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3—0048—03 民主问题一直都是诸多政治问题的众中之重,它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已经历了数个世纪不同模式的探讨与发展。直到19世纪初叶,代议制民主终因其“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在人数上的限制条件,而这曾经是众多反民主观点的关键理由”,[1] 被誉为“既负责又可行的政体,在巨大领域与时间范围内可望实现长治久安”,[2] 而逐步成为当今世界民主的主导模式。然而,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电脑网络技术以其独特的信息技术方式对传统的政治文化,政治参与方式及政治制度等一系列政治现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冲击,赋予了民主政治新的内涵,并对传统民主模式——代议制民主发起了质疑与挑战。 一、代议制民主的历史渊源及概念 (一)代议制民主的历史渊源 从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形式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民主政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民主制亦称共和民主制,即公民直接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与决策:一种是代议民主制,亦称自由民主制,在这种民主模式下,法制是前提,经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严格按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前者代表了民主政治最原初的概念,源自古代雅典城邦;后者是在前者实践碰壁后的理论突破,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延伸。本质上说,这两种民主模式涉及到了民主概念的问题,一直为学者所争论——“民主究竟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和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领导权)”。[3] 于此,美国著名学者J·S·密尔曾作出过十分经典的阐述,“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的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了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完善的政府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4] 虽然,密尔的这一论述存在着逻辑上的问题——事实上并不存在着“非直接参与即代议”的任何条件约束和假设。但在当时的技术和公民社会日益庞大的条件下,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不仅花费昂贵,而且效率相当低下。换句话说,那种全民参与式的民主只有在小国寡民时才能得以实现,于生产力日益发展的近现代社会是不合适的。这样,民主自然就遭到了质疑——失去了现实基础的民主究竟还有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西方学者对民主的定义作出了新的诠释。他们以保障人的自由状态为先决条件,以法律为前提,认为即使无法达到公民直接参政的理想状态,亦是可以通过其出于自身利益与意愿选举出的代表间接行使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公共事务。这种民主模式正是被密尔所推崇的“现时代的伟大发现”的代议制民主。由此,“民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以往它与小国寡民的传统联系,并开始成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边界的合法性信念”。[5] (二)代议制民主的相关概念 代议制民主发展至今,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架构,其概念也有了相对统一的定义。简单的说,代议制民主制度(即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人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进行政治事务的决策,或者表达自己的意愿且协调不同的利益,并在实质意义上对政治事务掌握控制权的这样一套制度。[6] 它以“自由”为主要内容,以“法律”为前提,通过制度约束来实现公民与政府的一致并调和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力的矛盾。 代议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以法律保障自由,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精神,为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衡量的标准与判断的依据。 1.自由平等的原则。代议民主制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人生来平等。每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权力,民众才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他们选举出自己权力的代理者,赋予其权力,并通过他们间接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这就在政治人物和民众之间形成了代理与委托的关系:政府是代理人,民众是委托人,权力最终的所有者。政治统治也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公民间的约定或是相互指定契约的产物。这就产生了国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符合民众利益与意愿的政治统治才是合法的,可以长久的;一旦二者相悖,公民有权随时收回授权,重新寻找代理。 2.法治的原则。法治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害。在代议民主制中,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主权,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害,完善在公正平等的选举中选举官员的代议机制,并确立对官员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做到以法律约束权力,使公共权力在公众意愿的方向上前进,才能将民主落到实处。 3.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的原则。许多学者将这点归纳在“法治”原则之内,然而笔者以为“法治”的表述过于抽象与笼统,不能够突显出“政府保障人民自由权力”的重要性,于是本文延用了杰斐逊的观点将本点单列了出来。诚然,公民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但我们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一旦授权成功,权力的代理人利用既得的权力破坏契约,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强制剥夺公民的权力。为此我们要有严格的公民权力保障机制,并将其写入宪法,以确保人民的自由权力能够得到保障。 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属于代议民主的制度范畴,是广义的“法”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代议制民主的原则之一是“全民利益的政治”,“代议制的目标就是要保护意见相左的少数人的利益”。[7] 就这点而言,笔者以为政治就是选择,是各种力量较量中的妥协,必然要损害部分人的利益;否则契约就失去了功效,公共权力如同虚设。全民利益的政治是不存在的。不要说间接参与的代议制就是直接参与的直接民主也不会实现。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都有着不同的需要,需要不同利益也就不会相同,只要存在利益的差别,就必然会产生意见的分歧。于是决策时必然要照顾到形形色色的利益。决策行为的暧昧迟缓必然会造成决策过程的效率低下,决策质量的低劣无效。我们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是说不要忽略少数人的利益,只是在进行决策时为了顾全大局要有选择的牺牲部分利益。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系统有效率的运转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