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论坛 党的十四大提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目前这种探索刚刚开始,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中国的现实条件能够允许在多大范围内使国有企业公司化 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就是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两类:一类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占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竞争性行业的企业都可改造为这类公司。另一类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只限于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或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为数不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或采取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由此看来,对多数国有企业来说,无论是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必须有除国家投资以外的“多个出资人”。 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多个出资人从哪里来?也就是说,中国有多少企业和个人有能力且愿意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另一方面,中国有多少国有企业有条件且愿意吸收外企业和个人入股? 从中国的企业来看,可分为五类。一类是亏损企业。自1985年以来,我国工业企业亏损一直呈上升势头。1993年,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亏损面18%,与1992年和1985年相比,分别扩大2.1和7.2个百分点。国有企业亏损尤为严重。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30%,比1992年和1985年分别扩大6.9和20.6个百分点。1994年一季度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40.7%,亏损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倍。其中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高达49.6%。这些占国有企业近一半的亏损企业不可能有资金向其他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成为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同时也没有条件吸收外来投资,进行公司化改造。当然,非国有企业也可充当出资人,但非国有企业除外资以外一般规模较小,还不能成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主要出资人。第二类是潜亏或微利企业,这类企业约占国有企业的30%,一般也不具备向外投资的实力,同时其盈利水平也难以吸引外来投资。第三类是经济效益好,在客观上具备了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实力,其盈利水平也可吸引外来投资,但企业没有必要也不希望搞股份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的企业反映,虽然他们有钱向外投资,但“有了钱不如自己干”,因为自己干的投资效益要比向外单位投资效益高,而且现在企业普遍资金紧张,谁手里有钱谁主动,如果把钱投入其他企业,很可能受制于人,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吸收外来资金入股在经济上并不合算。如沈阳第一冷冻机厂,依靠投入产出总承包和加强内部管理,技术改造加快,设备先进,经济效益水平很高,企业认为,如果吸引外来资金入股,就要通过分红额外流出很大一部分利润,企业从股份制中所获得的利润并不比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所获得的利润多,所以没有必要也不适合搞股份制。这类企业根据调查推算约占国有企业的10%。第四类企业,经济效益好,有条件向外投资或吸引投资,而且在经济上比较合算,有实行股份制的必要和愿望。只有这类企业才能够成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法人股”的主要“出资人”,或本身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类企业,按制订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或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不适合于改建为多个出资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只能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约占国有企业的20%,但也可以划分为亏损、微利、效益好但不适合搞股份制三种情况,分别划归到上述前三种类型的企业中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目前国有企业当中,没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指多个出资人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占70%(亏损企业40%,微利企业30%),有条件但没有必要或不适合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占10%,有条件也有必要或适合于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只有20%。 当然,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国有企业的状况从长期来看会得到根本好转,但是,即使在国有企业的状况根本好转以后也不能都采取公司化的形式,其他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可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因此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范围是有限的。 从我国居民的情况看,整体消费水平还处在温饱阶段。虽然近年来居民储蓄大幅度增长,但大多数是留作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购买住房和大件消费品,只有一少部分人还有节余的钱可用来购买股票,在有能力购买股票的人当中,还有一部分人不愿承担风险,没有购买股票的愿望。因此,我国居民对股票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以上情况表明,在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处于温饱的特定阶段,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 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应达到的目标是,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政企职责分开,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出资者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但是,要完全达到上述要求,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股票高度分散化。在西方国家的股份制企业中,如果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集中在几个大股东手里,那么董事会成员乃至总经理都由大股东担任,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可能完全分离。只有在股票高度分散的股份公司中,任何股东都不可能凭自己的股票控制公司,于是就聘请专门的管理人才来担任董事会成员甚至董事长,再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这些人当中许多人并不是股东。而众多股东的出资人所有权,仅体现在按期领取股息和在公司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买卖股票的形式“用脚投票”来决定公司和经营者的命运。只有这样,才能作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那么,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时能否作到股票高度分散化?实践证明是不可能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在股份公司中公有股占很小的比重,众多股票分散在个人手中,就不能成为社会主义企业了。第二,我国居民对股票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极其有限,根本不可能买下庞大的国有资产,如果国有股上市交易,股价必然大幅下跌,股市就会崩溃。有人提出争取多在境外上市,多发行B股和H股,但境外上市的条件极其严格,外资股从总体上看不可能占主体。看来,股票高度分散化的路走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