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435(2000)04-0026-04 企业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关于企业到底应不应该成为创造利润的机器,即创造利润应不应该成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的,答案是否定的。1999年世界《财富》周刊企业排行榜的结果表明,评价一个企业的业绩,社会表现(社会形象)是重要的指标。从世界范围来看,60年代开始,消费者和地区居民对企业的不信任感越来越重,以有缺点的汽车,有问题的药品、化妆品、食品为开端,今天消费者对所有的商品都带着怀疑的眼光来看待,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陡降。据美国权威机构调查,对企业信任的人已由50年代的70%降至目前的90%;同时由于环保意识的增强,居民和消费者对于公害问题十分敏感,迫切要求企业改进,否则,企业的业绩将大打折扣。在这样的企业环境下,企业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就必须积极为社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目前世界上流行着一种企业新概念,即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负责,这种企业新概念注定会改变人们对企业的看法,企业对自己的看法以及企业在21世纪社会中的位置。到底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呢?本文在编译国内外大量资料基础上,从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三种企业社会责任观、企业社会责任的四种表现状态及四种解决社会责任问题的战略形式着手,试图进一步提出21世纪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关于企业的性质及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范围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实践工作者及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观点也不断发生变化,但直到今天也没有取得共识。 要准确地给企业的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企业为现存社会环境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集中在社会责任行为的性质上,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的行为一定不能有害于社会,而应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如何来界定有害和有利呢?这个问题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争论的核心。 为了能对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有一个好的理解,我们首先必须弄明白两个前提,围绕着这两个前提,进一步探索现存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大观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两个前提 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集中表现在企业面对着道德和伦理上的挑战如何应对的问题。近十几年来,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比比皆是,如违反工人的劳动安全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与利益相关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贿赂、胁迫、欺骗、偷窃及不公平歧视问题;污染环境问题等,不一而足,企业经常卷入不负责任的行为指控中,因而经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早在35年前,美国的管理学家H.R.BOWEN建议经营管理者在实现社会的价值、社会目标而寻求政策支持、做决策及遵守行为规则方面应尽自己的义务。这个简单的提议从此引起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讨论。 H.R.BOWEN的提议依赖于两个前提,即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和道德施动(moral agent)。所谓社会契约是指企业存在于社会期望中,它就一定要遵守社会建立的指导准则,权利和义务在社会制度中是固有的,这些权利和义务被认为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所谓道德施动是指企业在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同时,有义务引导社会道德向健康方向发展,做社会道德的导引者。这两个前提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相对比较合理。 (二)三种企业社会责任观 1.经济责任观(economic responsibility) 持经济责任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其中最直率的支持者是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Milton Friedman,他认为企业责任是在遵循游戏规则的同时赚取利润,因为今天大部分经理是职业经理,即他们并不拥有他们经营的公司,他们是雇员,要对股东负责,因此他们的主要责任就是按股东的利益来经营业务,他认为当经理们将组织的资源用于承担社会责任时,他们就削弱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企业只对股东及员工负责,企业不是社会道德的承载者,只有个体才能成为道德的力量,并认为企业创造利润是存在的唯一目的。 经济责任的批评者认为今天的许多商业组织不仅仅是经济机构,把他们仅当作经济机构是不现实的,正如美国的劳伦特·贝尔西所说:企业正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比过去重要得多的角色,纵观全球,人们看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大公司开始像政府一样行事,大多数大公司有相当的政治实力,对公共政策及跨国规则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而且许多公司对实现重要的社会目如标机会平等、环境保护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公众责任(public responsibility) 公众责任即企业的行为活动应与社会责任及法律政策等保持一致。公众责任的观点代表了社会责任观的一种选择,仅仅是社会契约前提的翻版,公众责任支持者认为企业的行为应与公共准则保持一致,这里所说的公共准则不单是指企业遵循的规则和法律而是更宽范围如公共意见、紧急问题、正常的合法请求及暗示等。 公共责任观的批评者认为,它缺乏明确性,不是一个独立的观点。 3.社会责任感(social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