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中我国银企关系的变迁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江(1963—),男,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金融学博士。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济南 250001; 徐鹏,国泰君安证券山东省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济南 250001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构成了现代经济中银企关系的基本内涵。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使中央银行制度得以形成,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之外的新兴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金融竞争的格局逐步形成,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企双方的选择性日趋强化,它具备了明显的现代银企关系特征。重构银企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在于重塑金融交易制度或规则,规范信用环境,确立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的资金交易机制。在新型银企关系构建过程中,银企结合的密切程度也是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8353(2000)02—0048—05

      一、现代经济中银企金融交易的基本规定性

      (一)从金融交易的形成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它与其它商品交易或交换活动一样,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产权的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其形成与发展的两个基本条件。

      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也强化了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依赖关系,从而使商品交换或交易活动得以形成。在货币金融领域中,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集中表现在经济主体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上。储蓄与投资及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过程中,单个经济主体自我储蓄与自我投资的转化(包括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的转化)是不可缺少的一种转化方式。但是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结构的复杂以及国民收入分配使用的非均衡化,经济体内自我储蓄与自我投资需求之间的差距会日益扩大,以致一些单位或部门有货币储蓄能力而无投资机会,或有投资机会却无货币储蓄基础,整个经济主体从收入与支出的角度便出现了盈余部门、平衡部门和亏蚀部门。在整个储蓄投资转化过程中,储蓄与投资功能由此而分离,盈余部门是储蓄者,亏蚀部门是投资者,金融交易便因此而产生,如果经济中没有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而完全依靠经济主体的自我储蓄和投资的转化,金融交易和金融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和发展。经济单位或部门这种储蓄——投资差异以及在储蓄——投资过程中的这种“专业分工”,便是金融交易过程以及债务、金融资产、金融机构等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1]

      同时,交易或交换不仅是一种物的实际移交,也是一个让与和取得权利或产权的法律活动,如果双方的权利或产权不能明确界定并得到有效的保护,交易就无法进行。而借贷资本是一种所有权资本,金融交易本身就体现着一种权利的让渡,并且金融交易中所体现的“产权”交易的内涵要比一般商品交易更为丰富与复杂。

      (二)由于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以及不同经济主体间独立经济利益或权利的存在,在货币资金从储蓄者向投资者转移的过程中,产权或权利的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是金融交易的基本前提。而由此形成的金融制度或规则,则是金融交易规范运行的基础。像其他交易活动一样,金融交易也面临着许多交易费用,包括搜寻交易对象、收集市场信息、谈判、签约和维护交易契约的费用,以及经济不确定性或市场风险所带来的费用等等。完全竞争和自由的市场机制是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金融资源配置状态,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和金融运行效率,有关金融组织、工具、规则等制度要素便会逐步被创造出来,金融制度得以演变和发展。金融制度作为有关金融交易的习惯、规则和组织安排,可以有效界定经济主体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金融交易行为并调节人们相互间的利益关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有助于克服人们行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费用等问题;各种交易惯例、规则和法律系统的存在,可以对人们过分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形成较强的约束,从而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并维持金融交易的秩序;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可以防范经济不确定性所引致的金融风险、约束金融交易主体行为、保证人们未来预期的稳定;因此,完备有效的金融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在保证金融交易规范有序、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作用显著。

      (三)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交易的组织制度,克服了经济主体直接金融交易的局限,降低了金融交易费用。以银行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的发展,丰富和扩大了金融交易关系,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银行与企业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即银企关系也得以充分发展。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和现代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融资结构表现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种形式,相对于外源融资而言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已经很小,以至于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很大程度上成为研究企业的金融资本结构的理论。而在企业外源融资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又占很大的比重, 即便在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见表1)。表中列举了五个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外源融资结构情况,从中可以了解银企关系密切程度。而这种密切程度在我国表现得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的比重高达80%左右,甚至更多。银企关系显然在金融交易中居于特殊地位。

      表1:主要发达国家企业外源融资的结构(%)

       项目美国 日本 德国 英国 法国

      银行贷款

      626058 63

      70

       股票 2 5 6 14

      18

       债券 305 1 82

       其它 6 3035 15

      10

      资料来源:许小年,《信息、企业监控和流动性》,《改革》1996年第4期。

      (四)从金融交易形成和有序运行的角度来深入分析,作为金融交易重要内容的银企关系必须体现并遵循以下基本的规定性要求:1.借贷双方在产权界定上的排他性以及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即是独立的经济主体;2.借贷双方行为上的自主性并面临硬性的交易约束,即自主决定借贷关系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3.借贷关系契约化,即借贷活动是建立在法律契约的基础之上,契约是借贷双方的意愿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其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契约形式加以明确和保护;4.借贷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有其独特的运行轨迹,按期偿还与按约付息是其最基本的前提;5.信任与合作是借贷活动形成的基础;6.借贷资金的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人们通常所说的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便是金融交易上述内在规定性的高度概括,因而资金商品化和借贷制构成了现代经济中银企关系的基本内涵。

      二、转轨经济中我国银企关系的发展变迁与内在缺陷

      (一)银行业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从产业资本中游离出来并得以迅速发展,这就使银行与企业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但是,银企关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的制度安排特点,二者的结合程度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具有明显的差异,从对各国商业银行业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的研究和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银行所能从事的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制度一般有专业化银行制度和综合化银行制度两种基本模式。不同银行业务制度下,银企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同的。专业化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是较单纯的信贷联系,而综合化银行制度下银企关系除信贷联系外还包含了资本的深层结合即产融结合,银行对工商企业有较强的控制力、银企关系一体化。在本世纪六十年代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金融竞争的激烈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迅速推进,专业银行制度受到了强有力的冲击,各国法律上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开始松动,商业银行业务趋于多元化、多样化和综合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