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道德与企业长期竞争优势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琼豪(1967-),女,广西玉林人,广西师范大学讲师,哲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1

原文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参与社会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企业要想在剧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除了依靠信息、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优势外,还必须引入竞争道德因子。道德因子可以邀活企业的价值观和伦理指导原则,增强员工的向心力和管理阶层的决策行为。企业在竞争活动中,应遵循公平、无害、诚信的原则,企业就具备了由伦理优势引发的可持续、可靠的、致胜的优势。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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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01)03-0016-06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性,也是市场行为的共性。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然要参与竞争。在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企业要取得优势,单靠信息、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任何信息系统都不可能单独提供长期的企业竞争优势;科技的不断发明和应用,也使得企业在产品的质量上不可能总处于绝对优势;供应市场的产品日益丰富,使得产品的质量差异正逐步减小;运用价格优势来抢占市场,只能奏效一时;售后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也是许多企业可以相互效仿的。因此,企业要想取得长远的竞争优势,必须引人竞争道德因子。

      一、企业竞争引入道德因子的原因

      有人认为,竞争不存在道德问题,竞争只要遵纪守法就行了。只要不违反法律,什么样的招数都可以使用以达到目的。毫无疑问,在企业内部,一个明确有效的守法决策是必要的。但是,企业的员工们并不能把握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使那些声称以法律作为道德行为准则的经理们也不一定对法律具有深层次的理解。在制定竞争战略时,即使不违法,也会遇到涉及道德的问题,如怎样对付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也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还是采取正当竞争手段)?是否实施恶意兼并?故意在法律真空的地带进行不正当竞争?明知故犯进行不正当竞争?在美国,法律的明晰性也不意味着就没有道德伦理问题。例如1991年在所罗门兄弟公司,4名公司高级官员在获知与政府的办公用品交易中存在不法行为时,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公司的律师虽然没有找到任何法律义务要求这几名官员揭露真相,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司员工、消费者、投资人以及股东的信任危机。在丧失了足以领导他人的伦理道德权威之后,这几名官员不得不请求辞职。他们的道德沦丧暗中配合了交易的不法行为,而公司最终也因诉讼、资金成本的增加和业务的减少而蒙受高达1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可见,任何法律对竞争的调节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大量的竞争行为是依靠竞争者自我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最低的道德,而道德是一种最高的法律。企业竞争不仅要守法,还要守德。具体来说,企业竞争要引入道德因子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所决定。

      (一)由道德调节功能的特点和企业行为的特点所决定。

      调节社会关系是道德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舆论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人与人之间、个人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能力。道德调节属于社会“软调控”的范畴,与法律调节这种“硬调控”相比,具有非强制性、普遍性、导向性等特点。

      1.非强制性。伦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而起作用,体现了自觉性和内在性。社会舆论之所以对个人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其原因是通过普遍存在于社会成员内心的一种特殊心理机制——荣辱心而起作用的。荣辱心源于人的社会性,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每个正常的人都需要人群,需要交往,需要他人的赞誉和尊重。因此,凡是有人群的地方,任何人都会有这种精神需要,都要程度不同地受社会舆论的支配和制约。除了荣辱心外,良心和义务则是使社会舆论这种外部控制力量实现其作用的个人自我控制的道德心理机制。

      2.普遍性。在伦理规范面前,没有不需要受其指导、调节和约束,游离于伦理规范之外的特殊公民。伦理规范面向整个社会的人,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作同等要求。

      法律虽说也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可真正规范、约束的只是违法的那部分人。对违法者,法律有惩罚措施,而对不违法的人,法律没有任何表示。而道德除了对违法者(一般地说,违法者往往也是严重违背道德者)予以谴责外,对虽不违法但仍属不道德的行为也予以批评、谴责,而对道德的行为,尤其是高尚的行为则予以褒奖、鼓励。

      3.导向性。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认清自己同现实世界的价值关系的方向,因而改变旧的行为方式,确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方针的能力。即道德的导向性突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恶、荣辱的价值追求,以特有的感召力引导人们择善除恶、趋荣避辱。

      由于道德调控能广泛地影响人们的行为交往,对人们的利益关系和社会活动起着巨大的调控作用。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社会舆论的畏惧。

      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而起作用的,而企业组织是没有感情、良心的,道德舆论不能直接调节企业组织,但企业组织毕竟是由人组成的,道德调节普遍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员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道德的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对企业成员行为的调节就是对企业行为的调节,所以道德对企业行为的调节是可能的。

      同时,在经济社会里,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个企业的行为都会对其他企业或社会产生各种影响。竞争也一样,公正的竞争行为导致优胜劣汰,刺激进步,而不公正的竞争行为会造成经济社会的损失。但竞争的残酷性使得竞争者往往“不自觉”地偏向于虽不违反法律但却违反道德的“小小的违规动作”,以致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甚至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损害竞争对手的不道德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如果企业在竞争中引入道德因子,由于道德的非强制性、导向性等特点,就会使企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内在地克服竞争中的不道德行为,激励企业员工勤奋工作,诚实守信,员工之间团结、友爱、互助;鼓励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互相尊重,互利互惠,公平,诚信;引导企业不断创新、进步、追求卓越。所以,在企业竞争中引进道德因子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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