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O 文献标识码:A 权利的深层问题表现为自由问题,权利无非是获得合法承认的自由。只有深入自由问题才能够更清楚地理解权利问题。自由也有两个层次,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和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这两层意义虽然不同,但仍然密切相关。正是在自由的复杂路径中,自由迷失了自身。 在形而上学意义上,自由是一个与必然性相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一个人在可能的条件下对可能的事情做出自我决定的选择。必然的事情就是只有唯一选择而别无选择的事情,而可能的事情就是存在多种选择的事情。在可能选择的范围内,一个人想要做x并且做了x,这是纯粹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虽然符合人们对个人自主性的直观,但其实暗含许多混乱之处。在“我想做x就做了x”这一自由直观中,“想要”是一个颇为混乱的问题,想要可以是主观意愿(want),也可以是客观需要(need)。据说主观意愿只是偏好,而客观需要则是真实利益。在日常用法中,人们一般把自由与主观意愿联系在一起。假如就以主观意愿为准,那么,自由选择就有可能选择了实际上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比如有人自愿选择了吸毒。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意味着:我自愿想做x就做了x,无论x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最充分地表现了一个人的完全独立自主。但这种彻底的主观性蕴含着“选择错误的权利”,这种自由就难免有些令人担心了。 苏格拉底早就指出:无人自愿犯错误。他的意思是说,人人都必定愿意选择对自己好的事情,可是人们往往缺乏关于好事情的知识,因此难免不知好歹地做出错误选择,但无论如何,只要人们知道了什么是真正好的,就肯定不会选择坏的事情。苏格拉底这个问题显然制造了大麻烦,他自己苦恼的是找不到判别好坏的“真正的知识”,而且那种真正的知识还未必存在,没准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知识。还有比苏格拉底的烦恼更麻烦的事情:什么是真正的知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被认为是真正的需要,需要(need)不一定都是客观的,有时候与主观标准或主观意愿(want)是不可分的,比如说,人们一般认为,好死不如赖活是真正的需要,可是文天祥就认为能够“照汗青”才是真正的需要。还可以考虑与苏格拉底相反的情况:假定某人知道什么是他真正需要的,但是他仍然故意选择错误的事情,比如有人明明知道贪污难逃法律惩罚,但仍然选择了贪污。这样是否算是自由的选择?假如按照德国先验哲学的标准,这当然不是自由的,因为他受到欲望的支配。但是先验哲学的这一理论很漂亮的自由是缺乏意义的,假定只有超越了因果关系成为不受任何欲望支配的纯粹的人才有自由,这种自由也许是最彻底的,可也是无意义的,因为不存在这样的人。如果没有纯粹的人,纯粹的自由又有什么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是这个道理。哲学喜欢编造一些纯粹的东西,都像庙中之神,虽然威风,恨无灵验。即使那些推崇纯粹的人的哲学家也都不是纯粹的人。 有意义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或许具有理论分析上的意义,但没有真实意义。超越了因果关系的自由仅仅属于神,几乎超越了因果关系的人就是半神,可是无论是神还是半神都解释不了人的生活,所以与人无关。人们真正想搞清楚的是决定着人的命运的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人们并不奢望超越因果关系,而且乐意沉溺于欲望,人们真正希望的是能够免于权力的支配,免于被他人所强制,因为被物的力量所支配并不是被奴役,而是被限制,被人的力量所支配才是被奴役。因此,人们真正所追求的自由是:一个人没有受到任何人或权力的强制而做了他想做的事情。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总有多种不能同时实现的意愿(wants)或者不能同时被满足的需要(needs),但他毕竟独立自主地选择了其中某一种,无论这一选择多么错误,他都是自由的。我们这里所理解的自由基本上符合麦卡勒姆的自由公式:某人x摆脱了构成妨碍的条件y而做了事情z①。麦卡勒姆定义的自由不仅符合一般直观,而且表达了霍布斯以来的现代自由精神,尤其是,这一自由概念有一个学理上的优势,它全面地表达了自由的相关因素,因此能够容纳各种类型的自由而不会把自由的问题搞乱。 麦卡勒姆的自由概念是为了纠正被伯林搞乱的自由概念。伯林“两种自由”的理论如此著名,以至于成为当代关于自由的研究的一个基本场面。伯林的自由理论虽然深入了自由的一些实质问题,但他过于泾渭分明地区分了两种自由,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反而搞乱了自由问题。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区分有其深远渊源,其中最重要的灵感来源是贡斯当在1819年提出的两种自由的区分,即“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的两种自由与伯林的两种自由尽管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一致。粗略地说,贡斯当的“现代人的自由”约等于伯林的“消极自由”,而“古代人的自由”约等于“积极自由”,贡斯当主要分析了从古代人的自由到现代人的自由这一历史变迁和两种自由的特性,而伯林则把两种自由夸大为政治上的两条路线斗争。 贡斯当指出,现代创立了代议制政治,于是创造了与此相匹配的“现代人的自由”,它表现为:对于每个人来说,“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还有结社、信教、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最后还有选举政府和官员、以申诉、请愿等方式对政府施加影响的权利②。古代虽然有民主,但由于没有保护个人的代议制(按照我们的分析,根本原因是古代还没有发明个人),因此古代人的自由就很有些不同,贡斯当发现,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集体性的自由”,它表现为人们“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物、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③。这两种自由根本的区别在于,古代人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尽管在公共事务上是主权者,但作为个人其实是奴隶,尽管人们有权利决定战争与和平这样的国家大事,还有权利审判执政官之类的大权,但作为个人却无法抗拒自己所属的集体强加给自己的迫害④。贡斯当并不像伯林那样试图在绝对的意义上证明消极自由是好的而积极自由是坏的,他只想指出,由于社会条件和生活方式不同,古代人会比较喜欢作为公民而分享政治权力的那种自由,而现代人则比较喜欢制度保障下享受个人快乐的那种自由。社会条件和偏好的差异使得古代人宁愿牺牲小我以参与大我,而现代人却会认为牺牲小我去参与大我是得不偿失的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