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1)03-0084-07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小约瑟夫·奈在《谁与争锋》[1]一书中提出软实力(soft power)的概念以后,国家软实力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今天的中国在经济实力有了较长时期的持续高速发展之后,也更加关注国家软实力的问题,以此作为全面提升国家实力的理论基础。而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基础是政治和文化的资源,因而就需要讨论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维度的问题。 国家软实力的内涵 软实力是与硬实力相对而言的。硬实力是指一国的经济、军事等方面的能力,一般而言,它是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性指标来衡量的。与此相对,软实力则是指一国不是由物质性的指标表示出来的力量,归根到底是人的因素所体现出来的实力,即其社会体制和文化方面的实际力量,这也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根据奈教授的定义,软实力是一种能力,即通过吸引,而不是以强迫或收买为手段来达到目的的能力。它来自于一个国家的文化、价值观以及政策对他国、他人的吸引力。如何发展本国的软实力,各国有着看似不同、实则相通的思路。奈说:“能让其他人做你想让他们做的事,我称之为软实力。它强调与人们合作而不是强迫人们服从你的意志。”[2](P9) 奈教授认为,人们在使用软实力这一概念时,常把软实力与软实力资源或软实力载体相混淆。例如有人认为,文化具有吸引的能力,所以文化产品就等同于软实力。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占有“能力资源”不等于一定能够取得预想结果,后者还取决于应用“能力资源”时所处的具体环境或所具备的具体条件。在这一点上,软实力和硬实力是一样的。如果把美国在文化方面的软实力仅仅理解为可口可乐、好莱坞电影和牛仔裤,那实在是对软实力概念的误解、滥用和庸俗化。奈说,正确的理解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主要存在于三种资源中:第一,它的文化,即对其他国家和人民具有吸引力的文化;第二,它的政治价值观,特别是当这个国家在国内外努力实践这些价值观时;第三,它的外交政策,但这些外交政策需被认为合法且具有道德权威。奈教授强调,在实现某个长期目标时,软实力能够起到硬实力起不到的作用。但是,软实力不是万能的,许多国际问题单靠软实力无法解决。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硬实力有时也可以产生软实力的效果,软实力和硬实力之间是互相补充、互相加强的关系。[3] 可以简略地把软实力概括为政治和文化两个维度。在当今时代,政治体制和文化对于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来说,日益显出其重要性。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人们比较重视物质的力量,在讲到国力的时候,通常也都是从经济实力加上此实力基础上的军事实力来衡量的。诚然,一个国家的物质实力是重要的,GDP数字包括其增长率、科技水平、基础设施、军事实力,都是物质性的实力表现。但是,仅仅有这些还不够,还要有软实力,就像电脑仅有硬件而无软件支持,也无法工作一样。表现在广义的文化上的软实力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内对外影响力,同样重要。反之,软实力的提升也不是完全孤立的,需要有硬实力的支撑和促进。 软实力理论虽然近年才系统提出,但人们对于文化和制度建设的意义和途径的认识,却有着相当长的历史。甚至在关于战争胜负的问题上,也有理论家提出战争并非只依靠物质的军事实力。比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思想,就已经看到了民心和道义的力量对于战争胜负的重要性。曹操《短歌行》一诗结尾语:“山不厌高,海不厌深。周公吐哺,天下归心。”①这位雄才大略的政治家,借用典故以周公殷勤待贤、礼贤下士之气度来勉励自己,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天下贤士,为取得政治和军事上的胜利而努力。这里说的正是争取人心对于统治者掌握权力、取得胜利的意义。 总之,国家软实力是一国在政治体制和文化上的影响力,即除了单一经济实力以外涉及政治体制和文化方面的力量、控制力和影响力,包括其自身体制的感召力、统治的合法性、善治带来的天下归心、对外界的形象等等。具体软实力所指的是指文化、教育、法律环境、制度建设、国家的执政能力、管理能力、国民的心态、国民的形象、国民精神的凝聚,从文化传统持续发展的对国民的影响感和凝聚力,也包括其精神和文化产品的影响力。下面就从政治体制和文化这两个层面来论述国家软实力的资源。 民主、法治与善治:国家软实力的制度体现 既然软实力是让别人自愿支持本国政府的吸引力,它所诉诸的就是受力者的自愿行动,而不是强迫。国家软实力的制度表现即是反映在国家的政治治理层面上的成效。政治实力正是软实力的体制维度,良好的体制通过合法性的优势来吸引被统治者心悦诚服地接受其制度,通过天下归心来体现其政治上的力量。从现代政治发展的普遍状况来看,民主、法治和善治,便是政治实力的制度体现,而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和仁义、仁政的理念,是支持这种体制的思想基础。 民主的政治体制之所以具有道义上的吸引力,乃在于与专制相比,民主让社会大众参与社会的公共决策,由此在民众中产生的自主感巩固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就本来意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一个社会的最终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中的多数。民主的决策是建立在意见多样性基础上的,这就需要进行自由的交换和讨论,在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多数议决。 在人类民主体制的多年实践中,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以来政治发展的进程中,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1)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负责人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2)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的直接选举;(3)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为了防止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犯,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像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