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确立法人财产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乃武 杨瑞龙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经济导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在政企分离的基础上明确产权关系,这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几乎取得了共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的股份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尽管目前“法人财产权”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但它的内涵和外延不能说是十分清晰的,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法人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要明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首先必须明确所有权的含义。法兰西民法中对所有权的定义常常被其他许多法典所引用,它是这样定义的:“财产权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所有权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规定性:(1)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所有权。比如法律不允许任何拥有刀子的所有者把刀子刺进任何其他人的身体,但他(没有别的人)可以使用这把刀子去做任何人用任何刀子都可以合法去做的一切事情。(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者可自由地行使他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例如,一个房屋所有者既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出租给其他人住,甚至可以捐赠给他人,法律未针对他的权利做出许可或禁止的干预。(3)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禁止侵犯(侵占)所有者对其财产的行使权,这是法律可以规定的。

      在自然人企业制度下,企业由个人独资或合伙出资兴办,资产归出资人所有和控制。尽管出资人也可能把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项权能中的一部分转让给非所有者经营,但由于经营权仍依附于所有者,所有权仍须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它没能改变自然人企业的法律性质。随着近代公司制度的出现,所有权与控制权通过法人中介实现了分离。出资人所有权表现为股权,出资人可以任意处置股票,但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股份公司作为独立存在的法人,拥有对公司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所有者的投入资本成为法人资产。于是,出现了有别于出资人所有权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产权独立化后,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权利能力除受到法律限制外,还受公司章程的限制;章程则产生于全体出资人的合意。所以严格地说,法人财产权是由出资人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法人的背后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尽管这样,法人财产权同样具有所有权的一般法律特征。

      第一,法人财产权也遵循“一物不能两主”的原则。公司产权独立后,公司最终归属于出资人,但公司资产的唯一占有主体是法人。出资人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把自己的意愿传输给董事会,或通过股票市场向公司施加股权约束,至于公司资产如何营运,则是公司法人权利范围之内的事。

      第二,法人财产权也是一种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尽管股东是公司财产的出资人,但公司产权独立后,股东的投入资本成为法人资产,即公司财产事实上成为法人自己的财产。公司作为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拥有法人财产权,即法人财产权的实现无需他人的协助或依赖他人。

      第三,法人财产权也是一种排他性的产权。公司的法人地位受到法律保护,法人资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仅其他财产占有主体或政府行政机关不得侵犯法人财产权,而且任何单个股东也不能通过非合法或非正当途径来干预法人行使法人财产权,否则干预者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另当别论)。

      第四,法人财产权也是一种完全的所有权。公司对法人资产拥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它包括:(1)使用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法人资产的权利;(2)收益权,即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真接从权利本身或经由合同关系从别人那里(在权利转让的条件下)获取收益;(3)转让权,即通过出租或出售把与法人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他人。

      根据以上若干一般法律特征,法人财产权具有以下内涵:一是权益独立性。公司作为不依赖于出资人的法人实体,独立支配公司资产的营运,享受资产收益,股票的让渡并不损害法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二是股权约束机制化。出资人让渡了资产的支配权,但仍保留了股权。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出资人会“手”、“脚”并用,向公司施加股权约束。这种机制化的股权约束与公司产权独立化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三是责任独立性。出资人只以投入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能作为债权人清偿保证的只是法人资产。

      二、法人财产权与企业所有制的本质差异

      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确立法人财产权,常常会在两个层面上引起误解。一是作为代理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政府担忧一旦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就会架空国家所有权,使国有企业名存实亡,国家利益的实现得不到保证。二是有些人认为,既然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意味着公司法人对公司资产享有一切权利,那么出资人就不能再来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即应弱化所有权。

      以上两个层面的误解实际上混淆了法人财产权与企业所有制的不同性质,以为确立了法人财产权,国家所有就变成了企业所有。其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实质是出资人某种依法设立或组合的所有权,行使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由出资人选出并代表出资人利益的企业法人代表机构。与出资人所有权紧密相关的法人财产权显然与企业所有制具有本质的差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