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益权和投票权(剩余控制权),是由所有权主体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如资本结构、法律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态度等,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资本所有权的界定和配置既要考虑资源或物品的物理和技术特性,也要考虑其经济特性,包括非相容性使用、规模经济、共享性、交易成本、剩余以及波动性供求等(斯密德,1999)。资源的特性不同,给人们带来的相互依赖关系也不同,从而,即使是相同的制度或权利安排,也会带来不同的绩效。一般地,资源按照物理特性,可以分为两类:非相容性使用资源(或称私人物品)和共享性资源(或称公共物品)。前者是指一种资源有一个或多个非相容性物理用途和使用者,一个人拥有了一种权利,就排除了其他人使用的可能,从而出现了通过交换获取报酬的可能。后者是指一种资源能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是无限多)人的需要而不会减少价值,即一定范围内增量使用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有经济学家认为,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私有制比共有制和国有制更有效率。(注:例如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张五常《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农业合约的选择》和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等。见R·科斯等(1994)。)如果不考虑排他成本, 这种说法或许成立。但如果排他成本较高,非相容性资源也可以由共同体拥有(共有制),而如果排他成本较低(甚至接近于零),共享性资源也可以由个人或团体拥有,这都是有效的。实际上,产权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还可以是国家。关键在于产权主体的确定要符合客体的技术和经济特性。资本所有权的清晰是决定企业效率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所有权的合理的制度安排。不明白这一点,企业改革就可能走入歧途,变得单纯为产权清晰而改革产权,而不是为了效率而改革产权。

      企业所有权指的是企业权利主体对投入企业的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人力资本)进行实际运营的决策权,包括决策控制和决策经营。(注:法玛和詹森(Fama & Jensen,1983 )把决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提议、审批、执行和监督,并把提议和执行视作决策经营,把审批和监督视作决策控制。)在法玛和詹森(Fama & Jensen,1983 )看来,剩余索取者(股东)同时也是剩余风险承担者。剩余风险承担与决策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的分离。当决策经营者不是主要的剩余索取者,因而也不承担主要的剩余风险损失时,决策经营者就有可能偏离剩余索取者的利益,产生代理问题。通过企业所有权的配置和重新配置,即治理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代理问题。一种可能的制度安排是,让有钱人充当决策经营者(企业家),掌握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张维迎,1996)。另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是让决策控制与决策经营分离(Fama & Jensen,1983)。也就是说,决策控制者负责审批、监督重要的决策,并选择、解聘和奖励重要的决策经营者;决策经营者负责提出建议并执行已批准的决策。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不复杂的公司,后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复杂的公司。不过,决策控制和决策经营分离的程度和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它由董事会制度决定。

      从法律意义上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内部监督者,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法定必备常设机关。董事会的职能实际上分为两部分:管理(经营)职能和监督(控制)职能。有的国家采取双重董事会制,把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开,如德国、荷兰、奥地利、韩国等,同时存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有的国家则实行单一董事会制,把执行管理职能的董事(执行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非执行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如美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瑞士等;有的国家则没有要求必须有非执行董事或监事会,如日本、法国、丹麦等。

      资本所有制作为资本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表现为资本结构或所有权结构(股权结构)。(注:资本结构一词有三层涵义:(1 )指股份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所有权结构或股权结构);(2 )股份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融资结构或财务结构);(3)股份资本、 债务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在股东主权的经济中,资本结构主要指股权结构(刘汉民、刘锦,2001)。)企业所有制作为企业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表现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受制于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受各个国家和企业所处的具体的制度环境的影响,如政治、经济、市场、法律、传统、习俗和意识形态等。那么,这些制度安排都是有效的吗?或者,它们都是无效的吗?下面我们主要以德日美三国为例,分析其在所有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及其成因,并对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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