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制订《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黔贵 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司长

原文出处:
现代企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事关重大,虽然试点企业数量不多,但是代表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拿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样板来,为我国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作出示范。

      现在试点进入了实施阶段,首先就要搞好制订《实施方案》的工作,因为它关系到这两年试点起步的成败。我们要明确制订《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要求,使试点企业制订出符合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符合《公司法》规范、符合《试点方案》要求、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这是制订《实施方案》的三个主要依据。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是最主要的依据,《实施方案》不能脱离这个方向;按《公司法》规范将一大批企业改建成公司,是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比较典型的一个形式,所以,《公司法》是制订《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而《试点方案》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因而也是制订《实施方案》的依据。

      关于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 从企业基本情况入手

      在搞试点时,必须对企业现状有比较客观、具体的分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是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

      例如,过去颁布的《两则》,《转机条例》都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是不是彻底实施了《两则》?清产核资后企业状况如何?《转机条例》所规定的14项自主权是否落实了?都要有分析、有估计。另外,各种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不健全?我们的队伍怎么样?班子情况如何?这些问题都要进行分析。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还得企业自己来干,班子来干,大家思想认识必须一致。在我们搞试点的时候,要把起点搞清楚,对起点的状况要有客观的、公正的、清晰的描述,这是我们制订《实施方案》的第一步。要知己知彼,清楚目前企业是什么情况,处在一个什么阶段,是在什么起点上搞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

      二 不回避矛盾

      要真试点,通过试点闯出一条路子来,所以制订《实施方案》,绝不要回避矛盾,要有解决和突破一些难点和重点问题的具体措施。整个经济形势,无论从财政还是金融上来看,还是偏紧的。在偏紧的形势下,工业发展速度将受到一定影响。从全国来看,今年计划增长速度是8%-9%。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工业总产值增长15%左右,宏观环境是比较紧的。有些地区的工业发展速度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如果总的速度降下来,国有企业可能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调控过程中有些问题,比如拖欠、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有些地方还发不出工资,所以稳定的任务也很重。中央态度非常坚决,今年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要在这个重点上有突破。据我理解,作为重点不是全面铺开,因为还不具备全面铺开的条件,那么怎么来体现这个重点呢?就是通过试点,在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实现突破。现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是四项:第一项是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第二项是18个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第三项是56个企业集团的试点,第四项是3个全国性总公司改组为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我理解,重点就是集中力量抓试点,在试点这个问题上要真正突破,使整个国有企业的改革迈出坚定的第一步。

      试点的任务是非常重的,试点就必须真试。试点如果不真试,回避一些矛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国有企业经过15年改革,好解决的问题都解决了。浅层次的问题解决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攻坚的问题,如果这次试点再回避这个矛盾,那真是没什么希望了。所以在制订《实施方案》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指导思想,即不回避矛盾。我认为至少以下四个问题不能回避:

      1、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问题。这是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试点方案》中,关于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提出了几种主要形式:国家控股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些经营体制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可以由国务院直接授权成为国有独资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百户试点企业到底采取哪种形式,在企业的《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一点儿也不能回避。另外,我认为,独资公司只能是少数,一定要搞股权多元化。多个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是我们比较基本的一种形式。有的同志认为搞国家独资公司可能现在比较简单,一翻牌就过去了,但是根本问题没解决。我们为什么要选公司制作为典型形式呢?主要是为了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有三个关键,第一就是政企分开,《转机条例》为什么没有贯彻好,就是政企没有分开。政企分不开,是因为主管部门用行政手段把企业束缚住,没有转成资产纽带关系。我们在改成资产纽带关系时,如果轻易地让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出来搞一个资产经营公司,然后全部持有这个企业的股份,这就很难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翻个牌子很容易,但是要把旧的管理办法,把企业那种行政隶属的管理办法改成真正的资产管理,是有过程的,必须有组织制度加以约束,才会使改革有实质性的进展。新的多个股东持股的形式对于政企分开、保证企业按照经济实体的要求去运行,是至关重要的。有的同志反映股东找不到,我认为,即使是换股,也要闯一闯。如果能注入新的资金,改变资产负债结构固然好,如果没有新资金,仅仅是国有股东互相换股也有利于形成政企分开的新机制。

      2、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按《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试点方案》也是这么要求的。这些机构在企业里要形成一种规范化的互相协调、互相制衡的机制。有的厂长可能不太满意这种制衡,认为制衡可能会影响效率。现代的大公司、大集团,制衡是很关键的一条。制衡可以保证我们决策的科学化。而且这种制衡并不完全是权利的制衡,它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制衡。它可以保证企业向着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目标去发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职责是什么,应该在《实施方案》中、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地加以界定。关键不在于制衡,而在于以什么规范去制衡,使制衡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