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概念都是特定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内涵越多,外延越小;内涵越小,则外延越大。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随着条件和时代的变化既保持概念内涵的相对稳定性,又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使之不会蜕变成萨托利所说的“无所不指”的概念“垃圾箱”①。时下,“公民身份”(citizenship)概念正经历着类似的挑战:一方面,全球化、移民、地区一体化等浪潮把公民身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另一方面,公民身份外延的无限延展又使其内涵变得越来越难以把握。美国学者史珂拉(Judith Shklar)指出,今天再没有哪个词汇比“公民身份”概念在政治上更为核心,在理论上更具有争议②。史珂拉所言非虚,放眼今天的公民身份光谱,流传已久的公民身份传统仍然放射着炫目的光芒。但是,各种新生的公民身份概念又把其点缀得变幻莫测。当前,公民身份不仅已突破其既有的外延,而且其内涵也变得无从把握。面对这种情形,许多学者怀疑,公民身份是否已变成一个“多余”和“过时”的概念,公民身份是否还有确定的内涵③。本文着眼于公民身份所面临的挑战,承接学术界对公民身份所产生的怀疑,从繁芜的公民身份定义和类型中梳理出它的基本内涵和扩展性涵义,并在此基础上透视公民身份涵义的变化机制。 一、公民身份的基本内涵 公民身份有其悠久的历史。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和斯巴达城邦、罗马共和国时期、中世纪意大利等国的城市共和国以及从18世纪延续至今的民族国家,都曾盛行公民身份的话语。在这绵长的历史中,公民身份的内涵尽管存在不同的侧重,并且先后形成过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但是,理论分殊后面仍然存在着某些共同的要素,这些要素反映了公民身份概念的基本内涵。分析和比较这两大传统的思想家对于公民和公民身份概念所下的各种定义,可以发现公民身份概念后面所隐含的基本涵义。在公民身份研究领域,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卢梭等被看作是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传统的杰出代表,而洛克、T.H.马歇尔、雅诺斯基等人则被看作是自由主义传统的典型④。不论是哪一个流派,都对公民或者公民身份做出过典型的界定。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的一般意义原来是指一切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们”⑤;西塞罗认为,公民是自由国度中“担任国家职务并在政府中扮演一个积极角色”的人,如“罗得岛人”和“雅典人”⑥;卢梭把公民看作是与其他个体缔结社会契约、形成公意从而建立起共和国的“主权者”⑦;洛克把公民看作是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利而把其让渡给国家以获得“安全”和“保障”的个体⑧;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Marshall)把公民身份界定为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所拥有的“完全成员资格”以及与这一资格相联系的各种权利⑨;美国著名公民身份研究专家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则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体在民族——国家中消极或者积极的成员资格,与这一资格相联系的是特定平等水平上、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权利和义务。”⑩ 无尽地列举公民或者公民身份的定义显然不是本文的目标,毋宁说,本文的目标在于透过公民身份的典型定义归纳出两大传统对于公民身份的共同理解。从上述有关公民身份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们至少包含如下共同的要素,这些要素构成了公民身份概念的基本内涵。 首先,作为公民身份前提条件的“国家”。上述公民身份定义都把公民身份看作是个体在国家中的正式成员资格——尽管有些学者把国家命名为“政治共同体”、“城邦”或者“民族—国家”——都把国家看作是公民身份赖以存在和运作的平台。从这一意义而言,国家构成了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把“公民身份”与“国籍”相等同,认为“国籍决定了公民身份”(11),表明了公民身份与国家之间的关联。当然,在历史上,不同公民身份传统所设想的国家形式和作用有所不同。共和主义传统把小型而紧凑的城邦政体看作是理想的国家形式,自由主义传统则把大型民族国家作为言说的对象。但无论哪一种传统,国家都是公民身份的存在基础和活动平台。脱离了这一平台,公民身份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国家在公民身份中所发挥的作用,共和主义者把共和国置于思考的核心,把公民参与和融入共和国的政治活动看作是自由的体现。“公民身份的目的在于以一种共生的关系将个体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以创立和维持一个公正而稳定的共和国政体,使个体能够享受到真正的自由。”(12)自由主义者则把个体置于考量的核心,国家仅仅是维持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手段。“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其天生的自由,除非出于最必要的政策目的,否则国家无权干预或者剥夺这种权利。因此,在所有的国家中,最小的国家是惟一正当的国家。”(13) 其次,作为公民身份本质的“平等”。对于公民身份的本质,目前仍存在着诸多争论。例如,有些人把它归结为“自由”,有些人把它归结为“正义”(14)。这实质上是将公民身份旨在实现的目标当作本质,因为不论是哪一种公民身份传统,它们都旨在实现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或者“现代人的自由”。然而,公民身份的本质更体现在它所强调的“平等”上。这一点可以通过古今思想家的相关言论得到证明。例如,当亚里士多德把公民看作是“在政治生活中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时,他表明了平等的重要性。当卢梭认为“社会公约在公民中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15)时,他也凸显了平等的意义。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等文献中,杰弗逊等人更是把平等看作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当然,我们不能把平等无限放大,认为它是没有范围和没有条件的平等。实际上,不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都局限于特定的条件和范围之内。在古典时代,平等限于已取得公民身份的少数社会成员,超出这一范围,公民与非公民之间表现得更多的是不平等,甚至是暴力。现代社会的平等范围尽管大大扩大,条件也大为降低,但即使是现在,性别之间、民族之间、种族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平等仍然广泛存在。但是,尽管如此,并不能否认公民身份内部所秉持的平等原则,或者,如希特所言,“任何有关公民身份本质的探讨都不能忽视平等的原则”(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