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8)05-0083-07 一、引言 自汉娜·皮特金的开辟性专著《代表的概念》(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1]问世以来,“代表”(representation)作为一个概念、制度和实践引起当代学者的巨大兴趣。在西方政治学界,近年来关于“代表”较显著的研究成果有乌碧纳蒂(Nadia Urbinati)的《代议制民主:原则和谱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Principles and Genealogy)[2]、安卡施密特(Frank Ankesmit)的《政治代表》(Political Representation)[3]和《历史代表中的意义、真相和索引》(Meaning,Truth,and Reference in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托马森(Jacques Thomassen)编著的《选举与民主:代表和问责》(Election and Democracy:Representation and Accountability)[4],等等。国内近年来也开始出现一些关于“代表”或“政治代表”的译介和研究,皮特金《代表的概念》的翻译出版即是其代表[5]。但总体而言,当代学界在这方面的关注主要与民主有关,特别是作为一种制度的政治代表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少有人去反思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即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威和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将立法权力交给“代表”来行使,这事实上是用一种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了代表的权威,这是否会伤害到人们的自由?如果是,如何调和作为权威的政治代表与人的自由,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这一“自由”又作何理解? 民主话语盛行的后果是人们几乎一致地从“人民如何统治”的角度思考问题,代表制或代议制①的价值基本上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被衡量的,但自由的问题却更关涉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存状态,包括其美德和行动能力。今天我们似乎已经缺乏对这些问题本身及其重要性的认识,然而,它们却是近代早期政治理论家,特别是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和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在论及政治代表机制时争论的焦点,挖掘、展示、分析这一争论,一方面具有思想史上的意义,另一方面,正如昆汀·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所说,历史上存在的观点和范式可能恰恰是当下认识的盲区,厘清政治代表中的权威与自由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政治代表机制的复杂性和多种可能性,从而为改善政治实践提供指导。笔者即以卢梭和贡斯当关于政治代表的争论为核心,重新挖掘政治代表中自由问题的重要内涵,并结合一些当代的讨论,反思其在当下对我们思考政治代表乃至广义上的政制安排的意义。从总体上说,卢梭和贡斯当恰好代表了在上述问题上的两个极端视角,二者之间的论争为我们清晰地展示了关于政治代表机制方面的两种可能性及其意义。 二、政治代表与自由:互相反对或契合 皮特金认为,最早明确指出“代表”概念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展示其复杂性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主要见于《利维坦》(Leviathan)第16章[7]。但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法国大革命前后,政治思想家、理论家们才真正开始对这一概念及相关问题进行较系统的反思,其中卢梭和贡斯当是其中最早、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其时,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正值新生并需要合理的政府制度将其付诸现实,在寻找适合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参与和政府形式这一语境下,卢梭与贡斯当都对“代表”这一政治制度和实践进行了考察,却得出了近乎完全相反的结论。卢梭认为,“(英国的)议员一旦选出,英国的人民就变成奴隶了[8]106”,而贡斯当则认为制度是时代决定的[9]42,代议制适合现代的民主政府形式。 贡斯当与卢梭的分歧并不只在于代议制政府的具体形式,更关乎人民主权的内涵、“何为自由”这类更根本的问题。国内学术界较多关注卢梭与贡斯当对自由概念的区分而忽视了这一区分背后的和政治代表有关的分歧和对勘。海外学界研究的旨趣则主要是从思想史的角度,将卢梭、贡斯当分别置于共和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进行比较②,二者理论中与代表制相关的内容均被边缘化。下文将首先探究贡斯当与卢梭就代议制、政治代表产生的分歧及其根源,接着展示这一分歧所引致的当代关于政治代表的讨论,特别是展示它如何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了我们关于政治代表的理解和想象。 在卢梭那里,政治代表首先涉及人的自由问题。卢梭对政治代表的大体做了如下判断:“大国最大的难处是主权者自己不能在大会上发表意见,而只能通过代表”[17]39-40。然而,如果以“自由”为判断政治权力是否正当的标准,此“自由”又需以人民主权(或卢梭所说的“公意”)为其实现形式的话,那么政治代表从根本上来说不具有正当性。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主权本质上就是公意(general will),当订约者作为主权者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公民”)直接参与政治行动,才能成为“自由人”,否则便与奴隶并无二异[8]16-25。因此,在卢梭那里,政治代表在本质上确证了公民个体与主权权力之间的距离,并构成主权者(人民)直接行动的障碍。与此相应的是,政治代表的存在即意味着大多数公民不再有参与政治、承担作为公民的“责任”,进而他们培养公共美德的可能性也大大减少,这将导致私人利益的膨胀与爱国主义精神的淡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出现裂隙。当私人利益超过公共利益、个别意志超过公意,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基础也就瓦解了。与此相应,对卢梭而言,唯一理想的、也是合法的政治体制是全体主权者事实上“在场”(being present),公民个体则通过参与公意的集体行动而获得政治上的洗练和道德上的提升[8]25。公民的直接政治参与使公意得以以立法的方式展现自己,由于服从公意的立法等同于服从自己的意志,公民对法律强制的服从也与自由相协调[8]120。从根本上说,卢梭将政治代表看做一种权威,它的存在本身即构成了对人的自由的否定。因此,他曾这样说过,“代表”的观念“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又荒谬的政府制度。”[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