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的法治探索,如果不能正视传统的相关资源,注定是一场跛足的艰难跋涉。秦汉政制结构形成以后,儒家藉由其强大的思想涵化力与对政治中心群体的养成和供给,透过应对政治传统中由先秦儒法之争破题而持续存在的法治经验,累积形成了非常珍贵的治理智慧。这一点,在宋以降的近世传统中尤为显著。本文即围绕此时期儒家的治道传统,来探究对我们仍有启示价值的先贤智慧。 一、“以法为治”与儒家的法概念 宋所开启的近世中国,以其诸多类现代性的文明特征,如愈加开放而平民化的社会结构、繁荣丰富的民间经济与社会交往、士大夫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文官政治的成熟、中央集权制的细密深化,而呈现出统治的高度法度化、规则化。这一点,在宋代士大夫群体中有着十分深刻的意识自觉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三记载,庆历三年(1043)“枢密副使富弼言:‘臣历观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②,富弼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宋仁宗采纳。南宋儒者陈亮指出宋代现实政治具有高度法度化的特征,所谓“本朝以儒道治天下,以格律守天下”,“本朝以绳墨立国,自是文法世界”。又谓君主“以绳墨取人,以文法莅事”,而士大夫“以议论为政,以绳墨为法”③。“格律”、“绳墨”、“文法”,成为宋代立国、治国的重要手段。整个社会成为法度繁密之世,“举天下皆由于规矩准绳之中”,乃至“宛转于文法之中,而无一人能自拔者”④。“规矩准绳”代表的法度规则成为笼罩力极强的统治纲维。他还指出“今儒者之论则曰‘古者不恃法以为治’……儒者合于古而不便于今”⑤。其讲友叶适叶水心有类似概括,“夫以法为治,今世之大议论,岂可不熟讲而详知也”,“且天下以法为治久矣”⑥。“以法为治”,在水心看来,已然成为宋代政治社会的“大议论”(群体重要共识)与基本事实。陈亮、叶适代表的近世儒家往往承认这一趋势的必然性,而基于儒家立场追求更为优良的法治。这与人们习惯上指称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治、人治,殊为不同,也提醒我们对传统政治有必要进行精准的辨析和比较。 首先,我们应当聚焦于上述法度概念的基本意涵,了解当时人在什么意义上运用这一类概念。 还以上面引用的富弼之论作为范例,他接着陈述:“……宋有天下九十余年,太祖始革五代之弊,创立法度。太宗克绍前烈,纪纲益明。真宗承两朝太平之基,谨守成宪。近年纪纲甚紊,随事变更,两府执守,便为成例。施于天下,咸以为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划革。……其所以然者,盖法制不立,而沦胥至此也。臣今欲选官置局,将三朝典故及讨寻久来诸司所行可用文字,分门类聚,编成一书,置在两府,俾为模范。庶几颓纲稍振,敝法渐除,此守基图救祸乱之本也。’上纳其言,故命靖等编修,弼总领之。”⑦ 从这一最终被仁宗接纳的立法动议来看,富弼认为,所谓“立法制”中的“法制”,涵括了文献中多次出现的“纪纲”、“法度”、“成宪”、“典故”,构成了传统“治道”、“政道”的精华,能使“万事有经”。换言之,治道以纪纲法度为首务,如同水心所言“以法为治”,这一点颇能代表宋代的君臣共识。 宋代最具典范性的理学著述也可印证这一点。如程颐《伊川易传》论“解”卦:“既解其难而安平无事矣,是‘无所往’也。则当修复治道,正纪纲,明法度,进复先代明王之治,是‘来复’也,谓反正理也”⑧。“修复治道”的主要内容是“正纪纲,明法度”。程伊川曾谓:“治身齐家以至平天下者,治之道也;建立治纲,分正百职,顺天时以制事,至于创制立度,尽天下之事者,治之法也。圣人治天下之道,唯此二端而已。”纪纲法度是治道赖以实现的法度规则、实现善治的“治法”。道与法是善治的两个基本着力点,作为宋代理学经世观念的典型概括,上述两条被朱子、东莱先生收入了《近思录》“治体”一章⑨。 上述富弼、程伊川的论述,其实代表了北宋儒家的流行观念。而这种高度自觉的法度意识在南宋经由浙东学派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展,构成我们深入理解“以法为治”传统的关键资源。 萧公权先生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认为南宋浙东学派代表的“功利”思想而非理学才是宋代政治思想的重心。在论述叶水心思想时,萧先生高度褒奖了此派思想的制度论价值⑩。牟宗三先生在《政道与治道》中将明清之际黄、王、顾三先生作为传统中国政治的极限思考者,同时也指出南宋陈亮、叶适对于三先生的引领之功,在他处也点及后二者综合构造之法度意识的重要性(11)。然而,萧、牟二贤都未充分揭示浙东礼法治道论的整体规模和内在理路,也未意识到他们内在于宋代乃至近世儒家政治传统的代表性意义。 南宋浙东学派自永嘉薛季宣的经制之学起,对于纪纲法度的关注就极为突出。对薛氏来说,纪纲指向比较根本的、持久的体制原理和规则,法度是可以随时代情境调整的具体制度安排(12)。薛季宣特别强调程伊川所言道与法的紧密不可分,“故须拔萃豪杰,超然远见,道揆、法守,浑为一途,蒙养本根,源泉时出,使人心悦诚服,得之观感而化乃可为耳。此事甚大,既非一日之积,又非尽智穷力所到,故圣人难言之”(13)。薛的弟子陈傅良在《唐制度纪纲如何》中反驳自二程起即流行的一个理学观点(14),即三代政治纯任道,后世政治纯任法,唐代在政治道义上欠缺,或曰有法无道。陈傅良指出,这样的观点片面强调道的作用,其实是晚周儒者面对礼崩乐坏提出的激语,后世却受此误导而轻视法度在政治中的作用。他肯定汉唐在制度纪纲上都体现出道的精神,只是由于对三代理想政治的把握有深浅之异,产生了政治效果的高低之别。陈傅良延续了薛季宣的问题意识,即透过法度纪纲来探求政治中常与变、经与权之间的关联,并揭示道与法的紧密理论关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