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1;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74(2010)02-0073-13 主导政党体制(Dominant Political Party System)①是指在多党竞争中,一党长期主导政权,其他反对党长期在野的一种特殊政党体制。对于这一现象,国外政治学界一直有学者关注。冷战结束后,国外政治学界更是对这一体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本文试图对这一领域的有关研究文献进行分类梳理与评述,以推动国内政治学对主导政党体制的关注与研究。 一、对主导政党体制定义的争论 最早提出主导政党体制概念的是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他首次对主导政党作了以下定义:“当一个政党顺应时代,也就是说,当它的主义、思想、方法、风格与所处的时代一致时,它就是主导政党……主导是一个影响力的问题,而不仅是力量。它还与信仰相关。一个主导政党正是公众舆论认为它是主导而成为主导政党。”②在这里,迪韦尔热对主导政党作了较为抽象的原则性的定义。他强调一个政党暂时比其他政党强大,并不能形成主导地位。一个政党只有顺应了时代的要求,获得广泛的影响力才能成为主导政党。迪韦尔热对主导政党的定义过于抽象。他本人在其另一部著作中承认:“这一概念……很不明确,在实际应用中,在两极之间摇摆”③。 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在研究发展中国家政党体制时,也较早地涉及了主导政党体制。他把发展中国家的政党体制分为四类:独裁政党体制、主导非独裁体制、竞争两党制、竞争多党制,其中,主导非独裁的政党体制经常出现在民族运动成为争取解放工具的政体中。解放后,民族主义政党继续成为庞大的主导政党,仅仅在选举中受到一些小的左翼党、传统党和一些特别运动的反对。这类政党体制一般是自由竞争的,缺乏团结一致的反对党。如果该政党体制中的政治精英不引进反对党,那么,主导非独裁政党体制有可能转化为独裁体制④。阿尔蒙德最早地研究了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主导政党体制,扩展了主导政党体制研究的领域。 乔治·布兰克斯坦(George I.Blanksten)也把一党长期执政的政党体制称之为“主导非专权政党体制(dominant non-dictatorial party system)”。在这种体制中,一党长期垄断政治权力。它在历次选举中真实地取得了胜利。尽管如此,其他政党也是合法并且确实存在。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南方、墨西哥、乌拉圭的政党体制属于这种体制⑤。很明显,这种政党体制与阿尔蒙德的“主导非独裁政党体制”没有多少区别。 在迪韦尔热研究的基础上,让·布隆代尔(Jean Blondel)进一步指出:20世纪70年代,丹麦、瑞典、挪威、意大利、爱尔兰、智利、以色列、印度、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的政党体制是主导政党体制,并指出注意区分主导政党体制与一党制⑥。布隆代尔首次指出了最有典型意义的主导政党体制,其分类得到后来学者的承认。 艾伦·阿里(Alan Arian)和塞缪尔·巴恩斯(Samuel H.Barnes)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色列工党和意大利基督教民主党的比较研究,认为主导政党体制依赖于主导政党的表现:只要主导政党表现机智,反对党很难有所作为;即使主导政党做出不恰当的决策,如果反对党不及时加以利用,主导政党也不会有什么损失。主导政党被等同于国家,甚至是时代的标志。反对党被降为只起着抱怨和微不足道的作用,而不是现有政权的替代力量⑦。 马泰斯·博高斯(Matthijs Bogaards)在对非洲政党体制的研究中,拓展了原有主导政党体制的定义。他认为现行主导政党体制的定义只适用于议会制国家,但是,非洲大多数国家总统有很大权力,因此,在总统制政府,主导政党不但必须控制议会,还得控制政府。他提出主导政党体制就是一个大党连续三次既赢得议会多数,同时,又赢得总统选举的政党体制⑧。 意大利政治学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是政党体制类型研究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主导政党体制是指:只要大党持续地获得选举的胜利多数(席位的绝对多数)的支持,它就是主导政党体制。主导政党体制属于多元主义范畴。大党之外的政党不仅被允许存在,而且也作为主导党法律上的且合法的竞争者而确确实实存在,尽管它们不一定是有效的竞争者。因此,主导政党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存在一个以上政党的体制⑨。萨托利还进一步强调主导政党体制是“型”(type),而不是“类”(kind)。也就是说,这里的标准不是政党的数量而是政党之间特殊的力量分布。主导政党体制处于竞争性政党制度的边缘,是多党制的一个型式⑩。从这里可以看出,萨托利的主导政党体制区别于专制的一党制。 萨托利对政党体制的分类和界定受到一些学者的推崇。德国不来梅国际大学的马泰斯·博高斯(Matthijs Bogaards)就认为萨托利对主导政党体制的界定具有五个方面的优点:(1)萨托利分析政党不是严格地依据其规模大小,而是考虑选举和政府组成中的许多相关因素;(2)萨托利不是通过政党数目来界定主导政党,而是考虑政党体制中各政党的权力分配关系;(3)萨托利对主导政党体制与主导专制政党体制的区分有利于更好地认识主导的性质;(4)主导政党体制成为政党体制型式的一种;(5)萨托利对主导政党体制的界定及其政党体制类型学提供了一个一致连贯的分析框架,对准确划分政党体制和分析主导政党体制仍然是非常有用的工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