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单一制和联邦制是现代国家国家结构的两大基本形式。对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既是宪法学上的一个问题,也是政治学尤其是比较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联邦制的渊源和与联邦制的产生可能相关的因素入手,对世界上存在过的,主要是现在仍然存在的联邦制国家进行了特征上和类型上的分析。 关键词 联邦制 单一制 特征 类型 单一制(unitarianism)和联邦制(federalism)是现代国家国家结构的两大基本形式。它们既然是作为国家结构形式而存在的,那么它们首先是一种结构性制度,因而也是有关功能性制度(如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的基础或影响因素,而它们本身也成为一种功能性制度。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实行单一制是一种自然趋势,而联邦制则是一种例外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今天的世界上近200个国家中只有20多个国家实行联邦制。这就是一个重要的事实。然而,就是这20多个联邦制国家就占去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和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①]而且,在拥有广大领土的国家中,大部分都实行了联邦制。不仅如此,由联邦制引起的学术上和实践上的论争也远远超过了单一制。 一、联邦制的渊源 联邦制(federalism)这个词汇的第一次使用是出于神学的目的去界定《圣经》中描绘的人与上帝之间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而《圣经》则确立了导致一个国家(body politic)形成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的形式和复合国家(compound politics)形成国家间关系的形式。神学概念在政治上的使用使“federal”成了一个政治概念。[②]因此,许多西方哲学家、神学家和政治理论家都认为联邦观念可以在《圣经》中找到其渊源。 契约观念(covenant idea)是清教徒从圣经中获得的观念。它强调个人、群体和政府在追求公正、实现真正伙伴关系的合作和作为分享权力基础的谈判中的伙伴关系。covenant是一种承诺或保证:相互之间把对方的自由看作自己的一部分,相互支持对方的自由,相互支持对方合法的努力,通过共同的民主决定来从事共同的事业,反对共同的强力以相互保卫自由(liberty)。[③]federal的拉丁语词源是foedus,意思就是conevant或compact(契约)。[④]可见,联邦制渊源于契约观念,是契约观念的一种逻辑延伸。 希腊是早期联邦制理论和实践的先驱。它们的联邦制试验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五世纪。在早期阶段,它们的这种联盟称作Symmachia和Sympoliteia。在英语用法中,二者的意思都是“Leagues”(联盟),尽管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Symmachia类似于一个军事联盟;Sympoliteia非常接近于联邦的现代概念,意思是公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分享。[⑤] 在政治学领域中,联邦制还没有获得确定的地位(definite status)。[⑥]联邦制常常被等同于联邦政府理论。根据这一解释,联邦制是一种特定的政府形式,一种有着历史决定的法律结构的宪法模式。为了认清联邦制在一般历史发展进程中的脉络,阿尔伯蒂尼(Mario Albertini,他发展了作为意识形态的联邦制的一般理论,并创办了The Federalist杂志)从联邦制中析出了这样三个方面的涵义:1.价值方面——和平的选择(the choice of peace);2.结构方面——联邦政府(the Federal Government);3.社会—历史方面—人类被分化为敌对的阶级的过程已经结束,被分化为敌对的国家的过程行将结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⑦]在欧洲文化范畴内对联邦制的这三个方面以及联邦原则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应用的研究,使阿尔伯蒂尼获得了联邦制的普遍概念。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把联邦制思想写入了美国宪法,又把美国宪法上升为一种制度模式(institutional model),从而在结构方面界定了联邦制。从此,联邦制进入了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领域。 美国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实际上,美国人并没有发明联邦制。希腊人、瑞士人、荷兰人、汉萨人(the Hansa)乃至神圣罗马帝国为美国立国之父提供了范例。[⑧]尼德兰联邦(United Netherlands)对美国联邦制的影响尤其大。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美国1787年宪法实际上采取了与乌德勒支联盟(the Union of Utrecht)同样的措施和安排。[⑨]因此,在研究现代联邦制国家时往往要提及早在美国实行联邦制之前就已存在的尼德兰联邦。历史上存在过的和仍然存在的联邦制国家在世界各大洲都有分布。[⑩] 二、联邦制国家的特征或标志 联邦制作为一种基本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内部构成是由成员国之间的结构形式来划分的。联邦制的明显特征是:1.联邦和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权力体系;2.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成员国公民;3.联邦权力遍及全国,但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规定,联邦无权任意改变。(11)这些特征可以看成是联邦制的结构性特征,在各个联邦制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因而受到宪法保障。 联邦制这种国家结构形式构成了联邦制国家其它许多制度的结构性基础,也就是说,在这种结构性基础上衍生出了许多功能性制度。这些功能性制度一方面以联邦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又支持着联邦制的延续和维持。于是,在联邦制所规定的制度框架内就出现了将联邦制的一般特征进行分解并加以具体化的具体特征和标识。这些具体特征和标识既是与联邦制相匹配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对联邦制所作的注解和说明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