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讨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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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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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一直关注的焦点。近一年来,我国经济工作者就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和新的见解,现将这些观点和见解综述如下,以期进一步推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

      1.国有企业能否成为现代企业?

      多数同志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使绝大多数(除必须国营的外)国有企业成为现代企业,即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国改革的实践也表明,国有企业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注:周叔莲:《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经验教训》,《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1998年第5期。)

      有些同志不赞成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国有企业难以或不宜成为现代企业。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由于它的经营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它的所有者(国家),既不是商务活动主体,也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因此,要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不合适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现代企业。(1)国有企业适应的环境, 决定着它不能成为现代企业。现阶段人们主张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革:对垄断性国有企业不按照营利性的法人企业制度规范进行改造,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则进行非国有化的法人企业制度改革。显然,前一类企业由于非营利性而丧失成为现代企业的可能,后一类企业虽有成为现代企业的可能,但由于“非国有化”而丧失了国有企业的身份。(2)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 难以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从而也使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现代企业。(3 )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问题,使其不能成为现代企业。第一,西方委托——代理理论是以私法人产权关系为研究对象,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法人关系与此相差甚远,最根本的差别是,我国国有产权缺乏一个最初的、人格化的、真正关注其运行效率的委托人;第二,在我国,纵使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政府的代理权的取得,并非是以初始委托加以委托,而是国家以政权为依托,是“自己对自己的委托”;第三,在我国过去只存在行政代理而不存在经济代理,改革以后,经济代理仍将依附于行政代理;第四,委托——代理理论着重于解决出资者与经营者的产权关系,但在我国,尚应有一个劳动者这一“制度主人”的产权关系。(注:李仕明,唐小我:《国有企业不等于现代企业》,《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5期。)

      2.国有企业能否做到政企分开?

      多数同志认为,要使国有企业彻底摆脱困境,走上健康发展道路,就必须改革传统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弊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改造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所以,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国有企业效率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些同志不同意上述看法。他们认为,在国有企业内部永远也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完全的政企分开。第一,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同经营者之间不是一种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非普通性”表现在:全体人民只有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才能使企业的最终决策权实现为具体可操作性的企业经营权,而政治程序往往又不得不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来实现,这样,国有企业无论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都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注:张生文,张丽丹:《政企分开并非解决国企效率问题的必须目标选择》,《经济研究资料》1999年第6期。)第二,国有企业是政治经济的混合体。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主体是国家,而国家本身又是一个政权组织,担负着国家的行政事务。政府的这种一身二任就使得国有企业具有两重性,既担负着行政职能又担负着经济职能,这两重职能在现实中是难以完全分开的。因为国有制本身必然存在超经济强制,国有企业就不可能完全做到政企分开。(注:郭金春:《国有企业改革不在于政企不分》,《改革纵横》1998年第10期。)第三,从企业经营者的产生方式看,由于企业的所有者只能由政府来代表,所以,企业经营者只能由政府来任免,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因此,只要是国有企业,无论怎样改革,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也是不会改变的,由此导致政企之间也就不可能分开。(注:蒋铁刚:《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常识’》,《改革内参》1999年第14期。)第四,如果所有者对于自己的企业不干预,完全放弃了剩余控制权,那可以叫做“失职”,而经营者反对所有者干预同样也可以叫做“侵权”。因此,所谓政企分开只能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相对使用,完全彻底的政企分开也就不能称谓国有企业了,能够完全自主经营的国有企业,也就违背了国有企业的根本性质。(注:苏东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行》,《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8期。)

      3.国有企业能否做到自负盈亏?

      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根本做不到其法人财产的自负盈亏。在这里,自负盈亏的“自”是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最终的核算单位只能是统一的国家,所以必须区别老板与管家的界限,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并非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虽然人力资本等因素创造了利润中的一部分,但从根本上说,盈利永远归属于企业所有者——国家,这是所有者剩余索取权的最终实现。同样,一旦发生亏损,为了挽救企业,国家也就不可避免地实行无偿拨款。国有企业无论是初始创办,还是中期注资,以及后期挽救,国家利用财政与金融力量来参与企业经营都是所有者正常的经济行为,只有私有经济、外商经济或者集体合作经济才能做到和必须做到自负盈亏,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家永远要统负盈亏,永远要承担无限责任。(注:苏东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行》,《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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