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主?“维基百科”将平等和自由看作人们公认的民主的两大特征①。在当代世界,将平等和自由看作民主的一般特征的观点具有普遍性。因此可以说,民主是一种体现平等和自由的社会制度。也即是说,只有平等,或者只有自由,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只有当平等与自由有机结合的时候,才会有稳定运行的,有生命力的民主制度。然而,在历史上,确立合理的民主概念,建立成熟的民主制度,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还在继续。在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实行只有奴隶主阶级成年男子参与的政治平等,却无视个人自由、不同意见和公平竞争,从而产生以抽签方式决定执政官人选和多数人暴政等荒唐现象,并且导致了雅典城邦的衰落。从17世纪到19世纪,逐渐盛行于西欧和北美的自由民主制度却具有相反的倾向。一方面,继承了古罗马奴隶制的歧视穷人、妇女和外族人的政治不平等;另一方面,片面保护富人的私有财产,在经济上实行弱肉强食的自由竞争,从而导致自由压制平等,贫富差别巨大,阶级对抗剧烈的社会政治冲突。在功利主义者倡导为大多数人谋幸福,空想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呼吁改变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主义者号召推翻资本主义的同时,社会自由主义(或现代自由主义)主张富人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且,推动资产阶级政府实行福利国家政策和社会民主,缓解了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问题。1951年,在法兰克福宣言中,社会党国际支持福利国家政策,批判资本主义将所有权置于人权之上的理论,同时,反对斯大林主义;主张没有歧视、贫穷和政治权力滥用的自由,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平等和机会均等的公平正义,同情非正义和不公平的受害者的社会团结②。 不管是社会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都将社会民主看作在资本主义思想框架内,包容社会主义平等理念的政治概念。我们则认为,应当从社会政治结构角度来理解社会民主,将社会民主看作社会管理方面的概念。民主应当在两个层次上得到体现,一是政治民主,二是社会民主。民主原则不仅应当体现在政治权力的授予和监督上,而且,也适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雇员关系管理,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宗教组织、家庭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二者在不同层面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只有二者的全面实施和相互结合,才能保障民主精神的彻底实现,保障社会政治的长期稳定。除了宪法和法律,以人权为核心的民主价值观念是雇员和人际关系管理的基本准则。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实行同样的民主原则,具有同样的民主精神,但二者在运作机制和实施方式上有很大差异,不能相互照搬。比如,在企事业单位,不能像选举总统和民意代表那样,完全由职工去选举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校长。 关于民主概念,意大利政治科学家乔万尼·萨托利于1987年出版《民主新论》一书,对于自由和民主概念的历史演变以及二者在当代的合并使用,进行了系统论述。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和塞缪尔·亨廷顿从1950年代开始,出版了一系列著作,探讨美国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此外,美国的伯纳德·贝雷尔森及其合作者、安格斯·坎贝尔及其合作者、亚瑟·本特利、戴维·杜鲁门、E.E.谢茨耐德、V.O.凯等研究利益集团的学者,以及理性选择学派的思想家安东尼·唐斯、莫里斯·费奥瑞纳、灵恩·麦克林等学者,都对政府的政治运作和社会对于政府的监督进行了独到探讨。但西方政治科学的主流研究有专注政治民主、轻视社会民主的倾向,这给正在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第三世界国家人民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民主制度建设只涉及政治上层建筑的改造。从而,忽视基层社会民主制度建设。这是造成第三世界国家民主制度残缺不全,导致政治动乱和社会政治腐败的重要原因。本文将探讨西方民主制度和精神在政治上层和基层社会两个层面逐步实现的历史逻辑;进而,探讨我国吸取西方民主体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以期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社会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实现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齐头并进,建立有效遏制基层社会官僚腐败的机制。 一、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和政治民主体制的建立 在当今社会,自由与民主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然而,在历史上,这两个概念却是作为两个不同的事物先后出现的。“自由”概念在历史上形成得比较早。迄今所知,公元前24世纪,中东两河流域苏美尔人的拉格什城邦首次在政治环境中使用“自由”概念,表述对于社会经济自由的恢复。拉格什国王乌鲁卡基那建立了迄今所知最早的保护公民不受富豪欺侮,并且不被强迫出售财产,不被随意定罪的法规。迄今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人民不被强迫出售土地;富人谋杀穷人也是谋杀。波斯帝国废除奴隶制,不同宗教和种族的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公元前321年到前185年的印度孔雀王朝没有奴隶制,阿育王敕令(Edicts of Ashoka the Great)强调宽容政府要有宽容精神;不同宗教和种族的人们都享有自由和平等;谴责逮捕和杀戮战俘。这些体现自由精神的法规的实施依赖国王的个人信念,具有不确定性。在欧洲中世纪,罗马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但只适用于贵族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