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经营者责任股的意义 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企业经营者(董事、经理层)给予一定股份,其所持股份称经营者责任股或经营者集团责任股。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很多省市都作了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措施,这些措施与国企改革的其它各项政策相辅相成,对加快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深化转机建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改革中设置经营者责任股,对提高国企经营班子参与改革积极性促进很大。 二、现行操作中的具体做法 从实际操作看,经营者责任股设置存在于国有独资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范围内。而且经营者责任股的产生是同职工持股会的形成相伴相生的,虽然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仅是因为二者都是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几乎同时产生的新生事物,所以现阶段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中二者并存。从实践看,在新设公司的股权设置中,经营者责任股并不是以独立的(完全产权的)股权性质出现,而是附庸于国有股或职工持股会,亦或兼而有之。操作方式为:从拟投入新公司的国有资产中或职工因现金出资而从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国家所有者权益当中得到的配送股份中拿出一块,经营者对此仅拥有收益权、表决权,无转让、处置、继承等其它权利;从国有资产中设置出来的,所有权在国有股股东;从职工持股会中设置出来的,所有权在职工持股会。经营者责任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都处于从属、非控股地位。 三、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经营者责任股作为一种工具,设置的目的在于协调处理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利关系;依据贡献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法则对经营者的具体表现。因为从理论角度看,企业利润的形成(股东权益的增加)离不开四个要素:土地、资本、劳动、经营者,而对经营者的利益分配机制一直未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对企业的作用力愈亦重要,要使经营者责任股持续发挥其功能,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发挥积极作用,需要在工作实践中注意以下问题: 1、要在政府的统一规范下进行实践。为防止在改革过程中私分、瓜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使改革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此项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规范下进行。 2、设置空间。前已述及,经营者责任股的设置空间操作中迄今仅局限于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笔者认为,当前除了上市公司国家有其严格规定而不能设置外,其它形式的公司制改造都可设置。因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要素公平分配原则,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仅存在一个不断完善和规范的过程,应在实践中大胆尝试,边研究、边实践,不断完善其内涵。 3、考虑整个股本结构。经营者责任股的股本比例在不同的企业、行业当中应有不同的政策,有的可以控股,有的不能;有的可以拥有收益、表决乃至更多的权利,有的不能。具体操作中必须以十五大精神来认真对照、贯彻落实。比如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应鼓励经营者持股,但应限制其股量,只能处于相对从属、参股地位;而部分中型和小型企业,则可以放宽比例。 4、进一步规范管理。当前的规范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严格区分经营者责任股的来源。其来源一般有两个渠道:国有资产、职工持股会拥有的股权。分清了来源,才可能准确把握其性质和产权归宿。也有两个来源都有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视作混合股,但其内部构成亦是非常清楚的。二是建立考核办法,应对经营者股份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办法,该办法应以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为根本依据,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符合或达到标准的,可以逐步将股权全部奖励给经营者,使经营者不仅拥有收益和表决权,而且拥有转让、继承等更充分的权利;反之,对经营业绩达不到股东要求的,应减少甚至全部收回原先拥有的表决权和收益权,以达到充分激励的目的。三是加强外部监督。应从外部加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审计监督,防止经营者因利益诱惑而产生急功近利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保证经营者收益权利的真实性。四是企业内部要有一套严密、明确的经营者责任股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5、摈弃经营者缴资才可享有责任股的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责任股的设置应以经营者必须缴资为前提。这种观点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予摈弃。理由在于:一是经营者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有相应的分配制度给予公平对待,以缴资为前提给予其股权显然有违公平分配原则。二是若让其缴资,其缴资能力亦有限,其所持股份带来的未来表决、收益等权利都相对较小,很难达到充分激励的目的。 6、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具有一套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当前我省在这方面的进展有待加快。设置经营者责任股工作应与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相配套,否则经营者集团极有可能由于利益驱动而加剧国有股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