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流行的政治话语中,有许多概念是西方人创造的。在这些概念中,有一些反映了现代社会某个方面的普遍性特征,有一些则主要反映了西方社会自身的某些经验性事实,或者反映了西方社会偏好的某种价值观念。前一类概念无疑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后一类概念如果简单搬用在非西方社会则容易出现问题,因为这类概念在描述上不能正确反映所有相关事实,在规范上不能合理指导非西方社会的政治实践。 在目前中国学界所使用的西方概念中,“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就属于后一类概念。有些学者用这个概念描述目前中国的国家性质,认为中国已经是一个民族国家;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目前还不是民族国家,但需要按照民族国家的标准去进行现代国家建设;还有一些学者从目前国内的民族关系状况出发,认为只有加强民族国家建设才能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另外,有学者主张重新定义民族国家概念,如把它定义为“主权国家”,等等,试图使这个概念符合目前中国的现实,并用此来指导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更有一些学者主张重新翻译“民族国家”这一概念,比如主张译为“国民国家”或“国族国家”,等等。总之,“民族国家”这个概念在中国的广泛运用,模糊了人们对中国国家性质的认识,制造了许多理论上的混乱。本文因篇幅所限不打算对这些争论做详细讨论,而只是说明“民族国家”这个概念,是一个在西方社会也充满争议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它不仅不能成为一个描述现代国家的一般概念,而且还是一个容易带来负面影响的概念;我们中国人在讨论中国问题时不能陷入西方话语的窠臼。由于本文涉及的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所以希望它作为引玉之砖引起学界对西方“民族国家”这个概念的适用性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西方学界“民族国家”概念的混乱与分歧 在人类的前近代史上,国家曾经有着多样的形态,许多形态曾经存在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在这些国家形态中,有的一开始就是由特定的某个族群所构成的;有的国家起初虽然由比较同质的族群所构成,但在后来的征服或被征服过程中,或者导致了某一族群对其他族群的统治,或者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族群融合。但是,在前近代史上,无论是由同质族群所构成的国家,还是实现了某种族群融合的国家,都不被人们称为民族国家。西方学界比较普遍地认为,民族国家是西方近代以来,尤其是18世纪以来的新生事物,而且是现代世界体系的基本单位。至于什么是民族国家,学者们则有重要的分歧。按照《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熔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国家’这一要素在此是指现代理性国家,它形成于西方现代初期,是一种自立于其他制度之外的、独特的、集权的社会制度,并且在已经界定和得到承认的领土内,拥有强制和获取的垄断权力。民族,可以界定为一种名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它有着一个共同的祖先、历史传统和划一大众文化的神话,拥有一块领土,所有成员都有劳动分工和法定权利,其中包括种族文化(种族民族主义)因素和现代‘公民’特征。”因此,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应该是“国家的领土和制度由一个唯一的,具有同种文化的,在种族方面可定义为民族的成员所掌握的国家。”① 按照维基百科的解释,民族国家,“在最特定的意义上,是这样一种国家(country),在那里,一个独特的文化或种族群体(‘民族’或‘人民’)居住在一块领土上,并形成了一个主要由他们管理的国家(state)(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它是一个比“country”更准确的术语,但其含义是相同的,即它是一个拥有自己的土地(因而是“故乡”)和政府的种族的(ethnic)国家(nation)……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民族国家只是一个大的政治上的主权国家或行政区域。”②作为“民族国家”概念的维护者,吉登斯(Giddens)就是从广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他指出,“从根本上说,民族国家是一种以主权和领土为基础的组织。”③很显然,民族国家有两种含义,一个强调了种族、领土和主权三个要素(它们实际上分别对应了英文中的nation、country和state这三个都意为“国家”的词汇),另一个则仅仅包含了主权这个要素(吉登斯加上了领土要素)。这种差异无疑会引起人们在运用“民族国家”概念中的混乱。 民族国家这个概念容易引起混乱与歧义的地方,主要是其中的“民族(nation)”概念。民族概念在西方学界是一个非常混乱和含混不清的概念④,它在历史上经历了诸多的变化,导致了当下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差异。意大利学者泽尔纳多(Zernatto)曾对“民族”一词的历史演变进行过梳理。根据泽尔纳多的说法,英语中nation一词的词源是拉丁语的natio(出生、出身)⑤。最初,这个概念是贬义的,因为在罗马它指的是比罗马人地位低的一群有着共同出生地的外国人;在中世纪,“民族”一词被用于指称来自地理上或语言上有着松散联系的人,以及西方基督教世界几所大学的学生团体。后来,由于在大学的学术辩论中各社团党同伐异,社团内部才有一致的见解,所以“民族”一词开始不仅仅意味着由出身决定的共同体,而且还指有着相同意见和意图的群体。从1274年的里昂教会会议起,由于大学派代表到教会会议参与裁定重大的教会问题,作为意见共同体的“民族”又被用于指称“教会共和国”中的派别,而构成这些派别的个体,是教会内部各种态度的代言人,也是世俗与宗教统治者的代表。于是,“民族”一词又有了新的含义,即文化与政治权威的代表,或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以及社会精英⑥。 格林菲尔德(Greenfeld)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民族”一词在英格兰发生的变化,那就是,在16世纪初期,这个在教会会议所谓“精英”含义上的“民族”一词,又被用来指称英格兰的全体居民,并与“人民”(people)一词同义。不仅如此,由于英格兰是一个国家,所以,精英意义上的“民族”一词就既指一批居民,又指一个国家,而这又逐渐具有了“主权人民”的意味,也即人民是国家的“主权持有者”。而当意味着“主权人民”的“民族”一词被运用于其他居民与国家时,自然需要有一些政治的、地域的和/或族裔的特性去加以辨别,也即需要弄清哪里的或什么族裔的人可以拥有这种政治上的主权权力。于是,“民族”就与这样的地缘政治和族裔约束联系起来了。这种联系使得“民族”的含义又一次发生了变化,即它开始表示“独一无二的人民”。这里的“独一无二”,实际上就是意味着要把主权限定在特定的族群之内。这时,它的含义中凸显的是族裔群体,而不是主权了。格林菲尔德把它称为特殊主义的民族观念,并认为这最后一次的概念变化使得诸多民族主义理论中普遍存在着概念上的混淆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