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诚颖(1963-),男,浙江衢州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 深圳 518028

原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内容提要:

文章从中国现实背景着手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和构造,认为选择和确定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既要考虑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等刚性因素的制约,又不要拘泥于诸如政治、文化和历史等因素的制约。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各行业有较大差异,而且对如此大规模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也无先例,因此,需要从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经营者调控、员工、董事等方面探索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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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9753(2000)11-0046-06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方法与标准

      (一)现实背景

      中国经济处于转轨过程中,新的经济体制尚没有完全建立,旧的经济体制依旧发生作用,使得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现实背景极其复杂:1.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政府的行政干预在短期内不会改变;2.由于各种特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旧的利益格局的牵制和阻碍,我国虽然建立了出资人制度,但其职能还远未到位;3.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发展滞后,市场信号迟钝或失真;4.银行商业化进程缓慢和银行贷款的软预算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5.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普遍建立起来,工人就业刚性依旧存在;6.企业中党组织、工会、职代会角色的定位尚未解决。

      由中国所处的现实背景看,中国并不完全具备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条件。因此,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依据自身因素建立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选择方法

      纵览世界公司治理结构演变史和全球各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我们从中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对该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比如,美、英等国过去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因而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强调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强调发挥市场监督即“用脚”投票的作用;而战后的日本和德国在经济恢复时期资金非常短缺,公司外部的资本市场又不发达,因而两国选择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强调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股票的流动性则比较差。在公司外部资本市场不发达阶段,若强调股票的流动性和主要发挥市场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既不现实,也不可行。

      2.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文化和历史等因素对公司治理结构也有着重要影响。如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The Glass-steagall Act)就阻碍了美国的银行像德国银行那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而日本的银行尽管也要遵守“日本式”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但对公司的影响和作用就比美国大得多。再如英国对银行在公司持股没有什么限制,但英国银行却很少持股。尽管诸如政治、法律、文化和历史等因素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因素与公司外部资本市场发育状况等刚性因素不同,它们的可塑性比较强。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认识和选择。因此,这也为我们选择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留出了很大的空间。

      3.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如二战后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曾对该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世人共认的高度评价。然而,随着高增长时期的结束,尤其是“泡沫经济”的破灭,有的人对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能够促进日本经济再度辉煌发挥积极作用产生了怀疑。这里且不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但它至少说明了一点,即公司治理结构应随着经济水平和企业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或重构。否则,过去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今天就有可能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

      从上述结论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在选择和确定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既要考虑诸如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等刚性因素的制约,又不要拘泥于诸如政治、法律、文化和历史等软因素的制约。

      中国的公司治理改革需要多种多样的模式。这不仅仅因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各行业有很大差异,而且由于在中国的环境下进行企业改革没有先例,必须进行大范围试验。即使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也能看到,不同国家(如美、日、德)之间和一些国内的企业组织都非常不同。国企改革最危险的政策可能是强制推行一种特定模式[1]。

      (三)选择标准

      悉心观察和总结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践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不难看出,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起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能保证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定增长与发展;三是能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调控;四是能够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五是能够有效地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全面地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地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以上几个条件也应作为选择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目标模式的主要标准。

      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权结构模式的选择

      根据对国外经验的比较及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公司股权结构模式应当是:银行、业务上有关联的并相互持股的企业法人、国家持股公司、基金组织、其他企业法人和社会公众等参与持股,且以银行和业务是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

      该模式的选择是以下列假定条件为前提的:一是银行、企业都是完全独立的货币经营者和商品生产经营者;二是经理和劳动力市场是一个有限的市场,经理和劳动力的流动性将受到很大的约束;三是一般情况下,国有股在公司股份中的比重不应大于银行与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量之和;四是这里所说的公司,主要是指竞争性行业中的公司。选择这样一个公司股权结构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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