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国内学界对“家”的讨论十分热烈。这种讨论既超越了对家族、宗法制度进行批判的传统范式,也不同于西方学界对家庭内部性别关系与性别正义的持续聚焦。这些研究越来越立足于中西比较的视野,着重发掘家的本体论意涵及其衍生出来的其他价值,从而尝试探索一种兼具中国文化底蕴和普适意义的“家哲学”。其中,家所体现的生生不息、在代际中存在的现象学-生存论意向对于反思乃至替代现代个人主义的形而上学假定所具有的理论潜力,得到了越来越深入的阐发。当然,个中立场也有差别。例如,孙向晨对西方个人主义的现代性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接纳态度,因此主张个体与“亲亲”构成“双重本体”;而张祥龙则更鲜明地强调,在个体、家与集团这三体当中,唯有家是真正源发性的、自足的,因此享有“原本体”的地位。① 任何一种家哲学的登场,似乎都不得不面对家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本文关注的是其中最核心的家国关系问题)。一方面,种种家哲学针对个人主义的现代性而立论,它们实质上都是罗尔斯意义上的“整全义理”(comprehensive doctrines),包含着本体论、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多方面的理论含义。另一方面,把家归于私人领域几乎被视为一种关于现代性的常识信念,中国近代以来更是从政治层面对家文化开展过高强度的批判。因此,家哲学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申出家国关系问题。当然,对这一问题的再思考,不能直接从公私二分的现代定势框架出发,因为那有可能以一种既定的结论或成见掩盖了家哲学新近的理论拓展所带来的启发。鉴于家哲学具有明确的中西比较的自觉,甚至有为西方现代性纠偏的强烈意图,本文便从反思西方政治理论传统中的家国关系开始。我们将分析阐明,家没有成为西方政治和政治理论的基础,这本身不是一个现代问题;但政治理论是否需要家的出场,却是古今有别。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基于功能、本体与伦理三重视角的交错分析,揭示家国之间的复杂纠缠。 西方政治理论的无家可归与有家可(不)用 政治生活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政治权威的构成,以及它能否获得人们的自愿服从。从经验上讲,家庭是人们最自然的生活单元,家庭中的权威与服从关系,对人们而言似乎也是自然而然的。这就为人们以某种形式对家庭与政治进行类比,或者从家庭到政治进行推演提供了空间,家庭也就在相应的意义上被视为政治权威的基础。中国式的家国同构、君父一体是这种思维模式的典型,种种形式的父权制政治理论则是其极端表现。古希腊哲学家对于“家庭—村落—城邦”这一自然进程的刻画,似乎也使得家庭在政治秩序的想象和维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后文将会阐明,这其实并非是在理论上让家庭为政治奠基)。虽然从家庭到政治的延伸模式各有不同,而且有时还得采用法律拟制的手段,但其中包含着对家庭与政治关系的共同设想:由于家庭中的权威与服从关系是自然的,经过不同形式的延伸和推展,政治权威也就显得是自然的。在这里,家庭为人们服从政治权威提供了心理、情感和道德上的基础,而家庭的教化也被期望发挥这样的政治功能。 现代政治理论在这个问题上大异其趣。一旦我们认为,政治状态和国家乃是基于个体间的同意而人为建构起来的,从家庭向政治延伸或进行推演的“自然”链条就被切断了。更有甚者,由于个体成了理论起点,不但国家、政治生活不再是自然的,家庭的自然性也可能遭到否定。例如,霍布斯对家庭关系的解释,就完全是按照其政治模式来展开的:母亲对孩子的最初支配,以及父亲通过支配母亲而对孩子形成的支配权,都与血缘、亲情或天伦无关。相应地,在没有政治权威支撑的情况下,家庭内部的秩序,包括父权,本身就处于自然状态而缺少稳固性,因此不可能成为政治权威得以依托的力量。有研究者指出,经早期现代自然法理学家尤其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对家庭的去自然性和政治化改造,政治哲学不再借助家庭内部的权威结构为政治服从提供道德和情感基础,这使得现代政治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破除了家庭对政治共同体的构成作用,在每个个体作为陌生人加入政治社会的那一刻,不仅个体必须经历自由与理性的新生,政治共同体也同样在原则上要再经历一次从自然权利的放弃到政治义务的建立的理性洗礼。无数次个体性的洗礼,是否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革命的风暴,恐怕是现代利维坦最终无法摆脱的难题吧。”②言下之意,家庭的缺席决定了现代政治的无根性,现代政治秩序因而丧失了稳定性的基础。 虽然家国之间的类比或拟制可能为人们在政治中对权威的服从提供一些心理和情感上的支持,但如果就此认为政治的内在不稳定源于缺少了家庭的政治功能,或者认为这种功能的存在是政治秩序的真正根基,则在历史和理论上似乎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在家国同构最为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中,王朝“天下”难道不是一直处于周期性的动荡之中吗?反过来,作为西方政治秩序持久稳定的历史典范,罗马共和国的长期存续又何曾被严肃地归因于家庭所发挥的政治功能?后世最为强调的其实是它的制度,特别是混合政体,然后是它的公民宗教。从理论上讲,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对政治秩序的论证,主要也不是建立在家庭的政治功能之上的。相反,我们看到的恰恰是对家庭的相对贬低或限制。用布鲁姆的话来讲,柏拉图持有“双重自然”学说,③即认为情欲与理性、肉体与灵魂都是自然的,不过前者为低级的自然,后者为高级的甚至神圣的自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重自然分别对应着家庭与理想城邦。因此,虽然《法律篇》并不像《理想国》那样主张在统治阶层中废除家庭,但家庭也是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驯化的对象。在对家庭的态度更为温和的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民友爱也要高于家庭友爱,家庭作为私人领域在价值上也无法媲美城邦政治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亚氏其实也持有“双重自然”的观念。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