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①。报告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大视野,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新时代中国坚定政治自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开创人类民主实践的新形态指明了方向。 人类的民主实践是一个持续探索民主有效实现形式的开放系统,“民主能够依据时代、历史、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宗教、政治文化、制度安排以及国际形势的不同而采取非常不同的形式”②。世界上不存在普世的民主制度形式,更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实践标准,“民主永远处于尚待改进的状态,而改进的过程是永远不会完成的”③。长期以来,在西方自由民主话语霸权的支配下,美式代议制程序民主被推崇为民主体制的最高形态和标准形式,被赋予了排他的普世属性,极大地束缚了半个多世纪以来人类社会民主试验的想象力和民主体制的创新潜力。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的最为显著的政治思维变革效应,就是逐步确立了民主政治发展的中国尺度,即立足于中国民主政治内生发展的实践逻辑,特别是民主体制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上的显著优势,来体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和人民民主体制的现实合理性,进而以为人类探索更好的社会制度提供中国方案的政治自信,开启了开创人类民主实践新形态的进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内涵丰富、活力旺盛、效能显著的当代中国民主实践及其成就的集中概括,其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中的战略地位的确立,预示着中国将以实现更广泛、更真实、更管用的民主的不懈追求,打破西方民主的种种制度樊篱和僵化思维,生发出一种复合性和开放性的民主实践形态和人民民主话语体系。 一、人民主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 自古以来,民主作为人类的共同价值,核心要义就是人民统治,蕴含着人民作为权力本源和行使主体的思想内涵。古希腊的古典共和民主,注重的是公民直接参与城邦公共事务治理,并在这种参与实践中实现德性的提升。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统治,寻求和确证资产阶级国家统治的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中,揭橥人民主权的旗帜,推动了民主理论的系统化。概括地讲,近代以人民主权为准则的民主国家建构,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思想进路。洛克和孟德斯鸠在确证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让渡时,认为人民只能通过其代表来制定和执行法律,行使国家的权力。卢梭则强调,社会契约体现的公意,构成了共同体的主权和公共人格,它既不可转让,也不能分割,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既是立法者也是执法者。自人民主权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原则之后,人民主权一直被视为民主的本质。正如贡斯当指出的那样,“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即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确认这个原则是无可争议的。”④虽然卢梭主张的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形式,更彻底地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但在现实性上,近现代民族国家庞大的疆域和人口规模却一直是直接民主难以逾越的障碍。 对于资产阶级而言,人民主权原则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对更加真实和彻底的人民主权的追求,直接威胁到资产阶级国家私有制的制度根基和精英统治的政治结构。二战以来,为适应社会大众民主参与热情的高涨,同时防范所谓的“多数暴政”,西方国家逐步发展出了以选举为核心的代议制程序民主。熊彼特以“竞争式选举”为核心要义,率先建构了精英主义程序民主的思想范式。为完成对人民主权观念釜底抽薪式的颠覆,熊彼特断然否定了“共同福利”和“人民意志”的存在,宣称“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⑤熊彼特把民主的核心问题从“由谁统治”置换成了“选举谁来统治”,民主也就从一个主权问题演变成一个挑选统治者的程序性、技术性问题。熊彼特之后,罗伯特·达尔、萨缪尔·亨廷顿、乔·萨托利等人都放弃了人民主权原则,将民主等同于挑选决策者的选举程序。代议制民主虽然使大型政治共同体民主制的操作成为可能,但“代议”本身将民主严格地限制在政治选举领域,将大众排斥出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实际上也抽空了人民主权的丰富内涵,造成了民主体制、民主程序对民主实质的严重背离。 代议制民主排斥公众参与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民主“沦为精英分子之间的一种竞争,而公民则被看成政治市场中的一些消费者”⑥,公众在体制力量的挤压下产生日益严重的政治疏离感和无力感。公共领域的消失,政治大门的紧闭,逐渐将社会大众塑造成只关心自我感受、个人享受的孤独个体,产生了“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⑦。必须看到,代议制民主对公民参与的排斥,不是体制一时失灵的表现,而是体制运行的内在要求。出于公民参与可能导致的“多数暴政”的本能式恐惧,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把控制公民参与视为实现程序民主的重要前提,代议制的委托代理逻辑,以及政治与行政二分的体制建构,都以限制公民参与为重要的功能性目标。哈耶克曾经明确提出,“民主至少在下述两个方面几乎始终存在着扩展的可能性:一是有权投票的人的范围,二是由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的范围。但是,恰恰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对民主所做的任何可能的扩展都会对人类有益,也不能认定民主原则本身就要求其范围应得到无限的扩展。”⑧在代议制民主体制下,公民的政治冷漠不仅不会被视为民主体制的局限,反而被理解成为实现程序民主的必要条件,“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⑨,这无疑是对民主精神的莫大讽刺。美国政治学家本杰明·巴伯把这种民主称作“弱势民主”,并据此认定代议制民主是“反民主的”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