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409(2013)01-0070-08 新自由主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亚当·斯密被认为是其创始人”[1](P3)。新自由主义主要被认为是一种经济学理论,这其实是对新自由主义的一大误解。因为围绕国家与市场、自由与民主、国际关系与全球治理这三个核心范畴,“新自由主义无论对那些支持它们的力量还是向其挑战的运动而言,都支配着政治领域”,因此需要“考察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影响,考察通常较少注意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学”[2](P76)。为准确把握新自由主义政治学的理论观点和价值取向,本文梳理、归纳新自由主义政治学的理论主题,评析新自由主义政治学的潜在危害,以揭露其意识形态本质。 一 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既是政治学又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一个政府同另一个政府的最大不同,在于市场取代政府或政府取代市场的程度。”[3](P1)围绕国家与市场关系的论述,新自由主义建构了其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础。 新自由主义迷信新古典主义的自由市场原则,“同意亚当·斯密的看法,即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最好的工具,它可以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调动哪怕最卑下的人性本能——诸如贪吃、贪婪、对财富的欲望和对权力的欲望。所以新自由主义学说激烈反对政府干预理论。”[4](P24)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只有不受约束的自由市场才是有效率的经济。因为作为和生产者之间的媒介,通过组织化和制度化的交换,市场可以把消费者的信息传递给生产者,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既可以使各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又可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新自由主义由此赋予市场交换如下地位:市场交换本质上具有伦理理性,能够指导一切人类行为,通过市场交易的最大化,社会公益会因此最大化。“说得简单些,新自由主义的教义就是:只要人人都可以参与的、无限制的、自由的市场中进行竞争,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消费者,或者对劳动者,都会自然达成‘最适当的解决’。”[5](P52) 新自由主义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立足于以下两个基本依据:(1)把市场机制的作用视为一种“自发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为设计的结果。作为人类社会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方式,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市场竞争可以实现经济的均衡发展。(2)个人自由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尊重个人自由和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是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基本原则。个人进行经济、政治活动的自由选择程度越高,社会的效率就越高。 在美化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的同时,新自由主义认为,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迫切需要减少国家干预。因为国家干预不仅不能消除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还会限制市场经济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在国家干预之下,市场无法正常传递信息,私人经济活动受到各种限制。这不仅会降低经济效率,而且在政治上容易导致对民主的破坏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面对国家干预经济事务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新自由主义也不得不加以正视。因此新自由主义并非一概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但是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即什么都由政府包揽,政府过多过细地管理经济活动,并以需求管理的方式实现这些干预)。新自由主义认为,凯恩斯主义动摇了人们对资本主义的信仰,政府自认为它比市场上所有的人都精明,因而对经济活动横加干预,企图以此保证经济平稳顺利地发展。但事实证明这是事与愿违的,国家干预造成政府热衷于福利和中央管理,使政府职能无限扩大,工作效率下降,官僚主义盛行,结果只会造成经济陷入困境。实践证明,“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中,政府是无能的,它没能促进企业精神的兴旺。”[6](P389)因此只要有可能,经济活动都应该主要交由市场机制去调节,政府无须过多干预,即使不得不干预,也是越少越好。由此,新自由主义极力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将许多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移交给私人部门,从而“提高政府这种生产要素的经济效益——正如提高土地、劳动或资本的经济效益一样”[6](P330)。 由于市场被新自由主义想象为最优的可以自我调适的社会结构,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它就会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的经济需求,以及有效地使用所有经济资源,并自动地为所有真正希望工作的人产生充分的就业。”[2](P52)因此,在批判凯恩斯主义的基础上,新自由主义重新划定了国家干预的原则范围。按照弗里德曼的说法,政府从事下列事项是有利的,即“维护法律和秩序、规定财产权的内容、作为我们能改变财产权的内容和其他经济游戏的规则的机构,对解释规则的争执作出裁决,强制执行合同、促进竞争、提供货币机构、从事对抗技术垄断的活动和从事广泛的被认为重要到使政府能进行干预的邻近影响的消除,同时,又包括补充私人的慈善事业和私人家庭对不论是疯人还是儿童那样的不能负责任的人的照顾”。而政府从事下列事项是有害的,即“进口关税或出口限制;政府对产品的控制,法定最低工资率或法定最高价格;具体调节工业的条例;社会保险方案,提供执照的限制;公共住宅与其他津贴”。[7](P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