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将国家理解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侧重国家的性质、功能和形式变迁、国家的自主性以及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其影响深远。然而,近代以来,国家理论努力将规范性研究和经验研究结合起来,力图将国家的工具性与社会力量的兴起相关联,假定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世界存在必然的一致,并认为国家的稳态不仅仅取决于政治性权力结构的制约与平衡,更取决于不同性质的权力能否形成较为复杂而又均衡的权力结构。这种观念也使国家的内涵得以扩展,“国家可以被界定为嵌入社会性的,社会合法化的和策略性选择的制度、组织、社会力量以及围绕着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作出共同契约的统一体。”①这样,国家不再只具有工具意义,而是社会个体置身其中的目的和归宿,它作为制度的集合体,存在着植根于社会之中的亚系统和权力中心,因而,仅仅将国家建构局限于政治结构的实体构件,虽然突出了国家的自主性以及国家对于社会的回应,却回避了国家自主性的相对性以及社会对于国家的能动塑造。因此,许多学者对于国家建构的理解逐渐从权力的集中与渗透转向权力的认同、转换、制约与平衡。本文力图从权力结构的均衡视角解析西方国家建构理论从建构“国家”到建构“社会”的逻辑演绎过程,揭示政治性权力与社会性权力的平衡关系以及社会性权力的均衡配置与对于国家建构有效性的关键作用。 一、国家建构与再建构:政治性权力的集中、渗透、分散与调整 “国家建构”的狭义理解是指政治权力的产生、运作和更替的合理化过程。它与民族以及文化的形成的自然特性相比较,更强调理性的作用、国家的能动者身份和制度结构的变化。虽然按国家的一般含义理解,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难以割裂,而具有相对历史的连续性,但另一方面,由于历史阶段性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在体现形式和具体特征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并带有明显的历史断裂性。正是在后一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够把“国家建构”作为近代以来的现象加以分析。而近代国家是与现代化联系起来的概念,“现代化不仅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而且是由一个分散、互不联系的且以族群为基础的地方性社会走向一个整体、相互联系并以国族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的过程。”②在这个过程中,一定数量较小、较弱的社会单元共同构成较强、较大的政治结构。蒂利依据欧洲的经验将国家建构视为与传统国家政权相比较所具有不同的行动目标和行为模式的社会组织化形式,即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吉登斯则将之视为“反思性监控”的全面化,国家控制能力的长足增强。他认为,只有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器才能成功地实现垄断暴力工具的要求,而且也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国家机器的行政控制范围才能与这种要求所需的领土边界直接对应起来。③而德国学者埃利亚斯则认为现代国家是社会经济秩序的“最高协调器”。而国家建构就是国家实现对暴力、税收、土地垄断或独占的过程,其推动力是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展。他用“密切交织机制”的概念来描述社会分工细化所导致的相互依存关系并以此来理解西方社会的集中化过程以及国家的形成过程,并将之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管理由宫廷化转变为专门化,即统治者与管理者的分离;二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控制权被新兴阶级掌握,即政治与经济的分离。④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分工的深入,而且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了更大的约束力,减少了权力的滥用。显然,按上述理解,国家建构虽然在外观上展现着国家政权组织的伸缩,但其实质已经完全不同于将国家问题仅仅局限于政治权力结构的传统,而是体现为政治权力结构与社会权力结构的互相形塑并与社会性权力的公平配置有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建构虽然仍然包含政治权力结构的合理优化,但在建构范围和手段上并不囿于政治权力结构本身,而是将整个社会放置到国家的视野中作为国家建构的对象和手段选择范围,因此,政治权力结构的调整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政治权力关系变动,而且还涉及社会性权力结构的适应性和能动性变化。 因此,虽然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克服了之前国家政治结构在满足社会结构方面的障碍,但由于社会结构本身并不是变动不居的,而且不同社会场域有不同的国家建构要求,因而民族国家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其维持结构需要在权力分配上作持续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以分权为特征的,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分化、专业化和市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而这种分权又是以权力性质的转变为实现方式,即政治权力向社会性权力的转化,从而引起权力载体的变化,也促使权力运作方式由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并导致了治理话语的产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表现是性质不同的权力载体处于性质和功能迥异的组织网络之中,当权力载体必须屈从于所处组织的功能目标时或倾向于自身的目标时,就会出现权力载体和权力组织网络的适应性危机,其一是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政治权力结构显得破碎、僵化,陷入了官僚主义的怪圈,不能满足政治性权力在其运作末端的草根性要求;其二是社会性权力结构复杂化,社会性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难以说明。由于社会精英不同于政治精英,不受国家行政体制的规约,却易于受到社会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影响,并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集中化趋势而日益寡头化。政治性权力的官僚化与分权造成的控制力弱化以及社会性权力的寡头化趋势同时说明了治理的去国家化追求导致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缺失或软弱,不能作为终极的整合力量使分化的治理主体在谈判与反思过程中达成一致。 治理话语反映了人们希望在无需政治强制的条件下达成共识和一致行动,然而随着政治性权力的收缩,寡头化的社会性权力随之扩张,必然打破了权力结构的平衡,因此,一些学者对治理理论进行了反思。福山指出,一些国家因为没有把国家职能范围的最小化与国家政权强度的最大化区分清楚,“在缩减国家职能范围的进程中,它们一方面削弱国家力量的强度,另一方面又产生出对另一类国家力量的需要,而这些力量过去不是很弱就是并不存在。”⑤这意味着,治理对政治性权力的收缩的要求并不是对政治性权力的全线削弱,有可能只是对权力结构的调整,以适应力量此消彼长的需要,并且保证在权力总量上维持不同性质权力的均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也只是国家的再建构,是对权力结构的再调整和权力总量的重新分配。因而,斯托克在他的治理定义中,明确将国家作为治理主体。杰索普认为,面对一个多元治理并存的治理体系,国家应充当整合的角色,平衡地方与国家、局部与全局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治理,协调它们的行动。他指出:“无论是作为整体的资本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发展动力所依赖的资本—劳动关系的再生产,都不可能纯粹依靠市场关系进行再生产,两者都需要补充性的再生产、调节和治理模式。”⑥为此,杰索普提出了“元治理”概念,旨在对市场、国家、公民社会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一种宏观安排,以便形成一个多中心治理的制度环境和运行语境。随着网络、伙伴关系以及其它经济政治治理模式的出现,政治权力系统充其量也只是与之同一级别的佼佼者。⑦实际上,“元治理”就是对“治理的治理”,但并不是说国家正在消亡或回到绝对主义的功能轨道上去,而是说,国家的功能要有针对性重新构建以回应挑战。鉴于多元治理力量的内在特殊目标追求和由此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利益主体之间力量和权威的不平衡,国家作为调节中枢要倾向性地维护社会弱势一方的利益以免社会性权力的配置在社会利益主体的角逐中日益失衡。但问题在于,如果国家仅作为调节的力量,能够利用某种特殊的理由单边行动扩展政治权力的边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