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国家治理或行政改革的模式是千差万别的。“公共部门的改革呈现多样性和分散性特征,新公共管理不再是唯一的主导性范式,尽管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工具仍然实用。国家最小化,将所有的公共服务外包,以及追求市场机制改造公共行政体系的理念对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而言都过时了。”①实际上,过去的二三十年间许多欧洲国家在政治、行政和制度方面都经历了重大的变化,而且这些国家的政治行政变革与西方英语国家是大相径庭的。 不可否认,“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确对欧洲的官僚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②,但是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和中东欧国家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官僚体制和组织文化的阻碍和限制,有选择性地接受了新公共管理的工具,许多欧洲国家的治理风格明显不同于进行过典型的新公共管理改革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一些欧洲国家希望在不改变现行政治行政系统的总体特征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保守地接纳了一些新公共管理的政策工具,逐步改变其行政行为和结构,从而逐渐具备了新韦伯主义国家的特征。欧洲对西方国家推崇的以企业家精神、市场化政府和商业化政府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模式持排斥的态度。“当今的欧盟国家也在朝向新韦伯主义国家模式发展。”③新韦伯主义国家模式能解释欧洲大陆国家、中东欧国家以及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公共管理改革的特征。 “新韦伯主义国家”概念的提出是对欧洲一些国家的政治行政改革的新特征的总结,是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所采取的典型的改革模式。“新官僚制”已经诞生!沃尔夫冈·德雷克斯勒(Wolfgang Drechsler)以如下幽默的方式结束其论文——“韦伯教授,中东欧国家祝您生日快乐!”④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在2005年撰文声称:“是重新发现官僚制的时候了。”蒂娜·兰德曼—利夫(Tiina Randma-Liiv)认为,新韦伯主义国家是中东欧国家在过去30年的四个阶段性特征之一,其中2004年至2014年间的主要特征是新韦伯主义国家,2015年至今的创新模式主要是以电子政府为特征。“新韦伯主义国家”的英文是Neo-Weberian State(简称NWS),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克里斯托弗·波利特(Christopher Pollitt)和吉尔特·波科特(Geert Bouckaert)合著的《公共管理改革:比较分析——新公共管理、治理和新韦伯主义国家》一书,描述了以上这些国家的改革实践经验,评估了其结果,并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了比较研究,提炼出了新韦伯主义国家模式。 与新公共管理所强调的政府最小化和放松管制相反,欧洲大陆的改革维持了国家/政府的强大控制力,并通过改进官僚制的方式使公共部门现代化。 二、新韦伯主义国家的内涵及解析 (一)新韦伯主义国家的主要内涵 波利特和波科特在《公共管理改革:比较分析——新公共管理、治理和新韦伯主义国家》一书中详细地分析和界定了新韦伯主义国家的概念。 他们指出,这一概念包含如下的韦伯主义元素:(1)重新确认国家/政府是解决新问题的主要促成者,新问题包含全球化、技术变革、人口变化和环境威胁等;(2)重新确认代议制民主(中央的、地区的和当地的)是国家机器的合法性元素;(3)重新确认(适合现代化的)行政法规在维护公民—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权、法律保障、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4)坚持公共服务具有独特的地位、文化、术语和环境的理念。 此外,这一概念也包含如下的“新”元素:(1)从官僚规则的内部导向向满足公民需求和愿望的外部导向转变。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不是市场机制(尽管它们可能会偶尔派上用场),而是形成注重质量和服务的职业文化。(2)通过一系列能够直接代表公民意见的协商工具对代议制民主进行补充(而不是替代)。(3)在对政府的内部资源进行管理时,通过对相关法律进行现代化鼓励而更加关注结果达成,不是仅仅注重对程序的正确遵守,实现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的平衡,同时采取一定形式的绩效管理。(4)公共服务的职业化,官僚不仅仅是他活动领域的法律专家,而且还是专业的管理专家,擅长于满足公民或用户的需求。 新韦伯主义国家包含两大类要素,首要的和基础性的是“韦伯主义”元素,然后,在建立、维持和巩固“韦伯主义”体制和价值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源自现代管理和治理工具的“新”元素。新韦伯主义国家可以被简洁地概括成在韦伯主义的原则上加上新公共管理的工具。康斯坦丁诺斯·阿尔瓦尼托普洛斯(Constantine Arvanitopoulos)和尼古拉斯·齐法基斯(Nikolaos Tzifakis)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新韦伯主义国家理论的精髓。第一,重新考虑国家的角色并认为国家需要加强。新韦伯主义国家理论主张,国家既没有消亡,也不能被削弱,现在比以往更加需要国家,推动经济发展需要更加强大的国家能力。第二,重新发现官僚制。良好的政府如果没有规范性、合法性、理性和公共服务精神是难以想象的,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原则,尊重专业化和合法性标准。第三,重新恢复规范性(责任和法治等)。新韦伯主义国家强调政府的行动必须基于宪法和法律制度。第四,控制腐败。研究表明,基于精英原则的新韦伯主义公共行政与减少腐败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可预见性的、适度高薪和长期的职业生涯能够增加官员的工作能力和降低腐败的风险。第五,有效运作的官僚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减少贫困。第六,扩大民主。新韦伯主义国家能够促进协商民主、民间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表达。第七,与新公共管理的普适性相比,新韦伯主义国家在地域上、文化上和政治上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