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监督;体制改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监督体制,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渐形成的,它大体上由以下六个方面构成: (1)执政党监督。它包括三个层次:党内监督,即党内上下级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执政党与各参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 (2)人大监督。它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前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审查行使行政、检察和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计划和预算监督、人事任免监督以及总体工作监督等。 (3)司法监督。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审判监督,即人民法院对本系统内部审判工作的监督和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检察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本系统内部工作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劳改机关的监督。 (4)行政监督。即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监督,它可以分为上下级之间的一般工作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等。 (5)人民政协监督。我国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也是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参政咨询等方式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6)社会监督。这是由群众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人民代表、信访部门或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所进行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从上述六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监督体制在形式上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从总体上讲,也是具有一定效能的。上述监督系统中的各类监督对象以及各类监督主体本身,都处在一定程度的监督之下。但在监督机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时常出现监督不力,或“漏监”、“空监”等现象。监督机制的内部结构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概括起来,我国现行监督体制的主要缺陷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体制实行的是双轨制,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监督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独立,监督主体的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监督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然而,当前我国以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为主,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大都存在于党政机关内部。这样一来,在领导体制上,监督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党委、行政机关的领导。在这样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监督主体因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正确发挥自己的职能,显得软弱无力。在干部配备上,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也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手里。这种以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为主的双轨制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以致出现了种种监督不力,甚至是“虚监”、“漏监”等现象。 (2)重复监督现象比较严重。也就是说,有过多的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行监督,致使有的监督主体有名无实;有的监督工作相互推诿,不能落实;有的监督措施“令出多门”,难以协调和兑现。我国监督系统内部,其各个构成部分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分工是明确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各监督系统因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再加上整个监督体系群众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也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3)监督内容过于单一。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而忽略了社会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这同样难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依监督主体介入监督客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可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状态。从理论上推论,大凡拥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监督客体一般应有全环节介入的机会,不能取此舍彼。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我国各种监督机构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三多三少”的问题,即: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其结果,不仅监督机构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而且监督的路子越来越窄,监督的作用也越来越少。 (4)监督法规不完备,监督弹性很大。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总是要以一定的客观依据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现。可是,目前我国实施监督所必需的由法律、纪律和条例等构成的监督规范还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者的越轨行为;二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难以操作。因此,监督者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