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几十年前,公民社会就已经成为拉美社会科学界和政治行为体的热门话题。虽然公民社会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于人们的想象和西方文化中,但即使怀着这样的迷惑,人们还是不禁产生疑问:为什么这个曾经远离主流政治和社会辩论、处于边缘化状态的概念引起了人们的兴趣?在如今的拉丁美洲,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各种紧迫的问题,如贫困、不平等、犯罪、体制薄弱等。那么,为什么公民社会能够在辩论中激发那么多的联想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思考一下公民社会与民主的紧密关系,还需要分析一下公民社会作为建设和巩固民主的未来阵地所起的作用。 首先,我们应该追溯公民社会的热情和激情产生的特定条件。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挽救要归功于学术界和政治行为体,至少产生于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方面,拉美一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和运动,当然也包括新生的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独立于政党体系的相对合法的空间,传递变革的需求,因此,它们为民主政治体制取代军事独裁政权的进程增添了大众化和抽象政治学的色彩。另一方面,在东欧那些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产生(再生)于那些原本体系化地阻碍和抑制一切社会自主性形成的体制内部。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于公民社会恰恰产生于范式危机,或是福利国家出现危机的时期,它成为从“外围国家”推动、但被“中心国家”广泛接受的概念。因为必须要建立(重建)民主体制性和法制国家,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治行为体都放弃了原来的乌托邦、解放革命路线和阶级斗争的理念,转而支持公民社会。通过这一概念,公众得以对那些无法根据其阶级所属进行分类的行为群体有所了解。他们有着不同的出身和认同,代表着各自不同的利益,但因为对民主的共同追求而统一为一体。因此,可以说公民社会的诉求本身就是作为民主的一部分而重获新生的①。 随着时间的推移,拉美大多数国家都实现了民主规则和程序重建的主要目标,但人们对公民社会的兴趣非但没有消散,反而越来越浓厚。在政党体制出现危机、对政治制度能否满足真正意义的民主所蕴含的社会融入、平等和透明等需求的疑惑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公民社会和社会运动成为全权政治行为体。同时,在互动的过程中(稍后我将做具体解释),民主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并提高了社会行为体影响政治进程的能力。民主最终接纳了多元化、多样化和强大的公民社会,因为这是它自身得以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 明确一些概念 正是由于人们对公民社会的浓厚兴趣,公民社会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对其定义的众说纷纭。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和解释数不胜数,非本文篇幅所能涵盖。但我认为,无论是视之为托克维尔所理解的志愿性团体,或是从科恩(Cohen)和阿拉托(Arato)的交流范畴出发,抑或视之为相互协作的空间②,公民社会总是至少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制度的和象征的。这两个维度分别与权利范畴和政治文化相关。 从这个角度看,对公民社会的分析不应仅限于组织和团体,还应包括各种认同、社会运动、公共空间和各种行为体在其内部传播的论断。也就是说,不应局限于正规制度的范围,而应扩展到更宽泛的非正规社会范畴及其文化衍射。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公民社会是相互协作关系的舞台,是使社会能够在国家面前拥有自主立场的合作主义展示的空间。因此,公民社会是比较正规化和制度化的社会网络和社会组织的集合。在其内部,呈现出社会中不同群体的知识、经验、利益、目标、偏好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从制度的维度解释,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社会的(而非经济的或政治的)机构和组织的集合体,其文化衍射不仅包含一系列社会价值观,还包括一系列具有象征意义的规则和言论,它们能够明确有关所属关系的最一般标准,以及催生(或能够催生)融入性的社会协作的道德准则。 另一方面,由于我们所理解的公民社会不过是一种分析角度的差别,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社会与社会中的非公民领域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即使我们接受市场作为经济互动的空间与国家作为政治规范体系之间的(传统)区分,我们也不应忽视市场和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存在的“边界关系”。这种“边界关系”或是“积极的促进关系”,或是“破坏性的入侵关系”。 从市场的角度看,上面所说的“入侵”意指在福利获取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这阻碍了所有公民在平等条件下的参与。从国家的角度看,“入侵”意指对社会自主权的限制和抵制。但也存在一些有利的趋势。其中,我要特别强调一种从个人与国家关系(公民权)原则中衍生出来的趋势。公民权原则为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协作关系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众所周知,公民权以权利的形式确定了社会行为体能够有效参与政治进程的模式。正是通过建立这些权利和塑造参与风格的特定方式,才从根本上确定了社会行为体行使权力的模式和政治干预的空间和渠道(还有界限)。 公民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当然也包括社会权利)是国家之外的各种利益和思想相互结合并协调一致的最低条件,它使社会对政府施压及公民从非政治领域出发干预政治成为可能。除了使民主体制内的代表分享权力份额之外,它还可以通过公民参与行使另一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并非体现在正规渠道方面,而是体现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方面。公共讨论在上述公民空间内展开,使国家必须直面社会的重要性。 为了避免过于乐观,我们最好强调说明,无论是公民权、还是公民社会,它们不仅属于融入范畴,也恰恰鉴于此亦属排斥范畴。在公民权方面,从权利和义务角度对政治社群的定义业已包含了一种界定;对某些群体的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对另一些群体的排斥③是使排斥成为一种制度的最明显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