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制度创新有些什么特殊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基础的特殊性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尽管当代西方国家的私有制已不是古典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其基础或者说本质仍然是个人所有制,只不过这种个人财产派生出来的法人所有制又相互持股,彼此渗透,掩盖了原有的真实基础,然而与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不同,我们所要建立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管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改革中采取哪种具体形式,它总归是公有制,而不可能象西方那样以私有制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基础。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也可以说是公有制,但它的资本属性没有改变,仍然属于整个资产阶级,其性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不同。因此,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企业法人制度为纽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与现存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企业制度有着本质区别,而且也与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及企业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无疑,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产权制度创新。 进行这项特殊的企业制度创新,改革中的矛盾、问题错综复杂,在理论和实践上可引出了许多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理论上有的人怀疑能否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担心创新的结果会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实践上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早的东欧各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采取了“休克疗法”式的完全私有化改革。此外,从70年代以来,全球刮起了私有化浪潮,西欧一些拥有一定数量国有企业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加快了私有化改革的步伐,这样一种实践的进程,实际上也向我们提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能否以及如何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似应明确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对公有制为主体这命题的内涵必须予以丰富和创新。对何为公有制为主体应明确这样两个不同层次的内容和要求。其一,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在资产的数量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资产总额在实际总资额中占优势;其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两点,前者讲数量,后者讲质量,前者包含后者,后者寓于前者之中。我们在对所有制结构的宏观调控中,应当把立足点放在前者,着重点放在后者。当然这里讲的数量和质量是就全国而言的。对某些地方、部门和行业的企业应当灵活掌握、允许存在差别,不搞一刀切。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不要任何限制,完全自由地去处理所有企业的资产构成。如果完全放任自流,在宏观上就无法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我们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制定不同政策,确保公有制经济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较之私有制经济处于优势地位。可考虑有的企业采取国家独资形式,有的实行国家控股,有的参股,对小、微亏企业,可以租赁或拍卖,收回的资金用于再投资,投入到大型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去,这可壮大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实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经济运行的高效率,从这一目标出发,企业制度创新要注意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不能因为我们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就可以不遵循现代市场经济下企业制度运行的一般要求和一般规律,我们在公司制企业的组建过程中,必须注意这一点。同时也不能因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岐视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各种性质、类型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对提高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效率也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明确了上述两条,我们就一定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活和繁荣公有制经济。 二、创新环境的特殊性 企业制度创新的进展与成败与企业所处的体制环境是紧密联系、密切相关的。西方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在数百年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应运而生,自然演变而成的。我国情况与其不同。众所周知,我国原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过10多年的改革,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几年来又加快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目前的状态是,旧体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已被打破,新体制正逐渐形成,现正处于双重体制交叉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都在起作用,只不过其作用大小、强弱在各个领域里程度各异。以企业而言,其经营形式、领导体制、机制运作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注入了大量新体制的因素,但又残存着旧体制的烙印。新旧体制均按自己的特定规则运作,各种摩擦、碰撞甚多,诸多矛盾迭加,不确定因素过多。这种特殊的体制环境提醒我们,企业制度创新出发点的选择,创新思路的确定,创新措施、手段的运用、创新过程的推进,应充分考虑这种体制环境的特殊性。既不能以典型的计划经济,又不能以纯粹的市场经济作为企业制度创新的逻辑起点,而必须基于双重体制交叉并存的客观现实去研究各种问题,决定各项创新思路,创新措施。为此需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多样化与规范化的关系。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和目标,但依据目前双重体制交叉并存的实际,企业制度创新还不具备完全规范化的体制环境,不可能按完全规范化的要求去做。在双重体制过渡时期内,在企业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多样化恐怕还不能避免。当然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上不应违背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和法则。二是点和面的关系。特别的体制环境,决定了企业制度创新工作不能一下子全面展开,只能以点带面,由点到面推进。因此,做好试点工作至关重要。试点过程中,要寻找和摸索在双重体制环境下,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的方法和途径,包括不同类型企业的创新模式,以供人们参考和选择。三是近期措施和远期目标的关系。按中央的设想,要在本世纪末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即意味着在本世纪末完成双轨体制向单轨体制的过渡,完成企业制度创新的历史任务,构筑起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既应总体上制订好在本世纪末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的改革方案和推进方略,又应注重做好近期的基础工作。这些基础工作主要有:清产核算、资产评估、登记事宜;对长期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破产工作,以此带动一批企业关停并转,实现生产要素重组、资产存量调整:抓好企业解困工作,帮助企业轻装上阵。这些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制度创新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及实现的程度,必须认真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