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劳资关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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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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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背景

      此次研究采取个案访谈及问卷调查相结合,以问卷为主的方法,定性分析是此研究的主要特色。个案访谈的对象既包括劳资双方主体,也包括作为第三方的政府。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是为了增强定性分析的解释力与说服力。之所以如此,是基于以下原因:①劳资关系的研究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探索阶段,变量的选取与量化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证;②雇员目前个人期望比较单一,不适合做太多的定量分析;③官方数据不仅不易获得,而且严重失真,难以直接借鉴;④劳资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更适合做定性分析。

      此研究在内陆中心城市武汉进行个案访谈,涉及20家中外合资企业,个案访谈是通过熟人介绍或偶遇抽样进行的。问卷调查了4家, 采用非全面调查方法抽取,即典型抽样调查。按产业性质,中资与外资比例两个变项交互分为4类,再从每一类中随机抽取1个企业,最后在每个企业中按员工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雇员作为问卷调查的样本。这4 家企业分别是:A.大型的中美合资碳酸饮料企业;B.大型中法合资啤酒企业;C.与台湾合资的中型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D.小型中美合资生产卫生服务品企业。总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6份。

      回收的186份有效问卷中,男性84人,占总数的45.2%;女性102人,占总数的54.8%。男女比例基本平衡,切实反映了武汉市中外合资企业的产业特点,即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女工比例稍高。与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结构基本相符。

      2.企业职工的劳动状况

      (一)劳动强度

      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强度要大于相同行业的国有企业,这与一般人的主观估计相吻合。调查中我们询问了合资企业职工下班后的身心疲劳度(见表1)。

      表1 中外合资企业职工下班后的身心疲劳度(N=186)

       疲劳程度 几乎没有一稍重重很重 雇工人数比例

      项目有(%) 点(%) (%) (%) (%)

      身体疲劳度 4.8

      46.8 20.4 18.3 8.1

      精神疲劳度 4.3

      44.1 25.8 17.7 5.9

      疲劳不仅仅与体力支出有关,更与主观的心理压力相关。中外合资企业严格的管理制度需要工人时刻高度集中注意力,完成生产任务,而管理人员要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精神高度紧张,稍有差错便会造成失职。在这种状态下工作一天,雇工的身心很容易疲惫。

      (二)劳动时间

      从调查资料可以看出,中外合资企业雇工平均每天劳动8小时的占65.6%。有33.4%的雇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小时。 在日常制度化休息日方面,雇工平均每月休息5.8天。有23.7 %的雇工每周加班1次,19.4%的雇工每周加班2次,6.5%的雇工每周加班3次以上。如果加班,一般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占20.1%,2小时—4 小时的占35.9%,7小时—8小时的占31.5%,10小时以上的占15.2%。加班的报酬有多种形式,有29.3%的雇工从来拿不到加班费,有12.0%的雇工只得到象征性的一点加班费。

      (三)劳动报酬

      中外合资企业雇工平均每月的工资情况如表2:

      表2 中外合资企业雇工平均月工资

      月工资 400401~801~1201~1601~2001

       (元)

      以上800 1200 1600 2000 以上

      雇工人数4.3 64.0 15.6 5.9

      4.3 3.2

      比例(%)

      大部分雇工每月平均工资在401元—800元之间,21%的雇工遇到过工资拖欠现象。相比较而言,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稳定性较好,收入也要高于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最普遍的工资制度是“岗技工资制”,一般在年龄、岗位、技能占全收入的50%到80%,企业的奖金或单个支付或集体支付(根据车间的表现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或按月支付、或按年支付。灵活的工资制度使得合资企业的工资一般而言比国企高,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激烈争夺数量有限的技术工人与管理人才。

      (四)劳动保障

      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将强制性保险增至5项: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在我们所调查的中外合资企业中,能享受上述社会保险的企业雇工比例分别为:养老85.5%,医疗66.7%,工伤31.2%,生育10.2%。在所调查的4家合资企业中除了啤酒企业外,其余3家雇佣的大都是年轻劳动力,这些年轻劳动力在劳动保障方面受到的权利侵害最大,没有享受养老、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的雇工大部分分布在这3个企业。对中外合资企业强制性地参加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几项社会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3.劳资冲突

      (一)劳资关系主体

      劳资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雇主。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总是处于弱者地位,他们只有组织起来形成整体的力量才能与雇主相抗衡,也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达到公平的协议或找到合理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减少冲突的可能性,实现劳资关系的整体和谐。在我国,这种组织主要是工会和职代会。接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三资企业必须组建工会,但调查发现有些企业还没有工会。有工会的企业往往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下被迫设立的,有别于西方工会自下而上的自组织型性质。问卷调查的4个企业都设有工会,但在186位被调查者里,仍有59位没有参加工会,占总数的31.7%。这些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人认为意义不大而没有参加工会,这些人主要来自城市。另一类人主要是临时工和短期合同工,缺乏长远的工作打算而难于组织。两家企业有专职工会干部,但业务水平有限,缺乏与雇主对话的丰富知识。另两家企业的工会与人力资源部合在一起,工会主席由人事部经理兼任,工会的工作与人事招聘、考核混在一起,缺乏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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