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日本公司产权制度特征

——对法人相互持股效率化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庞德良、阎国来,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 130012

原文出处:
现代日本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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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公司制度是在“明治维新”后,通过移植欧美公司法人制度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它经过长期发展和创新,已经形成了许多与欧美企业制度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其独特的法人相互持股制度成为日本企业最显著的产权制度特征,并对日本企业体制、经营制度和运行机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现代日本公司的产权制度特征

      1.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法人化

      所谓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中股份所有主体构成及其所占股份数量的变化。战前,日本大企业的股份所有结构最根本的特征是以财阀家族或个人所有为核心形成的“金字塔”型的股权结构,即企业的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财阀家族的手里,财阀家族通过控股公司层层控制着大批企业,从而形成了纵向垂直的股权所有与控制体系。

      战后初期,由于“解散财阀”的经济民主化改革,使战前高度集中于财阀及其家族手里的股权开始走向分散化,一种以分散的个人所有为中心的股权结构代替了以财阀家族为中心的股权所有结构,将近70%的股票由分散的个人持有。这一点是战后初期日本股权所有结构的基本特点。但日本的这种股权结构并没因此延续下去,而是经过暂短的人为分散化后,开始向法人集中,并在战后一直呈上升趋势。1949年个人持股比率高过69.1%,但此后比率不断下降,到1989年已经下降到22.65%;而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的持股比率则不断上升,到1989年已上升到67.1%。在持续上升的法人持股比率中,金融机构的持股比率上升最快,1949年其持股比率仅为9.9%,1969年则上升到30.7%,1989年上升到42.3%。其次,事业法人的持股比率仅次于金融机构居于其后,1949年为5.6%,1969年为22%,1989年上升到24.8%。(注:〔日〕全国证券交易所协议会《股票分布状况调查》,1991年版。)

      但是,股权结构的法人化现象并非是战后日本独有的现象。从国际比较来看,日、英、美三国的股权所有结构都呈现个人持股比率的持续下降、机构或法人持股比率的不断上升,即企业股权的法人化或机构化是这些国家共有的现象。但是,日本与英、美的股权所有结构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英国个人持股比率的急剧下降代之以年金基金和保险公司持股比率的上升,但事业法人和银行的持股比率极低;美国与英国情况相似,个人下降的持股比率主要由私人年金基金所吸取,银行在制度上不具有持股功能,而事业法人持股很少。而日本的情况与此不同,个人持股比率的下降主要由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所吸收,而不像英美那样有发达的年金基金持股者。

      2.日本企业股权的高度集中化

      战后日本企业股权结构法人化的过程就是资本股权向法人、特别是向金融机构集中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前位大股东的累计持股比率很高。据对日本上市最大200家非金融企业的10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率调查,1956年为28.52%,1966年为35.32%,1976年为38.8%,在数以万计的股东中,仅10大股东就集中了近40%的股份,在这近四成的股份中,金融机构占72.4%,其中,银行占36.9%,生命保险公司占24.3%。而在10大股东中,个人股东仅占3.8%,如再加上产业企业大股东, 法人股东的比率高达90%以上。(注:〔日〕三户浩:《日本大企业的所有结构》,文真堂1983年版,第42~43页。)另据1994年对上市企业股份分布状况的调查,前20位大股东持有全部股票的38.8%,其中,个人仅占0.98%,其它企业占7.17%,九大综合商社占0.67%,而金融机构高达30.66%。在20位大股东中,个人占2.53%,其它企业占18.47%,九大综合商社占1.7%,而金融机构高达79.02%。(注:〔日〕全国证券交易所协议会:1994年《股份分布状况调查》。)这说明法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是日本股权所有的绝对主体。

      3.法人相互持股是法人股权最根本的特征

      所谓相互持股是指在战后日本发达的股权法人化基础上,法人企业作为稳定的大股东相互持有对方法人企业的股票,从而在法人企业间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持股关系。

      首先,在上述股权的法人化和集中化的分析中已经明确,在巨大的产业公司的大股东中,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其最大股东。那么这些巨大的金融机构, 特别是都市银行的股份主要掌握在谁的手里呢? 根据1994年股份分布状况调查显示,全部上市118家银行的股份84.2 %由国内法人持有,其中,金融机构持有38.1%,事业企业持有43.6%。(注:〔日〕《同志社商学》,第48卷,第1号,第75页。)因此, 可以说银行股份的近半数掌握在大型事业企业的手里。这就形成了事业企业的大股东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是银行,它们互为股东,形成了相互持股结构。而且,从银行持股主体的构成看,金融机构之间也互为股东,存在着相互持股关系;事业企业之间也相互持股,从而相互持股关系广泛存在于日本法人企业之间。在70年代,几乎所有上市企业相互持股比率都超过了50%。(注:〔日〕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命运》,东洋经济新报社1995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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