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466(2006)01—0005—04 社会正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所讨论的核心问题。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论和诺齐克的洛克式权利论是新自由主义正义论的两种基本形式。如果说前者的内在问题在于打破了生产和分配的连续体从而向以苏格兰启蒙运动为肇端、以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强大智识传统提出了挑战,那么后者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没有把握住生产的社会特征从而导致其极端的个人主义的结论。 社群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迈克尔·瓦尔策(Michael Walzer)的多元主义正义论正是在这种悖谬的情境中应运而生的。他一方面同情罗尔斯正义论的平等主义倾向,同样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内在冲突;另一方面又汲取了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认为诺齐克的批评为发展作为分配正义理论之起点的恰当的物品理论提供了启示。正是以洞察到正义论的基础是不同社群中的人们对社会物品的意义的理解为前提,瓦尔策系统地阐发了以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为核心的一种多元主义的正义论,为复合的平等观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瓦尔策面临的问题在于,关于正义原则的争论常常既不能通过不同的利益获得解释,又无法诉诸物品的意义得到解决。正是基于认为瓦尔策的理论无法应对人们对正义要求社会物品怎样进行分配持有严肃认真的和本真性的分歧的情形,牛津大学著名的政治哲学家、近年风头甚健的倡导市场社会主义的社群主义理论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放弃了瓦尔策直接诉诸社会物品的意义阐述正义原则的路径,转而从他所谓“人类关系的样式”(mode of human relationship)着手发展其社会正义理论。 米勒把基本的人类关系样式分为团结的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以及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三种,并分别探讨了相应于这三种关系的社会正义原则。 一、需要原则 在团结性社群内部,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每个人都为满足别人的需要做出贡献,责任和义务则视每种情况下社群联系的紧密程度而定。需要将根据社群的一般精神特质得到理解。每个社群都或明或暗地体现了一种充分的人类生活必须满足的标准意义,而正是根据这一标准,才能把与正义有关的需要和纯粹的欲望区分开来。可见,团结性社群之所以能够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就是因为在这种社群的成员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互信任,社群承担了按照它自身的标准必须加以满足的成员需要的职责,而成员对社群的目标则具有高度的认同感。但是,需要原则要取得作为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的地位,就必须表明,在对资源的相互冲突的要求不能和谐地加以调和的大社群(如民族国家)中,这种原则仍然是可以运用的。米勒对需要的客观性和按需分配的可操作性的说明正是为这一要求服务的。 首先,针对“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马克思著名的分配箴言,米勒的社会主义立场使他对这一原则抱有相当的同情。但他意识到马克思的这一分配原则是在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条件下才适用的,而要在休谟所谓的正义的环境中运用这一原则,就必须确立需要的客观性。米勒认为,在对资源的需要之间存在相互冲突,而用作分配的资源并没有丰裕到充分涌流从而可以各取所需的情况下,就应当把需要理解作使得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体面的生活的那些条件。正是需要的这种客观性才能为按需分配奠定最基本的前提。 其次,针对市场社会主义摒弃了传统的社会主义者对社群的信奉的责难,[1](P149—152) 米勒不但论证了只有政治地组织起来的民族这一现代社会惟一的总体性社群才能根据需要在其成员之间分配资源,从而满足社会主义者的理想,[2](P89—93) 而且论证了市场和社群的兼容性。米勒认为传统社会主义受到一种内在冲突的折磨,“冲突的一方是现代化的,对工业化社会的信奉,另一方则是对某种前工业化社群的怀旧情绪。”[3](P53) 要理解这一冲突,就必须摒弃过时的、封闭的、铁板一块的社群观念,而用一种不同的,关于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社群可能具有什么意义的观念来代替它;“只有在社群是按某种极端方式加以定义的情况下,市场才是与社群性的人际关系不相合的……铁板一块的社群排斥市场,因为它并不允许为市场所需的那种工具性行为的存在。”[3](P51) 但只要我们赞同一种较为松散的社群形式,它既允许个人发展其独有的个性和生活方式,也允许我们结成更为紧密的社群,市场就立即有了用武之地。 二、应得原则 就人类群体间的关系接近于工具性的联合而言,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每一个自由行为者加入到联合体当中来,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了。换句话说,一个人的应得是由他或她所属的联合体的目标和目的所确定的,后者提供了使相应的贡献得到评判的衡量尺度。 在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应得原则就是洛克和诺齐克最坚定地加以捍卫的贡献原则,而米勒的应得原则实际上相当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所阐述的按劳分配原则。尽管米勒意识到这种意义上的应得判断即使在经济关系的范畴内也是难以做出的,他还是对这一原则及其应用进行了冗长的辩护和阐述。的确,应得原则是分配正义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富争议的原则。这一般地说是由于应得是一个高度形式性的概念,与社会正义的其他原则相比,对应得原则的理解尤其不能脱离它所运用和适用的社会制度和环境;具体地说则是由于对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不是应得原则的容身之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评判。麦金太尔、罗尔斯和哈耶克就是很有代表性的人物。事实上,米勒对应得概念的阐述和对应得原则的辩护的重点更多的就是放在对这三个政治哲学家的批评之上的。