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不可忽视的两个关键问题

作 者:
黄勇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人民政协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债转股一开始就受到如此多的议论和诘问,恐怕也是设计者始料未及的。我国国有经济是建国五十年来倾注了全国人民血汗建立起来的。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杨启先同志计算,国有企业98年仅半年所造成的损失,就等于当年水灾的总和。但那场水灾,长江是百年一遇,嫩江是前所未有。而国企不过半年就造成了这样的损失!年复一年地这样下去,怎么得了。有媒体说国企效益正在“好转”,97年国有工业企业利润比96年增加了100多亿,但此期间,光银行降息就有三次,国企的利息支出,减少了至少1000亿。国有企业的效益是提高了,还是进一步下降了?因此,国企的问题是万万不能再拖下去了。也因此,这次债转股以及其它一系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有关部门指出,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充分考虑了,绝不会给人们留下“病急乱投医”的口舌。好的思路关键是要落实好,有关部门一定要按公布的债转股的“五个条件”,严格挑选试点企业。除此之外,还应重点抓好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尚待完善的外部条件。债转股的现实结果是政府、企业得益,银行承担风险,因此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当在情理之中:(1 )中央银行应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有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同一比例进行债转股。(2)强制债转股企业必须以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如50%—70 %)发放现金红利。(3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债转股所涉及的企业股权变更等报批手续上的便利。(4)适当的税收优惠。(5)对于债转股形成的股权,允许银行在企业清算破产时优先受偿。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这提供了条件。问题是历史遗留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债转股后银行股权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政府应健全和培育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增加债转股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

      债转股需要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我国都已建立。主要矛盾是职业道德有问题,可信度不高。这是整个社会的信用问题,由我国特定经济、人文环境生成,短期内解决的希望不大。

      此外,债转股对我国现行多部法律形成挑战,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因此,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是,必须修改这些法律。修改这些法律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债权转股权的道德风险约束。债转股成败的关键是要避免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有三个来源:一是企业尽最大可能原可以还款,也竭力赖债将之变为投资,变为投资后又不思进取,使银行股权降值;二是经办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可能把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了股权;三是地方政府协助企业舞弊将债权变股权,日后在银行与企业就股权发生争议时,又偏袒企业致使银行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专家呼吁要警惕“赖帐经济”。尽管债转股的方向和初衷都是要从“呆帐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机制设计不好,或实施出现差错,就会成为“债务大赦”变相豁免企业债务,甚至有导致“赖帐经济”的危险。债转股还很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造成某种程度债务豁免的预期,他们会千方百计争取这顿“免费的午餐”,许多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活动,争取把自己列入债转股企业,有些企业干脆不还银行中长期贷款,希望将来能债转股,赖帐经济已初显端倪。

      针对道德风险发生之源需要建立一套约束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的机制。现在看来,有三项工作必不可少:其一,银行必须获得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权。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企业可能不愿意让渡监管权;作为国有性质的银行也没有能力监管企业,因此,比较现实的办法是稀释对企业的监管权。现在国家同意债转股,地方政府、企业积极,国有银行应该利用这个时机,以可能损失为交换条件,要求政府在法规上作出改进,为上述思路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实际上,这样做的最终结果也有利于政府、企业。其二,要防止银行搞“猫腻”,银行可能有为消除不良资产比率而“多多”进行债转股的动机。债转股方案制定的债转股的标准将限制经办银行行为,但在当前“造假风”浓厚的情况下,“标准”往往会失效。改革必须注重经济主体的利益机制,只有从制度上对其利益进行疏导才是治本之策。其三,必须让企业、地方政府明确自己的责任。企业、地方政府热衷于债转股,是因为它们只看到获利的一面,即不用还钱了。其实还得承担责任,比如交出管理权、解决债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工人再就业问题等等。

      我们相信,债转股可以使中国成功地告别“呆帐经济”的同时,又绕开“赖帐经济”的暗礁,走向信用经济的彼岸。

      债转股,一条希望之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