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何一种政治共同体都是通过治理而维系的,没有无治理的共同体。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各种治理形式之中,民主是诸种最基本的形式之中的一种。显然,民主的意义在这样的表述中是有极大的张力的,换言之,民主在这里是一个内涵极小,外延极大的概念。因此,任何稍微深入的讨论都可能导致这个概念意义的具体化,而这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意谓对民主的重新理解和规定。于是,此处关于民主的阐述所达到的结果就不是规定单一的民主定义,而是揭示民主的多重意义。 民主一词来自古希腊语①,它的本义就是人民的治理②。这个经典的概念是一切有关民主的理论讨论的基础和准绳,也是人们建立、理解和评价现实的各种被称为民主的政体和制度的标准和目的。但是,就如表达这个概念的词所表明的那样,这个概念是由两个单独的概念组合而成的,而这两个概念以及如此的结合就蕴含了民主及其概念的一系列的问题。第一,人民指什么,或者说,什么人属于人民,是人民之中的一员,具有人民这样的资籍?第二,这种治理是如何实现的,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技术上是如何可能的? 在今天,一般就字面上的意义而论,人民是指所有的个人。在实际的应用中,人民也用来指称人类整体,譬如,世界人民,或者指称某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作为整体的人类实存,譬如,中国人民。人民的这样一种普遍的理解是仅仅在字面上有效的,在现实社会一历史的特定共同体之内,人民的范围始终是有其特定的限制的,作为人民一员的资籍总是依据一定的政治原则予以规定的。在现代,基本的政治原则主要是以国家一类的政治共同体为单位来达成和实行的,因此,人民也就常常是相对于这样的共同体而有其确实的意义的。不仅如此,在西方的传统中,人民向来就有指称某种政治共同体的整体,而意在强调其成员这样一层意义和用法,它所强调的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的政治的和道德的性质,它们的意志和决定等等。这样,我们就看到,人民并非一个自然的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只是在特定的政治原则之下形成并且有意义的。即使前面所说的人民在字面上指所有的个人这个命题,依然是有其政治观点的根据的。 当人民这个概念在民主这个复合词里面得到规定时,它的意义就变得更为狭窄和专门了,而这也就意谓民主的实际意义随之变得具体而狭窄。在作为古代民主典型的雅典城邦里,只有公民才能够被称为这种意义上的人民,他们是所有雅典居民中的少数。不仅奴隶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外,就连公民的妻子和孩子也被排除在外。人民的治理在这样一个境域里的实际意义就是少数成年男性的治理。雅典的民主不仅是古代民主的典范,也是最为典型的直接民主;然而,就是这样典型的民主里,事实上也只是所有人口之中的少数人有资格进行治理,而实际参与治理的人数则要更少,在这个意义上,此种治理也就是一种统治。 此处我将通过考察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的公民所做的经典分析,来阐明雅典民主政体中参与治理的人民究竟在性质、数量等方面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并为进一步揭示民主之中所谓人民概念的一般特征做准备。当然,这样的分析本身就会遇到重大的困难,因为,诸如公民或人民这样一类的概念,在亚里士多德著作的不同语境中有着相当不同的用法,因而也就有其颇有差异的意义。克服这些困难的一个途径其实已经由亚里士多德提示出来了,这就是政体决定公民。因此,我这里要通过确定不同政体之下治理权力为何人所分享,以及如何分享来理解民主之人民或公民的特征。 亚里士多德指出,“政体有多少种类,公民也就有多少种类。”③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观点是一个基础性的和经典性的论断,在今天依然大体有效。他的本意是指,城邦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什么样的人具有参与治理的资籍,不仅如此,也决定了不同的公民具有不同权限的治理资格。这个命题蕴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古希腊不同的城邦原本有其不同的政体,而这些政体也就承载了不同的公民规定,以及公民资籍的不同类型,即治理权限的不同。这样一种现象在今天的世界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也是相当普遍的。 从亚里士多德的分析中我概括出三种类型的公民。第一,公民乃是严格意义上的执政者或曰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说,公民就是参与司法和治理的人④。这里之所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执政者,乃是相对于第二种类型的公民来说。亚里士多德列出了古希腊城邦三种正态的政体,即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在这些政体之中,执掌权力的都是少数人。相对于前两者,共和制下的权力为较多的人所分享,但那些人也仅限于武士。在正常情况下,君主与贵族政体中的公民并不仅限于执政者,还有城邦的正式成员,而公民的原义也就是属于城邦的人⑤。一般而言,公民之所以为公民,乃是他们的利益在这三种政体下都会得到照顾。亚里士多德说,如果他们的利益不受到照顾,他们也就不能被称为公民了⑥。这虽然是一个相当含糊的规定,但却包含了重要的区分,这就是在这三种正态的政体里面,公民原是分为两个层次,或者两种不同的资籍。基层是所有城邦的正式成员,即一般公民;在这之上是具有治理资格的公民,他们乃是执政者。倘若城邦正式成员的利益不受维护,那么,他们实际上就失去了公民资籍中的基本因素,因而不复是公民。这样一来,公民最后就等于执政者。此外,在定义共和政体的执政权力时,亚里士多德说,它只有操于武士之手,并且后者才是公民⑦。亚里士多德这里对公民的规定显然与此前的规定使用了不同的标准,但却清楚地点出了第一种类型公民的特征。相对于城邦的正式成员来说,这种类型的公民大概只能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