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245(2016)02-0057-12 民族主义是一种观念,与历史因素有很深刻的联系。共同的历史经历与历史记忆,是现代社会的民族主义与族群意识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民族”的概念表达了人类对于归属感、整体性、生活理想和政治共同体的追求,而历史,则是民族存在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一。但历史本身是什么?历史不但是一种简单的“过去发生的事”,也是一种人为的书写。这种书写不只是历史学家对于史实的记录,也包含了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文明中的人们对“历史”所持有的某种认知和看法,从而始终是一种关于“历史”的知识构建。在现代人文与社会科学的专业分工体系下,历史研究既有基于考古学、历史文献和集体记忆(口述史)的经验研究特点,也因其“民族化”的历史书写方式而成为一种民族主义观念的知识生产与传播。当历史学家、社会科学家以及民间的历史书写者在观念上将创造历史的主体锁定为“民族”的时候,关于民族的历史叙事和关于历史的民族主义叙事,就时常纠结在一起。由此,历史书写通常容易带有民族主义取向。然而,当“历史”被书写者有意无意地赋予某种民族主义价值与情感意义的时候,“历史”就可能被简化为一种民族叙事,因而成为一种非历史的知识。 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认识论上,以盖尔纳和霍布斯鲍姆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民族主义建构论兴起之后(不完全意义上也包括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民族主义的历史书写遭遇到新的挑战。建构论者以解构民族主义的方式重构了现代历史叙述,从而使“前现代的历史”(Pre-Modern History)与“现代的历史”(Modern History)彼此区分开来,民族主义因而被视为一种纯粹的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试图在民族主义意义上重建前现代文明与现代性连接的历史书写都可能被视为某种类型的“传统的发明”①,注定带有某种程度的“时代谬误”(Anachronism)的特征。 起源于欧洲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体制是现代性在政治上的重要特征。与卢梭式的“主权在民”说一样,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是民族国家最重要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一。现代国家的政治伦理是将国家主权落实到“人民”头上,通过保障普遍的公民权利以及开展国家化的爱国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包括对国旗、国歌、国徽等象征符号的运用),将“人民”(the People)塑造成“民族”(the Nation,或可言“国族”),从而形成一个以国家为单位的、人们共享一种价值观并在情感上彼此产生认同的政治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全球化时代大规模的国际移民也不断加深各个国家内部的多样性,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当代的国家建构所普遍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如何将非主流群体(少数群体)纳入“国族建构”(Nation-Building)的进程之中。 在这一点上,历史书写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集中于对历史观念的表达。在一个社会内部,当不同群体对“历史”产生不同的、甚至是对立性的描述和解释的时候,“历史”就可能演化成一个民族主义观念的竞技场,甚至是族群冲突的战场,从而破坏社会团结与国家凝聚力。因此,国家面对自身内部的多元化社会,始终需要生产一种对于历史理解的基本观念共识,而这种观念共识的基础,不仅源自对历史事实不断深入的发现与验证本身,也来源于对权利政治(Rights Politics)的哲学理解。 一、民族主义史观:欧洲中心论及其批判 现代的“民族”(Nation)观念和民族主义(Nationalism)思潮奠基于启蒙时代的政治哲学。从一开始,“民族”的概念就具有卢梭式的民主政治和公民运动的意识形态背景。事实上,从18世纪的欧洲大陆开始,在近现代社会的历史书写中,特别是国家史、民族史、区域史的知识构建中,历史学逐渐带有越来越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与西方社会脱离基督教神学之后的现代政治观念的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 卢梭在1762年发表了《社会契约论》,当中论述了“人民主权说”,即“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系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②。“这样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③。卢梭的学说颠覆了既往人类社会大多基于某种宗教观念而形成的对于政治权威来源的具有神性的理解——典型者如欧式的“君权神授”和中式的“君权天授”——将国家主权的来源解释为人民基于公意制订的社会契约,这是现代民族国家体制和民主政治的哲学起源。而在卢梭学说中“作为主权参与者”的“人民”,其概念内涵几乎等同于“民族”。 而与卢梭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康德的思想,则被凯杜里解释为现代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认识论起源④。与中国传统哲学强调“天人合一”不同的是,康德认为人的意志是完全独立于自然秩序和外部命令的,而道德是对普遍法则(绝对命令)的服从。当人服从道德法则时,他就是自由的,这种道德法则来自于他自身,而非外部世界。于是,康德使个人成为世界的中心,自律的个人把自己确定为一个自由的和道德的存在物。从康德哲学的立场出发,没有任何事物存在于意识之外。但是,个人就其本身而论却是虚幻的,必须从他在整体中所具有的位置获得实在性。因此,个人的自由在于自身与整体一致,完全的自由意味着全部融于整体,为达此目的需持续不断地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