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1)12-0081-07 众所周知,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政治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前提和条件。其中,就政治方面而言,正如美国学者卡尔·科恩(Carl Cohen)指出,“除开人数最少的社会,民主的有效范围不会没有某种局限性。在人数众多的社会中局限性更大,因大量问题迫切需要间接的决策而使这种情况难以避免。的确,设立代表机构就是有意缩小民主的有效范围。这种机构常常是必不可少而且合乎需要”。[1](P27)换言之,随着以民族国家为组织形式的现代国家的出现,多数人直接参与国家治理的直接式民主无法有效地实行,从而出现了代议式民主。而在社会大众对理性、自由、平等、博爱、进步与秩序的现代性诉求下,代议民主依然秉承直接民主的“人民主权”价值,但它必须克服隐藏于其中的一个困境,即主权与治权的分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曾被冠名为“派系”并因此被认为是“坏东西”的政党,才作为社会公众与治国精英的一种沟通渠道,由此才超脱了“派系”,从而获得了现代性的意蕴,从而被视为“好东西”。简言之,政党政治正是顺应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生活的需要才应运而生的。 在西方民主政治场域中,政党被定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位置。具体而言,政党首先将其所代表的那部分公众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利益诉求,通过特定的程序和通道,进行分析和综合,再以系统化的方式表述出来,变成政党的政策议题,从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综合。其次,政党在对社会利益进行综合后,则会提出各自特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以表明自身政治宗旨、组织目标和行动原则等纲领或宣言,以作为对社会公众利益诉求的一种系统化表达。这种利益的表达有助于公众对政党乃至整个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从而在文化、观念层面实现社会整合。再次,在进行利益综合和表达之后,政党通过组织竞选,负责政府精英的政治录用,以便推举出信奉和能够执行政党纲领的治国精英。最后,政党通过组织政府,将从社会中综合起来的利益诉求转换为政府的决策和政策输出,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治理,最终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总之,政党正是通过利益综合、政治认同、组织竞选和政府治理等基本功能的发挥,借助政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使得西方民主政治得以运转和维系。因此,政党被视为西方民主政治运转的轴承,而作为政党在争取、执掌、参与或干预国家政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固定行为模式,政党体制因而成为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实施机制,从而成为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正因为如此,如何让政党体制更好地契合于西方民主政治,更好地服务于西方民主政治,成为了政党政治的一个核心研究主题。 一、政党体制类型:未果的论争 政治学界在将政党体制视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实施机制之后,便思考何种类型的政党体制更加有利于西方民主政治的运作和维系。因此,关于政党体制类型的研究,一开始便成为政党政治研究的一个主题。而对政党体制类型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政党体制的分类和不同类型政党体制之于民主政治的优劣之论争上。 由于标准不同,对于政党体制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一种广为流行的分类方法是数量分类法。依据此方法,政党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1)一党制。它是指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政的体制。如法西斯一党制、民族主义国家的一党制或多党并存但一党独大的一党制。(2)两党制。它是指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轮流执政的体制。(3)多党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体制。二战后,一些学者抛弃了简单的数量标准,转而寻求更加有效的政党分类方法。如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以意识形态的分化程度为标准,将政党体制分为竞争性体制和非竞争性体制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之下,又有七种亚类型。具体而言,“竞争性体制包括主导党制、两党制、有限多党制、极端多党制和粉碎型体制,非竞争性体制包括单一党制和霸权党制。”[2](P178)尽管如此,由于数量分类方法抓住了政党体制的数量特征,鲜明勾勒出了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比较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因而至今仍然是政治学界最流行的分类方法。 在对政党体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开始分析和争论不同类型政党体制之于民主政治的优劣。在众多类型的政党体制中,“两党制”和“多党制”最受人讨论。同时,学者们主要是通过政府稳定性视角来讨论政党体制之于民主政治的优劣。早在1896年,美国学者劳伦斯·洛厄尔(Lawrence Lowell)在其《欧洲大陆的政府与政党》一书中讨论了两党制对于政府稳定性的积极效果。他指出,“好的政府绩效取决于政府的稳定。而为了让议会制政府稳定,议会就必须要有两个政党,并且只要两个政党。”[3](P73-74)具体而言,此论断包括:(1)政府必须是由一党单独组成的。“除了特殊情况,联合政府比单一政府更短命,这是政治学的一个铁律。……形成议会多数的异质群体数量越大,满足他们的难度越大,政府的稳定度越差。”[3](P70)(2)反对派也必须由一个政党组成。“只有在议会多数是由单一政党组成的情况下,议会制才能提供一个强力、有效的政府。但这不是全部。反对党也必须如此。只要政府稳定,少数派切实不会产生什么后果。但当少数变成多数时,它必须是单一政党,不然联合政府的弊病将无法避免。”[3](P73)洛厄尔的此论断后来被许多学者所支持和证实。从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4](P121-122,347-348)到美国学者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J.Laski),[5](P56-57)到费迪南德·赫曼斯(Ferdinand A.Hermens),[6](P16-17,68-69,72-74)再到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7]都是基于拥有典型多党制的法国或魏玛德国和拥有典型两党制的英国之间的政府稳定情况的经验对比,论证了正如迪韦尔热所概括的主题,即“在议会制下,多党制会削弱政府……多数党的缺失导致异质性……政府内阁建立在一个联盟上,否则只能是少数党的政府内阁……由不同政党组成的政府内阁,经常崩塌。而在两党制下,由于建立在同质人的基础上,政府内阁却很稳定。”[7](P407-408)此主题显然与洛厄尔的论断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