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乡镇企业创办股份合作制以来,这种企业形态就在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中被广为采用。如今,对这种新型的企业形态,学术界流行一种“过渡形式说”,认为股份合作制无法融股份制和合作制于一炉,在基本原则上是矛盾的和对立的。因此,股份合作制是暂时的,必然向合作制或股份制过渡。 其实,作为一种创新的企业形态,股份合作制从本质上与合作制、股份制已严格区分开来。尽管在实践中,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因素浓厚一些,有的合作制因素略占上风,但并不能以此否认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态的独立存在。传统理论认为,股份制与合作制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根本不同的企业组织形态,而实践所显示出来的则是二者的结合,如果固守传统理论,则必须否定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当理论与实践相矛盾的时候,理论的研究应当反映变化了的实际。在西方国家的股份制实践中,类似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如美国的“职工股份所有制计划”企业)的崛起显示了股份制中的合作化倾向;国际合作社组织原则(罗齐代尔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淡化,融入了股份制的发展倾向。在我国,股份合作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功,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如果以目前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不完善、不规范来证明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和暂时性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任何企业形态都不是完善的,有优点,也有缺点,都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各方面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发展。如股份有限公司大型化,公开化,其股份可上市自由转让,这是优点;而机构庞大,管理成本高,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且设立程序严格,不易组建,大量小股东对公司的关心程度低等缺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创办较易,经营管理灵活;不需公开内部财务,股份不能上市,缺乏广泛的集资功能,规模不易扩大;股权不易流动,容易发生内部冲突,且股东们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易发生投机行为。同样,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存在着优缺点:它理顺了产权关系,聚集了资金,有利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引进,能较充分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缓和劳资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的关切度,这是优点。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首先,股权设置具有封闭性,以本企业职工持股为主(封闭于企业的职工股东之内),且这种股份既不能继承,也不能对外转让交易,使持股者的资本流动性受到了限制,降低了企业在更大范围内融资及利用资本市场扩股的可能性。加之股权无法自由转让,加大了职工劳动力的转移成本,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所有权与管理控制权合一的局限性,虽然能够提供企业发挥最充分的动力,但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并不唯一地取决于这种动力。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状况,一般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中存在,它使企业的发展空间相对狭小,难以在短期内广泛集资、扩充资本。所以在小企业内实施股份合作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局限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激烈,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市场、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会被淘汰出局,走向破产或被兼并之类的道路。另有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要逐步成长起来,甚至会出现某些超常规发展的情况。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态应该是开放的,未来发展前景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类企业,大量的小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生产规模所限,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主要以职工股份资本的运作为基础,职工持资控股的格局长期稳定,它将较长期地保持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态存在。 第二类企业,有些经营管理素质优良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在政府支持下发行债券,或发行类似美国那种“不具备投票权”的股票。如美国在80年代出台了一项法律措施,允许“职工股份所有制”企业对外发行“不具备股票权”的股票,并依照法定程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职工持有的股票,既有分利权又有投票参与权;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则只有权分享股利,而无投票参与权。但这种情况只适于少数或极少数发行债券或“不具投票权股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类企业,一些已发展到一定规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允许产权的整体转让,股权向少数股东集中或为了筹集资金大量吸收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股份,将职工们的出资转成职工持股会的出资,按《公司法》的要求,将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如在股份合作制发展较早的江苏、山东等地,一部分企业发展壮大到了一定规模,按《公司法》规范后,已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必要,有条件,企业也可以整体评估;申请发行股票,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类企业,有少部分企业可能会转变为私营合伙企业或合作制企业等其他企业形态。 第五类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只是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管理提供了基础,若企业不重视管理问题、产品问题、市场问题、技术问题等仍会出现被淘汰出局,走向破产或被兼并的道路。 每一种企业形态的优点和缺点都是并存的,我们只能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形态。在法律上,企业形态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比如,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可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形态。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所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人们可以权衡利弊,认真选择,实现企业形态的转换。生产力永远是多层次的,小企业的存在是永恒的。所以,当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变为其他企业形态时,社会上又会产生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具体到某个股份合作制企业,它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但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形态会获得永存的生命力。这种企业形态可以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可以组织较大的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