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何种研究路径来诠释制度变迁,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政治行为体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所有的制度分析理论都认为: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其塑造了政治行为体的选择、行为实践特征等。然而,制度主义研究路径分析制度在何种程度塑造政治行为体时,采用了决定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体被制度高度制约,这一“僵化”的观点在解释制度变迁时遇到了困难。针对“新制度主义”学说(理性选择理论、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这些弊端,主要的建构制度主义学者,如科林·海伊(Colin Hay)、马克·布莱斯(Mark Blyth)和维维恩·施密特(Vivien Schmidt)提出了新的解释路径。 本文认为,经过适度调整的历史制度主义通过借鉴建构主义的研究路径,依然可以解释行为体、制度和结构性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构主义者们过度重视行为体的特殊性,却忽视了塑造行为体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变量和结构变量的重要性。而且,制度主义在近几十年中的重现,批判了过分强调政治行为体的研究路径(如行为主义),所以才要“带回”制度,而如今建构主义则冒着风险要把制度再次“踢出去”,这是莫大的讽刺。 克雷格·帕森斯(Craig Parsons)认为,制度主义的一些学说与建构主义有所“重叠”。本文进一步提炼了帕森斯的观点,指出调整后的历史制度主义可以将建构主义纳入其中,当前解释制度变迁的难点在于如何描述和诠释制度变迁的动力,如授权和自由裁量权问题。下文首先列出建构制度主义对历史制度主义的批评,然后指出建构制度主义的内容和不足,接着论述历史制度主义的作用价值,最后再基于澳大利亚的相关实例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 二、建构主义对历史制度主义的批判 新制度主义文献认为,制度通常存在时滞效应,并被规则束缚,不易变迁。保罗·皮尔逊(Paul Pierson)指出,“政治上的制度安排是难以改变的”,以往的制度决策会严重限制行为体的实践,即使发生制度变迁,也是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例如制度遗产、沉没成本、决策分歧、利润增加和锁定效应等联合作用的影响。就像赫尔曼·施瓦茨(Hermann Schwartz)认为的那样,制度因此看上去像是在已有的制度路径惯例或“自我增强的稳定性制度结构”中运作。鉴于对制度的上述“僵化”看法,有人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可以更好地解释制度的静态持续而非变迁。因此,海伊和丹尼尔·温考特(Daniel Wincott)担心制度主义存有潜在的结构主义色彩。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on)认为,历史制度主义解释路径没能赋予有目的的行为体合适的角色。科林·克劳奇(Colin Crouch)则认为:“新制度主义将会变成一门新的沉闷枯燥的科学。” 这些批评并不新奇。先前的一些历史制度主义学者也说过:“对制度变迁问题机械、停滞的叙述是制度主义者对制度变迁分析的不足之处,并且其经常不可逆转地陷入制度决定论。”凯瑟琳·西伦(Kathleen Thelen)和斯温·斯坦默(Sven Steinmo)也曾批评过那些只强调制度变迁外源因素的观点,他们指出:“这种分析模式使得制度什么也没有解释,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变量,并且在稳定阶段能解释政治结果,但当制度变革时,其产生的政治冲突会塑造制度,此时制度就成为了非独立变量。”或者说,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解释制度变迁的模型并不是制度理论本身,而是制度内部动作的“黑箱”。但其缺少对一些关键的相关元素的研究,例如行为体的角色以及对行为体和制度环境互动的可靠分析。 对其他类型制度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将行为体看作深深嵌入制度,或者被制度环境所限制。例如,理性选择理论趋向于把制度看成是一种基于相对稳定的选择平衡的安排,由此推出,要解释行为体及其偏好,就要依靠“自主计算”(calculating automatons)。而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制度变迁的困难在于其缺乏关注个体的解释性概念,认为行为体墨守规则且“过于社会化”。因此,尼尔·弗雷格斯坦(Neil Fligstein)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研究视角都没有分析清楚问题,也没有给予人们建造社会世界的自由活动空间。” 海伊等建构制度主义者认为,历史制度主义也存在上述问题。布莱斯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当成是“一种限制,而不是使政治行为成为一种可能”。话语制度主义者施密特认为,现有的制度主义对制度的观点过于僵硬,被固定偏好、固有规范、决定论以及历史逻辑的路径依赖所限制。因此,制度是难以变迁的,而主要是作为一种限制,从而使“如何解释制度变迁”和“如何解释行为体”成为难题。施密特认为,既有的制度主义将行为体看成是结构的一种“附属”,“没有思考能力”的行为体根本不能算作真正的行为体。她批评历史制度主义的僵化,认为其忽视了行为体的感知能力,缺乏诠释“宏观历史变革”的“微观基础”。 根据新建构主义者的观点,解决这些问题还要回归到行为体本身,特别是行为主体的理念及其话语范畴:因为这些因素可以影响变迁的、灵活多变的环境。只有这样,行为体才可以去“建构”现实和行动领域,并较少地受到制度限制,甚至完全摆脱其影响。因而,施密特认为,建构制度主义是一种更好的解释方法,因为它“把政治行为体放回到制度变迁中”。对海伊而言,建构主义关注“策略行为体”,“这样的行为体必须依赖他们对环境的认知”,“欲望”“喜好”和“动机”仅仅是构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