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探索领域,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涵盖范围,从国家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作为一种治理形式的出现(Ertman 1997),直到当代发展中国家选择的不同经济发展轨迹(Evans1995;Kohli 2004)。有两个基本概念对这个领域作出了界定。首先,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某种程度上研究的就是国家本身。尽管“国家性”(stateness)的难以把握已经尽人皆知,这个概念也命运多舛(Nettl 1968;Levi 2002),但它对于识别公共权威的一系列共同的组织、管理、法律、社会文化特征仍然是有用的。其次,与纯粹的国家主义(statist)论述相比,作为一个领域,国家—社会关系研究集中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相互依赖。在各种理论视角当中,该领域的学者围绕如下大致相似的结论汇聚到了一起:社会提供了国家得以发生效力的关键支撑要素,而国家对于社会的集体行动而言至关重要(Migdal 2001:Evans1995;Haggard 1990)。 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从其起源于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传统来看,它继承了几个倾向。不管研究者的具体聚焦点为何,他们都有着就国家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作出大规模归纳的偏好。将国家描绘为科层制的、韦伯式的官僚机构本身也带有传统欧洲国家形式的烙印。与这种国家观相一致,该领域的分析者往往具有以下特点,即假定国家与社会之间即使并不总是实际上分开,也可以在分析上作出鲜明的区分。在试图对民族国家之间的鲜明不同和相似性进行概括的比较研究当中,这些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方法很大程度上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本文将指出,事实证明这些传统的研究方法越来越不足以把握国家—社会关系的现实。在发达国家及其他国家发生的种种趋势已经改变了韦伯式国家和与之相伴的国家—社会关系的总体类型。社会对国家的影响已经增加,在多样化的同时,还呈现出新的形式。将国家与民族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想象可能也正在逐渐变化。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到本地治理、政治文化和经济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研究都揭示出通过传统国家—社会二分法手段无法充分把握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维度。 这种新兴的研究说明了探讨国家—社会关系更缜密的研究方法的必要性。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分法已经让位于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更细致、更复杂的概念化。占主导地位的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越来越给予社会及其动态以更多的关注。对社会与国家之间微观层面上的关系的理解不断变化,最终将使人们有必要对国家—社会关系宏观层面上的归纳进行更宽广的重新思考。经验理解的改进,最终可以为更有效、更民主的政策和制度提供依据。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大致论述了传统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很大程度上仍在主导着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进程已经使这些方法出现问题。第二个部分考察了各种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涉及许多不同的当代学科。最后一部分列举了若干可供选择的、有前景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已经开始给不断变动的国家—社会划分(state-society divide)带来新的启示。 国家—社会关系中的趋势:超越韦伯式国家 国家—社会二分法的基石是关于国家本身的一元观。彼得·尼特尔曾大致描述了这种国家观的意义(Nettl 1968)。按照这种国家观,国家是一种制度化的集体权力,地位高于其他组织,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享有主权,对于社会其他部分而言是自主的并与社会其他部分分开,在社会文化上被认同为一种民族集体性。①这种国家观建立在根源于绝对主义国家的欧陆法理基础之上,以马克思、韦伯和辛采(Hintze)提出的经验概念为依据。只要这种自主的国家存在,就会有分析上可以独立分开的社会。在很多国家—社会论述中,社会力量和社会联系对这种国家自主性起到了作用。然而,社会中企业的、民间的、文化的和其他的社会要素,不得与国家本身混为一谈。 在著名的“让国家归位”(bring the state back in)呼吁(Skocpol,Evans and Rueschmeyer1979)提出30年之后,这种传统的观点仍然是很多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论著中的主导观点。美国被尼特尔本人描述为一个低度“国家性”的国家,然而很多有关美国国家建设的论述都突出强调了美国制度中的科层制和自主性要素(Skomronek 1993; Jensen 2008;King and Lieberman 2008)。有关发展中国家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中起引领作用的分析家,如伊万斯(Evans 1995)、米格达尔(Migdal 1988,2001)和科赫里(Kohli 2004)等人,仍然继续依靠这种韦伯式的国家概念,甚至在他们的分析显露出国家的自主性和权威存在限度的情况下依然如此。 这种二分法中暗含的第二个要素,反映了对国家和社会的传统理解中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普遍将制度和实践的汇总类型的问题视为没有问题。然而,将国家作为分析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唯一出发点,需要一种对制度和非正式实践的类型进行综合的方法,这种方法将深刻的、不能简化的多样性忽略掉了。现代国家实际包含了数十种制度上明显不同的部门,它们有着极其不同的组织结构,从提供福利服务到环境监管到宏观经济管理。国家的这种制度现实是一个既涉及纵向多样性也涉及部门多样性的问题。大多数当代国家中都存在具有某种程度自主性的众多制度层次,从国家最高层的全国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到向当地提供地方性服务的本地官员。与这种纵向多样性一道,还存在着管辖范围的多样性。国家政策、制度和行为体的形态构造,在一个地区或地方与另一个地区或地方会以很不相同的方式组合而成。在分析国家—社会关系时,公民社会更大的多样性使得这种综合的难题更加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