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合著的《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那么,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①第一个阶段从1992年起至上世纪末,此阶段的研究伴随着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的改革而进行,围绕着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能否建构一个公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中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争鸣。第二阶段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成果初显同时也是前期改革中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的时期,而且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全球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每一个领域,相比于前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公民社会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新特征:公民社会继续作为一种理想范式被讨论和引证,西方左翼的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尝试着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简单对立,寻找建构一种可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模式;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并且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的超越学术界而为普通群众所接受。规范与实证研究的进步共同证实了早期为邓正来所倡导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说”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强大解释力,这也促使更多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关注中国“体制内改革”与“体制外改革”的勾连性,从而使相关的讨论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的又一个特点。最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全面地融入全球化,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公民社会如何融入全球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凸现,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新世纪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亮点。 本文关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第二阶段成果,文章拟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作出一个述评。 一、范式转型:从公民社会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研究 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几近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学术界已普遍接受了关于公民社会理论的源流和模式划分。从源流上看,公民社会的“L”流和“M”流尽管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性,但它们所要表达的都是对国家权威的怀疑,以及以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愿望,并由此形成了公民社会的自由主义模式。在第一阶段,以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为原型作研究的,可称为中国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②论者。因为90年代初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已全面展开,尤其是1992年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民社会论者的研究正好适应了这一新的形势,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研究的主流之一。他们的研究既被看作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也被看作是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从而破除全能主义国家的吁求。 即便如此,中国的市民社会论者从来没有成为完全西方式的自由主义的斗士。在他们的研究中,市民社会理论也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所要均衡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非执其一端。虽然在长期的全能主义体制下,中国的社会了无生机,但这并没有成为呼吁一个“最小国家”的理由。这有学者思维传统、策略选择上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与西方早期市民社会论者不同,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者起步晚,所站立的基点也大为不同。到90年代,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念之于东欧、俄罗斯及东亚威权主义国家的实践已暴露出许多弊端,引起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这一解释模式的警惕和反思。 也因此,黑格尔所开创的公民社会的国家主义模式虽然为一些中国学者所认可,但更多地被当作一种参照而非指导理论。可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从一开始就远离了自由主义或国家主义的泥淖,它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超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立,找到建立中国公民社会的“第三条道路”。对此,邓正来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而在1993年,俞可平则指出:“市场经济新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事实上,这样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正在悄然出现,在现存的社会政治理论框架中引入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概念已显得很有必要。”③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并非一个新概念,它最初见于西方左翼学者约翰·基恩1988年的著作。基恩既不满意于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和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政策,更不满意于保守党人所奉行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他提出应建立一种“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或“民主的市民社会”。这种新的市民社会存在一个由多元化的公共领域构成的非国家领域,它包括生产单位、家庭、志愿性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它们受到法律保障并实行自治。基恩强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必须成为充分民主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个永久的特征”④;它是平等和自由的复合体,决策权分散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内部及彼此之间的众多机构之中,机构成员可以充分参与内部决策;国家和市民社会互相依存,互为对方民主化的条件。在《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一书中,基恩再次讨论了“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话题,指出晚期资本主义正逐渐步入官僚的社会主义所面临的困境,而民主的社会主义的重建在于实现一个自治的公共空间。⑤ 西方左翼学者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讨论在90年代初已经展开,对此,何增科曾撰文介绍。⑥但我国学术界对此的关注较晚。2000年,王兆良和朱梅福的文章使用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词,并讨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构的特征。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完善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社会组织基础,只要社会主义存在政治国家,作为与它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自然有它的存在依据。⑦但该文并没有从理论上挖掘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解释模式所具有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