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F06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0)03-0013-05 在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的今天,电子商务技术使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形成虚拟企业提供了可能性。虚拟企业打破了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界限,把现有资源优化组合成一种超越有形物质限制、超越时空约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企业内部和外部进行联系的、由数字信息流联结起来的经营实体。虚拟企业是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刚性的否定,通过柔性化的分布式网络组织结构来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竞争环境。虚拟企业的实质是通过信息流对物流的替代来突破法人企业的有形物质界限,延伸企业的功能,加速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一、虚拟企业组织形式的特点与虚拟企业的竞争优势 虚拟企业的要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合作伙伴之间以数字信息流为纽带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虚拟协作关系,它消除了传统法人企业之间的物质刚性对资源向最优方向流动的阻滞效应。传统法人企业要实现一项功能就要进行投资,并且形成相应的物质资产,这既耗费了极大的物质成本,而且这些物质资产以后也很难进行重新配置和调整,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而虚拟企业的功能和物质资产可以分离,企业仅仅从事核心业务并具备核心功能,以便集中精力做好核心业务。其他业务和功能只要不具备比较竞争优势就要被虚拟化,这些业务和功能就要进行外包,由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其他合作伙伴来承担。这样几家拥有不同关键技术和关键资源的公司,在彼此的市场目标和经济利益不矛盾时,可以相互交换在技术和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以创造集成的综合竞争优势。对于虚拟企业来说,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界限已经不是那么明显。传统法人企业之间如果没有法人资本的合作,不进行相互投资和持股是很难进行经营业务的合作的。而虚拟企业之间并不以物质资产作为企业的边界,而是以数字信息流形成的虚拟协作关系为企业的纽带,这实质上是以数字化财富作为划分虚拟企业的边界。这种虚拟协作关系是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的产权形态,可以对虚拟企业内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约束,使其在信息流的引导下按照最有利于信息流动的原则进行流动。 数字化产权不是以物质性资产作为产权界定的对象,而是以数字化财富作为产权界定的对象,虚拟企业以数字化财富或者说信息资本作为企业的主要资本。科斯曾明确提出制度转型成本的概念:“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化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该考虑总的效果。”(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124.)在市场情况变化时, 传统法人企业的组织结构重新组合或者解散一个部门、一个企业需要付出很高的制度转型成本,这种组织刚性阻碍了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传统法人企业用明确的资产组合契约形式来规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和权利,以保证和实施其排他性产权,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就是由事前签订契约及事后监督和实施它所需的各种费用所组成的。而虚拟企业并不以签订正式的资产组合法律契约作为确立企业财富边界的惟一依据,因而可以节省这种契约签订和执行中的交易费用;而且虚拟企业遵循的是在数字信息流引导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的配置原则,这种虚拟协作关系的确定和虚拟企业的边界不是以资产组合法律契约作为标志的。正是因为虚拟企业是以经济原则作为依据的,所以虚拟企业组织柔性高。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动态地进行虚拟协作关系的重组是很灵活方便的,虚拟产权关系的重新确定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低、制度转型成本低,从而克服了传统法人企业的组织刚性,虚拟企业这种组织柔性能适应信息经济时代市场快速变化的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 二、虚拟企业数字化财富和数字化产权的本质 虚拟企业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就有必要考察虚拟企业的数字化财富产权形成过程的特点。虚拟企业数字化财富的载体是比特形态的网上虚拟空间的数字信息流,而虚拟企业数字化产权的本质是虚拟网络空间的数字信息流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相应地衍生出来的收益权。在虚拟企业内组成的数字神经系统之上形成的虚拟协作关系即虚拟产权关系,是一项巨大的无形的信息资本,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无形的信息资本,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这构成虚拟企业的数字化产权的内涵。对网络空间数字化信息流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相应地衍生出来的巨大收益的争夺,将是信息经济时代产权制度安排的焦点。信息经济运行中的产权关系的本质,是网络虚拟空间不断运动的数字化信息流的形成、利用所引起的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经济关系,以此来确定人们在开发、利用信息流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受益、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规则,帮助经济主体与其他主体在进行网上电子商务时形成合理的预期。而虚拟企业的产权关系与法人企业的产权关系的最大不同点在于:法人企业的财产权可以用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产权制度进行界定,原子形态的物质财富可以进行排它性占有和使用,这是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物质性产权的典型特征;而信息经济时代的产权制度不但要继续解决原子形态的物质性产权的界定问题,更要解决难以进行排它性占有的比特形态的数字化产权的界定问题。 三、从具体案例看虚拟企业产权关系的特点和虚拟企业内涵和边界的界定 美国第一虚拟公司只有50名员工,整个企业都运行在网络上,运用网络进行设计、生产与销售,1997年的全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美元。公司的创办人和所有者是Ralph Ungerman,他曾经帮助Intel 公司设计开发8086计算机芯片,后来自创Zilog公司,研制出世界闻名的Z80芯片,还开发了一种网络产品业务。该公司后来将这些业务都转让出售了,原因是资金周转缓慢、物质组合迟滞的作业流程和组织结构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Ralph Ungerman将第一虚拟公司改组成一个只做核心业务的企业,即第一虚拟公司只负责研究开发、发明创造、设计、生产等核心业务,寻找合作伙伴并建立与它们的联系,以便将其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第一虚拟公司的核心业务是研究、设计和生产视频会议系统,这种视频会议系统能够为别的多家企业组成虚拟企业提供技术平台和技术基础。第一虚拟公司将其他事务交给其他合作伙伴去承担,自己则集中力量做好核心业务,甚至连自己的财务部门都没有。虚拟企业的实质就是让合作伙伴成为虚拟企业的一部分(注:姜奇平.虚拟企业的协作关系[J].互联网周刊,1998-09-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