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无疑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我国,所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的课题,一直是受到广泛注意的。成果的分配涉及到各方的直接利益和地位,自然都寄予最大的关心。 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问题,不仅限于分配领域,更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及各相关团体的长期利益的发展角度来看待。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不一定要绝对服从所有者的利益,公正原则也不是唯一的分配原则。 在对外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和企业经营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内范围,确定分配模式必须同时考虑到有着重要经济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状况,因为成果分配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本文将与日本企业的比较中对此做初步探讨。 一、概念和分析用的指标 企业经营成果分配模式,指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向各相关利益团体进行分配时的行为取向和过程的基本特征。相关利益团体指参与和接受分配的主体。金融机关、地方社会和政策机构等也是相关利益团体,但本文拟以所有者、企业体、职工这三个利益团体为中心展开分析。为了抓住中日企业成果分配的典型特征,我们选择了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日本的股份公司企业作为分析对象。这样,三个主要利益团体中,企业体和职工在中日之间是共同的,但所有者在中国是国家,在日本则是股东。 本文拟以附加价值为成果分配的客体。其理由有二:第一,附加价值是企业通过生产过程创造的新价值,处于各利益团体所贡献的成果的未分离状态。也就是说附加价值是各方真正的共同成果。第二,附加价值与上述三个利益团体有着同时关联。例如,所有者利益是附加价值中因资本投入所应取走的那一部分;职工利益则是因劳动力投入所应取走的那一部分;企业利益则是为了企业体的生存和再发展所留下的那一部分。 本文用所有者分配率来表示所有者利益。所谓所有者分配率意指股东分红(在中国主要是上交利润)对本期纯利润的比率。企业利益采用企业分配率指标表示,即生产发展基金(日本叫社内留保)对本期纯利润的比率。在中国企业,统计中有“企业留利”指标,有人将此视同于日本的社内留保,我们认为这有欠妥当。因为企业留利中包含了相当比例的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如果不把这些相当于日本企业的劳动成本的部分除外,则不能与几乎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的日本企业的社内留保相比较。这里我们用了生产发展基金指标。关于职工利益(中国经常叫做个人利益,实际上这是职工团体的利益)部分,本文拟用劳动分配率指标做分析。劳动分配率表示企业经营成果中分配给职工的那一部分所占比率。在日本企业可以说是象征劳资关系的指标,在中国目前大概可以看作表示职工和社会关系的指标。 指标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本文的结论,所以有必要对此做出以下具体说明。 1.中日企业的附加价值①的内涵如下:
2.三个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者分配率=上交利润②/本期纯利润×100(中国) =分红+中间分红/本期纯利润×100(日本) 企业分配率=生产发展基金③/本期纯利润×100(中国) =生产发展基金/本期纯利润×100(日本) 劳动分配率=工资等/(工资等+税前利润)×100(中国) =劳动成本/附加价值×100(日本) 二、实证分析 1.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 ①所有者分配率 通过对1966年至1987年20年间所有分配率的长期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中国企业的所有者在经营成果分配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参照表1)。中国企业的所有者分配率要比日本企业高得多。由于经济改革的实施,中国企业的数值有较快的下降,但依然高于60年代后期日本企业的水准。另外,从长期趋势看,中日企业的所有分配率有着共同的下降倾向。 表1:中日所有者分配率比较 年次中国 日本 年次 中国 日本 1966 — 62.86 1977 — 44.86 1967 — 51.81 1978 — 39.20 196849年 47.14 1979 — 29.24 1969 ∫43.35 1980 90.7929.36 197085年 45.08 1981 — 38.76 1971平均 54.96 1982— 32.74 1972值为 46.28 1983— 34.44 197382.56 37.46 1984 81.74 30.90 1974 —51.96 1985 73.43 32.70 1975 —75.21 1986 66.91 46.02 1976 —49.63 1987 66.28 36.39 表2:中日企业分配率比较 年次中国 日本 年次 中国 日本 1970 —42.50 1979 — 70.03 1971 —41.60 1980 6.91 69.85 197249年 41.50 1981 — 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