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高景柱:徐先生,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欣闻由您担任首席专家所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西方政治思想史》在2011年底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了,我们首先向您表示祝贺!我们这次访谈也想主要围绕这本教材的编写情况、基本思路等内容展开。我们注意到,在这本教材的《导论》中,您提出以“政治观的演变”作为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本线索来统领教材的编写,您能否给我们做一些进一步的阐释? 徐大同:以政治观的演变来观察、论述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是我们这个学术团体多年来一直坚持和完善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2000多年的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属于多元演变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横向上看,它在各个历史时期基本上都是派别林立、诸家杂陈;二是纵向上看,它经历了不同政治观的发展演变。 我们发现,探索社会政治秩序建立的基础,或者说探讨其产生的本源问题,并以此作为评价社会政治制度的依据,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传统和主要特点。所谓“政治观”事实上就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的政治观的回答是不同的。综观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它大体经历了自然政治观、神学政治观和权利政治观三个阶段。当然,各种政治观并不是只存在于某一时期,而是说某一时期有其典型的政治观。 自然政治观是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基本政治观。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这一时期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奠基时期。希腊从一开始,就形成人神分治的二元格局,也就是说,人们按照人类世界的结构又创造出一个神的世界,而且两者是独立存在、互不干扰的。思想家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宇宙的本源和规律,以后又发展到探索社会、国家的本源和规律。他们基本上都认为政治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也就是说,无论认为社会、城邦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如柏拉图)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如亚里士多德),他们都把政治秩序的建立看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政治秩序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又是自然而形成的。 罗马是一个比较务实的民族,他们的政治思想基本上接受了希腊的政治思想与传统,并将其用于罗马的政治实践。古罗马政治思想的务实性使其政治思想家较少论证国家的起源问题,但在他们关于自然法和政体的论述中,古希腊的自然政治观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刘训练: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自然政治观:一方面,它将国家和政治秩序的起源归因于自然,认为人和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又依照国家与政治秩序是否符合自然,来评判政治制度是否优良? 徐大同:可以这样理解。古希腊自然政治观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自然法思想。早在古希腊的自然哲学中,就曾有哲学家提出了“逻各斯”概念,要探索事物的发展规律,这可以看作是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到希腊化和罗马时期,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自然法思想,认为人能够通过理性去认识和把握自然、社会的发展规律,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等等。这种思想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并延续到后世。 基督教神学政治观是西方中世纪时期的基本政治观。自从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灭亡之后,欧洲进入了中世纪。中世纪存在着古希腊罗马文化、基督教文化和日耳曼文化的并存与融合,但是,随着基督教势力的日益扩大,产生于罗马后期的基督教神学逐渐成为人们观察一切问题的根据,一切意识形态都要从属于它,当然政治思想也不能例外。在中世纪的政教之争中,无论是维护教权的思想,还是维护俗权的思想,都从《圣经》或基督教的历史中寻找依据。中世纪的政治观属于神学政治观,这一点没有什么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神学世界观笼罩了中世纪,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古代流传下来的一些政治思想传统和观念,如正义、平等、自由、民主和法治等思想,也都以不同的形式被保存下来,并为后世所继承和发扬光大。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进一步研究的。 刘训练:那么,如何理解权利政治观呢?权利概念在西方不是很早就产生了吗?权利政治观的含义是什么?从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思想一直都坚持权利政治观吗? 徐大同:权利政治观是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这种政治观源于15、16世纪,形成于17、18世纪,并一直持续到19、20世纪乃至现今。如你所说,权利观念很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特别是罗马法体系中,权利观念得到了很好的阐发。然而,作为一种政治秩序产生的基础的观念则是近代的事情。这种政治观最典型的形态认为,无论在社会地位、教育程度以及财富等方面存在多大差异,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为了维护个人权利,才结成政治社会,组成国家和政府。因此,“权利和权力”问题,即如何通过公共权力来保护个人权利,就成为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 权利政治观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的主流。不过,这种政治观自形成以后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我们把它们称作“应然”、“实然”和“将然”阶段。17、18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权利政治观的“应然”阶段。这时,很多先进思想家纷纷指责、揭露专制主义是摧残人性的制度,从而提出各种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度。在他们看来,人们应该在自然法的指引下,通过契约重新建立一个能够保护个人“自然权利”的政治体,即国家。虽然各个思想家关于人权内容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基本上都包括了生命、自由、财产、幸福和安全等内容,都把个人的财产权看成人的首要权利。同时,虽然各个思想家设想的政体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基本上都提出了民主和法治的主张。此时的先进思想家的目的在于反对神学的启示理念以及君主专制制度,排除外界强加于人们身上的繁重枷锁,强调人的内在力量,从而引申出人的自然权利,重新构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