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2)02-0001-06 虽然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不同,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拥有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而且各国的政体、法律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但是在相互交往和工业化、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之间的共性始终在不断增加。进入到21世纪,可以说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可以被大致归类为保持独立主权、公认边界、在国际社会拥有平等地位的“民族国家”。当各国民众在谈到“国家”这一概念时,尽管各自语言用词不同,但是彼此仍然可以对“国家”的特征和意义有一个基本相近的理解。与现代“民族国家”相联系的许多政治概念如“国民”、“公民权”等也正被越来越多的各国民众所普遍接受,人们开始讨论是否存在“普世价值”。在某种意义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正在推动各国的“国家”形态朝着同一目标演进。 为了从理论上探讨人类社会国家形态的发展史,我们感到很有必要把过去、现在和将来世界各国国家形态的演进轨迹作一个理论的梳理,归纳出一个虽然粗线条但是有内在逻辑指导的思路,这样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分析现今和认清未来的国家发展方向。① 一、“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出现与分类 “民族”和“民族主义”是在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治概念和社会运动,代表了新兴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政治理念,“民族国家”是在民族主义运动中用以代替欧洲传统封建贵族-王朝体制的新型国家模式。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出现后,欧洲各国彼此承认为拥有完全主权、边界清晰、遵守共同外交准则的独立国家。这就为国家的政治、法律定位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制定了一套游戏规则,而“民族国家”则是国际法的主体单元。 西欧的“民族”理念和“民族主义”运动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地,此后各国参照西欧的“国家”模式在各自原有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上先后转型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其中西欧作为资本主义要素、“民族”理念的发源地,最早建成一批可以被称作是“原生型”的民族国家。而在西欧民族国家向东欧和其他大陆的殖民扩张和帝国主义侵略过程中,在其他地区接受了西欧国家影响而出现的具有或多或少“民族国家”形式的新政体,则可以被称作是“被动型”(或“后发型”)的民族国家。 由于这两类民族国家的社会基础、政治理念和产生机制不同,所以英国学者安东尼·史密斯归纳出两类“民族”(国家)模式:一种是西欧的“公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即(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这4条就是确定西方模式“民族”(nation)标准的组成部分[1](P.11)。另一种是东欧和亚洲的“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即(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popular mobilization);(3)对本土的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这些方面在亚洲和东欧地区一些“民族”(nation)的形成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清楚[1](P.11)。 二、传统部族国家和现代共和制度的公民国家的比较 在分析国家形态的演变时,菲利克斯·格罗斯提出另外一组相对应的分析概念,即“公民国家”和“部族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概念与史密斯的两类“民族国家”模式在实质上相互重合。格罗斯认为“公民国家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所以,在同一地域里居住的所有具备资格的居民,不论其出身、宗教、族群(ethnicity)或文化背景如何,都是国家的成员”[2](P.xi),“公民国家建立在政治纽带之上,并且诉诸于政治纽带,其核心制度是公民权”[3](P.11),“公民权……提供了一种将种族上的亲族认同(文化民族)与和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国家民族)相分离的方法,一种把政治认同从亲族认同转向政治地域关系的途径。”[3](P.32) 与构成现代“公民国家”的基本理念不同,传统的“部族国家则往往把宗教、族群(ethnicity)和政治制度混同为一个单一的原则和属性,因此,它是一种与平等权利不相容、甚至不能容忍少数群体(minorities)存在的高度排他性的制度。”[2](P.xi)“部族国家把政治认同与种族起源和种族身份联系在一起。在一个现代多元国家,政治联系与认同与种族纽带之间被明确分开”[3](P.26),“民族主义部族国家是一个与现代社会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持久冲突的政治信念和制度。”[3](P.37) 从以上论述来分析,格罗斯的“公民国家”可以等同于史密斯的“公民的‘民族’模式”,“部族国家”则非常类似史密斯的“族群的‘民族’模式”。由于历史惯性,“部族国家”在向“民族国家”转型时很容易转型为“族群的‘民族’模式”。具有传统内部政治关系的“部族国家”和具有现代内部政治关系的“公民国家”,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国民也因此表现出十分不同的效忠模式。在多族群的帝国当中,各族民众首先是对本族首领效忠,而各族的首领则根据自身和本族利害关系的选择来决定是否对帝国皇帝效忠,所以部落首领的“倒戈”会引起整个部落对皇帝的“反叛”。这是一种传统的“多元一体模式”,其中的每个部落单元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政治权力,有些多部族帝国从其诞生即在内部组织结构上是以各部落为基础的政治统一体。在“公民国家”,每个成员都是在政治和法律上完全平等的公民,公民权和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首脑只是公民们通过法定程序集体选举出来的执政代表,公民对政府首脑有罢免权。公民和政府首脑、各级官员都必须效忠于宪法,服从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