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西方世界中公有经济成分比重较大的一个国家。除政府股份占50%以上的国有企业外,还有大量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国一般称为混合经济公司,这种混合经济是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同一个企业中的结合。这种混合经济公司分布在法国各个经济领域,如在工业部门有法国国家航天工业公司,在能源部门有国家炸药公司等,在高速公路部门有法国北部和东部高速公路公司、巴黎诺曼底高速公路公司等。法国广播公司和法国中央保险公司等企业也属于混合经济公司。 随着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国有企业私有化计划的,法国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资本开放之后也转变成国家股份比例低于50%的混合经济公司,因此,混合经济公司的数量在不断扩大。 法国混合经济公司有三个特点:一是国家股在企业的资本比例不低于10%,也不超过50%,超过50%则是国有公司;二是国家股东参与管理,一般来说只有国家股东参与管理才是混合经济公司,国家股东享有一人多票的特殊权利,以便主导公司的运作;三是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但鉴于公司分国家与私人股份两个部分的特点,政府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以适应这种混合经济公司的特殊性。 除了全国性混合经济公司之外,法国也有地方混合经济公司。地方混合经济公司是政府与私人在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内的联合形式,这种联合形式中国有部门要占多数股份。据统计,目前地方国有部门在混合经济公司中所占股份的平均比例为65.3%。地方混合经济公司自80年代初以来发展极为迅速,从1983年600家发展到1993年的1200多家, 从业人数也增加了40%。 法国政府参与公有经济的经营和管理有以下几种试点: 第一,国家通过控股来对企业实行监控和指导。控股比例决定国家对企业决策的作用大小,国家控股超过50%的国有企业,政府在董事会中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可就利润分配等问题作出决定;控股超过66%的国有企业,国家拥有2/3以上的表决权,从而有权就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国家还通过对国有企业高层领导人的任免来实行监控,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由政府内阁会议批准,对铁路、航空、邮电等国家公共服务性企业则派驻国家代表,对企业的财政预算、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投资情况等进行监督。国民议会则设有“国有部门最高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进行调查监督。 第二,国家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以确保公有经济保持发展活力。对于企业的经营,政府通过和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意向合同”、“目标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来进行指导。 企业提出的发展规划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批准。根据这个规划,政府和企业签署合同,规定企业的发展战略。政府在合同谈判中在就业、科研、出口和节能等方面向企业提出要求。企业同政府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寻求其他办法。 如前几年,法国国营铁路公司亏损严重,公司与政府在计划合同签订方面出现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权把合同强加给企业,而是重新进行论证,与公司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共同针对铁路公司的沉重财政和债务负担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个彻底解决的办法,即成立一个管理铁路基础设施的公司来承担债务,铁路公司则在减免债务负担的情况下集中力量搞好运输服务和铁路开发的经营。这项计划合同最终得以通过。 第三,尽管国家保障企业最大限度的自主经营权,但是政府仍然保留进行干预和介入的权力。比如,国家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决定企业的战略选择,像在航空工业领域,政府曾在国家元首的授意下把发展“协和式”飞机计划以指令方式交给国家航天工业公司和法国航空公司来完成。另外,国家对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造也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如1982年圣戈班玻璃公司在政府干预下终止了电子产品的开发,汤姆逊公司也在政府阻止下放弃了把医学电子部门转让给美国公司的计划等。 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由于法国实行地方分权,因此地方企业没有像大型国有企业那样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的机制,政府一般并不向地方企业派驻检查人员。但是,政府根据有关政令保留向地方企业派遣国家监督员的权力。对那些得到地方政府资助的企业,可以通过内政部行政监督局进行司法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