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1)12-0096-10 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技术之维,并将其视为社会行动者创造并占有经济、政治和文化技术以实现社会秩序建构或改造的一种有效的武器。①深度嵌入社会的智能算法已经影响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自主发展,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权力,对社会主体的权力权重,对建构或改造社会秩序产生显著且深远的影响。从现有研究看,智能算法在社会中的运用与国家对算法的治理是相联系的。以国家或政府立场进行的算法研究是现有研究的主要形式,关注的是算法自主发展对政治发展产生的利弊影响。以资本立场进行的算法研究是在国家治理的框架内讨论对算法经济的治理问题,这表明资本的算法运用对国家与资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公众在算法应用中的主体意义分析尚未深入展开。于国家和资本主体而言,公众是松散的个人和群体,是权力主体施加影响的客体,容易受到权力的裹挟,公众立场研究的欠缺可能会忽视其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变量意义。 国家能力是兼具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能力。就主体性而言,国家能力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有效统治国家,治理社会,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利益以及社会公共目标的能量和力量。②就主体间性而言,是指国家能力具有主体间性来源,即国家为实施各项政策从社会获得的资源和支持③,因而,主体间性是国家能力构建的社会基础。智能算法时代的国家能力形塑既有国家的权力运作,也与资本和公众的互动存在关联。算法的政治学研究本质上是以智能算法为中介,考察国家主体与非国家主体在权力面向上的互动与张力关系。因而,本文的研究问题自此提出:基于算法权力是社会主体权力延展的分析视角,国家、资本和公众的算法行为具有何种权力指向?主体间的算法权力又会对国家能力的形塑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智能算法的主体性权力指向 在政治分析中,权力通常被视为一种关系,即一个人通过并非出自他人选择的方式,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④智能算法因深度嵌入社会并对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产生影响而具有权力意义。算法权力具有三种面向,即作为技术的权力、作为数据运作的权力与作为主体权力延伸的权力。作为技术的权力是算法权力的本质,算法技术具有技术自主发展的合理性,能通过构建技术环境产生对社会的规训权力。作为数据运行的权力是算法权力的基础。数据是算法的质料,算法促进了数据的价值发现。当数据成为现代权力产生、再造和使用的重要基础时,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权力。尼克·斯尔尼塞克将数据比作石油,他认为:“我们应该把数据作为必须提取的原材料,用户的活动就是这种原材料的天然来源。这就像石油一样,数据是一种被提取、被精炼并以各种方式被使用的物质。数据越多,权力越大。”⑤以数据为质料的算法权力也就获得了社会力量的关注与争夺,来进行自身权力的维护与再生产。因而,算法权力也就拥有了主体性面向。作为主体权力延伸与再生产机制的算法权力是社会中的特定个人或群体实现特殊利益的新的权力形式,这种权力的施展以算法的技术和数据面向为基础来建构社会环境,对其他个人和群体产生影响。从算法影响的主体面向来看,国家、资本与公众是分析算法权力的基本单位,不同的主体赋予算法权力不同的权力指向和作用领域。 (一)国家算法权力的治理指向 国家的算法权力实质上是一种以治理为目标的权力关系,它具有国家权力的基本政治追求,其权力指向是对社会进行规管,以实现阶级利益与社会利益。算法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权力机制,不仅承载了国家权力的政治意志,具有政治权力的支配性,还在秩序建构中增强了国家权力的基础性,也推动了国家权力向社会的渗透与扩张。 第一,国家的算法权力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治理运用。迈克尔·曼关于国家权力分殊的理论认为“基础性权力”是“通过国家基础来协调社会生活”⑥,是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结构、统治者与社会协商而贯彻自己意志的权力。⑦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具有形塑和建构社会秩序的制度性特质,在理论内涵上与国家管理相似,侧重分析国家通过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建构而形成的对社会的内在根本性嵌入,基于对社会资源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获得自身的权威地位。⑧公共性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价值取向和规范维度,为公共所有、在公共领域、运用规范手段、达成公共目的是基础性权力的价值要素。⑨国家的算法权力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延伸,具备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制度性权威。以算法权力进行的社会治理建基于现实的国家后勤保障,在算法治理社会的过程中运用规范化的运作方式将国家意志和目的诉求嵌入社会,国家在算法数据汲取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对公共政治认知的培养。 换言之,国家算法权力以国家权力的制度权威和公共合法性为基础,以公共“善治”为旨归,其对国家治理产生助益的逻辑在于算法数据的提取和再生产促进了国家权力对复杂社会需求的回应。算法的数据分析能帮助国家了解和预测公众的社会需求与生活状态,它能在并无相关性的数据中实现“零信息博弈”。即算法能客观地在信息极度稀缺的情况下,通过收集、整理和计算公众的数据,分析潜在的可能,以预测公众的可能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自动服务。此外,算法治理能将非结构化的社会问题转化为结构性的数据,把社会问题简化为可以有效进行数据处理的形式,通过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数据重组,依据算法分析构建非结构性数据之间的偶然性和关联性来挖掘其中的价值,排除无效数据,把分散的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具有内在关联的大数据网络,深度揭示难以处理的非结构化的决策问题,有效降低社会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极大地压缩人力所需的生产时间与空间,提高国家的治理效率。 第二,国家算法权力的秩序构建是实现有序治理的基础。算法的秩序效益是在算法环境中,通过技术规训和数据化生存的依托来实现社会规制得以发挥的。国家算法权力的治理运用是国家运用算法进行社会治理来构建社会秩序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治理的有序性。智能算法的数据运行使独立个体越来越被拆解为数字化的符号,逐渐变得数字化和透明化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嵌入由数字记录、分析和利用支撑起来的庞大系统,政府、资本、社会群体乃至个人都成了数字系统的一部分。“国家构建的手段将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⑩,国家算法权力的治理运用是国家在数字化生存环境中构建公共权威、组织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独居的原子个人不可能存在,“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11)人需要公共生活就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生活的困境在于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约束,差异化的个人对利益和资源的争夺将导致公共冲突的暴力化和常态化,陷入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即“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类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2)与传统国家权力的秩序构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相比,国家算法权力的非强制性和隐匿性是其公共权威与公共秩序构建能力的优势所在。社会秩序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于公众对国家预设规范的认可与支持,国家算法权力能在公众自身的数据生产和运用中“看见”公众的情感倾向和心理预设,据此转换公共话语的表达方式,进行国家倡导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的算法传播,对公众进行价值和行为引导,实现社会秩序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