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几点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继东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情报所

原文出处:
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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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着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管理不善以及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得到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外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亏损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原因就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责、权、利,无法确定法人地位,缺乏经营的自主性和有效的经济管理制度,只能是政府的附属品。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战斗力,靠国家补贴度日。而少数几个国有企业赢利的国家,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注意处理好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例如国有企业发展较成功的新加坡,共有500多家国有企业,其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与私人企业一样,按公司法的规定,以私人企业的名义向政府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的地位,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所有的企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70年代改革后的芬兰国有企业,实行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行政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的改革,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使其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产品增值率不断上升。与新加坡一样,芬兰的国有企业不但有能力与私人竞业竞争,而且比私营企业发展得更好。因此,明确产权关系,使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让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使其从政府的控制下独立出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也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实行改革的首要步骤。

      二、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外一般将国有企业分为两大层次。一是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部门,如邮政、能源、铁路、公路、广播等,多属非竞争性的垄断企业,政府对此的干预与控制多些。第二层次是属工商业性质的公共机构和企业,具备与私营企业竞争的能力,虽属国家所有,但拥有相当的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不同产权经营层次采取各种适当的组织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

      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在向公司化发展,并且以股份公司为主导,而股份公司又在向私营化和官办民享方向发展。我国的国有企业可以多数采取公司化的模式,但公司的类型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以采取国家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导模式。国家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有利于强化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产权探制,适应第一层次的企业采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和国有资本的流动,尤其是在股票上市后,能充分利用股票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一般适用于第二层次的企业,但在政府具有控股权的情况下,后两者在保证国有产权的功能上与前两者基本相同。

      三、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距之后,政府如何对企业进行管理,这是目前各国都在深入探讨的问题,我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

      1.政府的宏观控制

      即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经济方向、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提出战略目标,进行宏观控制,以便对企业实行财政控制和企业计划控制。

      2.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企业进行专业性管理

      这种机构集国有资产管理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于一身,尚不能把行使国家的社会职能和行政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完全分离开来。但现在不少国家采用此种管理方式。例如,德国、英国和法国都是由财政部承担此任;土耳其设立国库外贸署;意大利设国家参与部;芬兰设贸工部等。这些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决定企业的目标、资金供给及重大决策,并有权对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提出任命资格或直接任命。

      3.设立经营型专业控股公司

      许多国家目前倾向于用控股公司来管理国有企业,以减少政府的多头干预,使所有权管理专业化。并且便于开展跨行业的协作与合作,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在国家参与部下面设综合性和专业性控股公司,通过控股公司来全面管理国家在各个经济部门所参与的股份。

      4.取消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政策及补贴,例如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政府对它们历来无保护政策、无补贴、无关税保护和价格垄断,国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或亏损,国家不补贴、不贷款,任其倒闭并退出市场。芬兰的国有企业也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国有企业除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外,还要根据各企业的利润情况付给国家股息。土耳其政府于1984年取消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使之与私营企业一样在市场中平等竞争。

      5.政府通过与企业签定“计划合同”的方式实行计划管理

      这是法国一条在管理方面的经验。国家签定合同的主要对象是与经济战略相关的重点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信息工业、宇航、化学、原子能、电力、邮政、铁路等。国家与企业签定合同,使企业承担责任,把企业战略与国家目标统一起来,依靠企业来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一般计划合同的期限为3年。而接受计划合同的企业在自己的目标与国家目标相结合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国家的资助与支持,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使其能够自觉地主动地去实现这种共同的目标,这就使国家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达到了有效控制企业发展的目的。

      6.政府掌握对董事会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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