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德雷泽克在《协商民主及其超越》一书中,开篇即指出,民主理论自1990年代以来出现了“协商转向”①。10年后,他在新著《协商治理的基础与前沿》一书中,再次使用“转向”一词,认为新世纪以来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发生了四个方面的转向:制度转向、系统转向、实践转向和经验转向②。其实,早在1998年,当博曼称“一个协商民主的时代来临”时他就已经注意到,协商民主的实践可行性问题可能是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下一个阶段的重要议程“最佳的、也是最具可行性的协商民主方案必须接受经验社会科学的检验③”。事实也确实如其所料,自2000年以来,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越来越集中在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问题上,越来越注重对现实世界实际发生的协商活动进行经验研究。 本文将借助前贤的观察,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协商民主理论发展的一些新趋势:从规范研究到经验研究、从理想设计到制度构建、从协商转向到民主转向。 一、从规范研究到经验研究 众所周知,协商民主理论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合法性的理想被提出来的。作为一种理想,它主要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因此,在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早期,其目标是探讨政治应该如何运作,而不是描述政治实际是如何运作的。作为一种理想,协商程序应该是一个自由而理性的意志形成过程,它要求所有受政策影响的人都应该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其参与的方式不是投票,而是讨论,通过公开、理性的讨论,参与者检视相关证据,反思偏好,形成共识,使更佳的论证成为决策的基础。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建立在哈贝马斯式话语伦理基础上的这种协商民主理想是一种纯粹哲学式的协商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反事实的构想,缺乏经验基础。有人甚至认为协商民主是一个乌托邦,它不仅不可能实现,甚至在实践中是有害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波斯纳,他认为公众是糊涂无知而自相矛盾的,任何试图将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努力都注定要失败④。 面对来自实证研究领域的批评,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们认为,应该直面问题,做扎实的经验研究。这一经验转向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其规范性诉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协商民主理论应该去追问:现实世界中到底有多少协商?哪些因素有助于协商的有效进行?人们真的有协商的能力吗?协商到底是会产生出像协商民主理论所主张的更好的决策,还是会产生出其批评者所说的糟糕的决策?在方法论上,应如何把握复杂的协商现象? 2005年《政治学学报》杂志连续出了两期专刊,讨论的主题就是“协商政治的经验取向”,该领域的很多大牌学者均为其撰文,哈贝马斯还专门做了一个评论。专刊的导论认为,纯粹从哲学层面来讨论协商民主模式的局面已经发生了改变,大量的经验研究已经开展,通过经验研究,一方面可以检验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理想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人们对协商民主的批评是否合理。其中,特别需要加以检验的理论预设和研究假设包括:公民能力、协商对话的质量、协商对集体和个体所产生的影响⑤。既有的研究表明,对协商民主的一些批评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协商的作用有限,但是,它确实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是如此。 事实上,通过经验研究来检验协商民主规范性理想的脚步一刻未停,而且步子迈得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快,很多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尤其是政治科学和政治心理学的方法,被借鉴过来用以检验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理想。与此同时,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协商民主实验也为经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从1990年代初开始,菲什金就倡导协商式民意调查方法,这既是一种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也是一种经验研究方法,它就被用来检验协商民主的一个规范性命题:协商可以促使参与者对偏好进行反思,进而改变参与者的偏好⑥。2011年出版的《当人民决定》一书则致力于检验协商民主理论的另外一个基础性假设:人民是否有能力做出明智的政治决策⑦。除此之外,也有一些研究表明,协商民主在很多时候不一定产生出理论家们所期待的积极结果。例如,有学者对美国新泽西州举办的5次关于种族问题的市镇会议进行考察,发现协商并没有减轻冲突,也没有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宽容⑧。 有学者提出,在未来,协商民主的经验研究至少应该在如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推进:1、协商的真诚性及其证据,以区分协商性行为和策略性行为;2、多层次分析,以探究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行为者和各种中间变量是如何发挥作用的;3、对公民社会领域的协商和正式政治制度中的协商的质量进行比较研究;4、协商可能产生的未预期的后果和不当的后果。 当然,协商民主理论的有些主张不是经验性的,例如,经过协商程序所产生的决策合法性更高,因为协商程序尊重参与者的道德意志。协商民主的这个好处是内在于协商程序本身的,它不是协商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因此,这个主张就不适合于用经验研究的方法来加以检验⑨。 二、从理想设计到制度构建 从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之初,就不断地有人质疑其现实可行性,认为协商民主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构想,很难在操作层面上予以落实。因此,很早开始,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就将制度化问题作为其重要议程之一。大体而言,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以下三个方面: 1、对协商民主的各种实践形态的发掘。这方面的努力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个方向是发掘体制内的协商资源,一个方向是探索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实践。 就前者而言,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无疑是约瑟夫·毕塞特,在其1980年发表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他就探讨了如何让国会恢复其协商性质。1994年,毕塞特出版《理性的温和声音:协商民主与美国政府》,对国会、总统、公共舆论在政策协商中的作用进行了系统梳理。2014年,他撰写的教科书《美国政府与政治》更认为协商民主贯穿于美国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制度,还是政党、利益集团、选举,他都从协商民主的视角来加以阐释。很多学者都沿着毕塞特开辟的这一方向对不同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制度中的协商实践进行考察,产生了大量的成果。例如,鲁米斯研究了美国参议院的协商;斯坦纳等人对议会的协商实践进行了跨国比较;祖恩则探讨了协商民主和司法审查制度之间的关系;杜利斯以美国为例探讨了宪政制度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针对行政机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商所进行的个案研究更是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